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維護湖北理工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5-05-05
  • 發布單位湖北理工學院
  • 類型: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入學應當持學校入學通知書,按照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者,應當提前以信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有關規定進行全面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內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四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與新生相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生應當在每學期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持學生證到所在教學院報到並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六條 各教學院必須於註冊完成次日,向教務處報告學生到校情況、備註未報到原因,並辦理相應後續手續。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不到校註冊者,以曠課論處,逾期兩周不註冊者,視為自動退學。自動退學名單由教學院上報教務處,教務處辦理取消學籍手續。
第二章 課程修習、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的修習和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表,並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課程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記分,60 分及以上為合格,成績合格以上者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不合格者必須參加學校下一次組織的考核(補考)或重修,補考或重修成績在合格以上者才可以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九條 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如課程設計、實習、軍訓、畢業設計(論文)按五級分制評定成績。五級分制可按如下關係折算成百分制:優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百分制可按如下關係折算成五級分制:99-90分,優秀;89-80 分,良好;79-70分,中等;69-60 分,及格;60 分以下,不及格。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在該課程考核前持有關證明及本人申請,經所在教學院同意後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課程的考核隨下一學期的補考進行,成績如實記載,成績表上注名緩考字樣。無故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缺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載,補考缺考者,取消該門課程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課程必須重修:
1、考核不合格的;
2、曠課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
3、課程考核總評成績低於21 分的;
4、考試作弊的;
5、緩考不合格的;
6、免修課考核不合格的;
7、單獨考核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考核、鑑定不合格者報學校學生處審批。
第十三條 學生應按學校的考試安排參加考試,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考試舞弊、不遵守考場紀律者,將按《湖北理工學院違反考試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免修
1、學生對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已經掌握者,可申請免修。申請時,需填寫《免修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及所在教學院同意後,參加免修考試。免修考試隨該課程結業考試進行。考試合格,視為免修通過,以免修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考核成績,並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不通過,按有關規定進行重修。
2、免修有實驗(含上機)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完成實驗(含上機)。
3、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及實驗課、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一般不允許免修。
4、身體有殘疾或缺陷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可申請體育免修,免修可不參加免修考試。
第三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者應事先請假並經過批准。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無故缺席活動者,以曠課論處,每天按6學時計。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病假要有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要附有關證明。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學生所在教學院主管領導批准,請假五天以上又未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的三分之一(以校歷為準,下同)者,由學生所在教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請假或累計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的三分之一,應辦理休學。
第十七條 一學期累計請假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考核。
第十八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辦理銷假手續。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每天按6學時計。
第十九條 未請假或未辦理完休學手續不在校達到兩周者,或在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又無正當理由者,按照本管理規定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以申請轉學。轉學按湖北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一般在每學期最後一周受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一般在新生進校後第一學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入學校或轉入其他專業後,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總學分方可畢業。轉學、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高於或相當於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有關課程要求的,辦理課程認定、置換手續後可計入相應課程學分;凡與轉入專業教學計畫無關或低於教學計畫要求的課程,是否可以計入學分,由教務處審批,按照學校學分認定、置換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學校和本專業規定的學制及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最長修業年限不超過學制兩年。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應予休學:
1、因傷、因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需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的;
2、因事請假、缺課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所在教學院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得到休學批准後一周之內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超過兩年。休學期滿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經批准休學後,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滯留學校,不能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其他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間的醫療費自理;
2、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4、學生休學期滿,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可繼續申請休學,但應當在上次休學期滿前兩周內辦理續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復學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及復學時相應年級繼續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情及所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或合法監護人承擔,學校概不負責。有特殊情況休學未滿一年申請復學者,如不在校時間未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的三分之一,在教學院、教務處都同意的情況下符合復學的相關條件,可以按請假論,復學到原專業原年級原班級,自行補修本學期所缺課程內容後,可以參加該學期相關課程考試。
第六章 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留級:
1、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12學分及以上的;
2、正常考核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24學分及以上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專業修業年限的;
2、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復學手續的;
3、達到休學最高年限經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的;
4、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本人無法堅持正常學習,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以上的;
5、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無正當事由不在校達到兩周或在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9、因其他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必須退學的。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學生,須填寫《湖北理工學院學生退學申請表》,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教學院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後報學校批准。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口所在地。
2、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3、學生對退學有異議,可在5 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作出複查結論。需要改變原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或主管的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從退學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六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制規定的時間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如在學制規定的時間內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本人應當提出申請,由所在教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制規定的時間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結業後的學生可以在已修專業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或重修。達到畢業要求後,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八條 各教學院審核畢業資格,並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前將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名單上報教務處,畢業證的發放在每年的六月底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申請退學並辦理了相應手續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辦理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 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學位證書,已發給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主管的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
第八章 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身體健康,學習成績合格,並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基本技能,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畢業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湖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九章 學生應徵入伍
第四十五條 學生應徵入伍應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手續。
第四十六條 新生應徵入伍無法來校報到,應按規定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在校生應徵入伍,應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應徵入伍的學生入學或復學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復學後原則上隨原專業及復學時相應年級繼續完成學業。因為入伍離校時間以及退役時間與學期教學任務衝突者,可以向教學院申請自行補修後直接參加教學考試獲得該學期學分,或者按照教學院安排進行補修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黃石理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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