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湖北工程學院章程》《湖北工程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必須先向招生就業工作處書面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從報到截止日期後的第一天算起)。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會同各教學學院等有關單位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者,新生本人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向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休學創業者除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兩周內應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教務處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讀的學生(含新生),服役期間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複查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資格複查的通知》等檔案相關章節制定。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正常暫緩註冊手續,原則上所有學生需在暫緩註冊期結束前完成校內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學費者,可以在暫緩註冊期結束前提出註冊申請,經教學學院初審、教務處審批,辦理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未註冊者不得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一切權益。
第三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所有教學活動,學校對教學及相關環節進行考勤。考勤分為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課。上課由任課教師負責考勤,實踐由指導教師負責考勤,其它活動由班主任負責考勤。凡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所修課程學期教學時數的 1/6 者、請假誤課累計超過所修課程學期教學時數的 1/3 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該課程學期成績不予評定,重修合格後方可獲得學分。
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除無教學內容的雙休日和節假日外,學生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缺勤一次按曠課 1 學時計。請假期滿,應向批假人履行銷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有醫院證明; 因其它原因請假,必須提交書面請假條。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至半月以內由教學學院負責人批准;半月以上至一個半月之內由所在教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簽署意見後到教務處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半月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及超假者,一律以曠課處理,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達 30~40 學時(按本班級實際授課學時計算,下同)者,根據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達 41~60 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達 61~80 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 80 學時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連續兩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考核活動時,都必須持有效證件(學生證、身份證等),遵守考核紀律。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考核違規學生的處理,遵照《湖北工程學院學生考核違規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歸入學籍檔案,並作為學生學籍異動和畢業的依據。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類型和期中、期末兩個考核階段,可以採取線上考試、線下考試、線上線下相結合三種考核方式。期中、期末的考核方式有試卷考試(開卷、閉卷)、技能測試、上機操作、實踐(實驗)操作、作品設計、口語測試、課程論文、社會調查、匯報表演等。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總成績應根據平時成績與期中、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應具有多樣性、科學性、合理性,包括課堂出勤、實驗技能、課堂討論、平時測驗、小論文、作業、課堂練習(訓練)、課外實踐等。具體構成比例如下:
(一)實行線上線下混同教學等課程的總成績,平時成績占比不超過 60%,其餘為期中、期末考核成績;
(二)其它課程平時成績占比不超過 40%,其餘為期中、期末考核成績;
(三)進行期中、期末考核的課程,期末考核成績占比不得低於期中、期末總成績的 50%;
(四)改革性課程考核成績經教學學院批准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後,其成績構成比例可以根據改革方案的約定執行。課程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按照四捨五入取整)和五級等級制評定(優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百分制與五級制的轉換標準為:優秀 90 分;良好 80 分;中等 70 分;合格 60 分;不合格 50 分。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的綜合評定成績在 60 分(含 60 分,按照四捨五入)以上或“合格”(含“合格”)以上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學校採用平均學分績點(GPA)作為學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係如下,
第十六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具體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體育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因身體原因,經醫院診斷,不能修習大學體育或軍事訓練課的學生,經本人申請、開課單位審核、教務處批准,可免予參加大學體育或軍事訓練課,但必須參加學校安排的其它學習活動,並據此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成績和學分。
第十七條 學期期末考核一般不得申請緩考。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考核者,應事先持有關證明提出緩考申請,經教學學院和教務處批准,辦理緩考手續(特殊情況無法辦理手續者,應及時向教學學院和教務處作出說明,事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補辦手續)。但具有第八條所規定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緩考。未按規定辦理緩考手續而缺考者,缺考課程不得補考,只能申請重修。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考核成績和學分與正常考核成績同等對待。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學生通過正常途徑參加多種形式學習,通過學分認定獲取學分;學分認定的基本程式是本人書面申請、學院初審、教務處審核後確認並記載。
(一)校際合作辦學的,學校根據合作協定派遣或互換在籍學生,保留學生學籍。學生在合作方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學分及成績,根據協定規定進行學分認定。
(二)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留學項目或跨校培養的,可按學年對接進行學分認定。
(三)學生可以申請雙學士學位專業課程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雙學位課程或輔修課程學分可以認定為通識選修課學分;
(四)學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可以申請學校認定的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學生修讀的課程學分學校可以認定。
(五)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分認定按照學校創新創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審核,可以予以認定。
第二十條 對於轉學等特殊原因導致的已修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類似的課程,經學生所在教學學院認定後,作相應成績與學分記載。
第二十一條 考核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如確有差錯,在課程考核成績提交後到下一學期開學 2 個月內,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學院負責人核准,教務處審批後由任課教師親自更改並簽名。
第五章 學制、補考、重修、留級、免修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各專業基本學制為專科三年、專升本二年或三年、本科四年或五年。學生在基本學制內沒有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允許延長學習期限,作學籍異動處理。但學生在校修讀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教育部規定的基本學制+兩年(休學創業與參軍入伍者除外),超過基本學制兩年,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必修課程(不含學位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自主選擇補考或重修一次,學期補考一般於下一學期開學二周前進行。補考與重修具體規定如下:
(一)考核合格的學位課程可以申請重修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學位課程可以選擇補考或重修一次,但所有學位課程的重修不能超過 2 門。學位課程的重修考核後以該課程歷次最高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如選擇重修成績,則應作重修標註。
(二)對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含學位課程)若選擇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以60分記載並作補考標註。
(三)對考核不合格的課程若選擇重修,重修合格後以實際成績記載並作重修標註。課程重修(畢業年級可以申請延長學制)隨下年級進行,人數達到獨立開班要求的單獨開班,人數達不到要求的編入下年級同一專業班級;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者,需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應及時向教學學院和教務處作出說明,事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補辦請假手續,重新補考。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者,只能申請結業後返校補考。
(五)實踐性教學環節課程(如實習、社會調查、野外寫生、畢業論文或設計等)不合格者,不能補考,只能申請重修一次;
(六)因考核違規導致課程成績不合格者,不能補考,只能申請重修一次;在補考或重修考核中舞弊者,只能申請返校補考一次。
(七)補考或重修不合格者,若不申請延長學制只能申請結業後返校補考一次。考慮到學生的實際,為了實現新舊方案的銜接,2016級及以前的學生延續畢業補考政策。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成績可以通過其它公認的相關的成績進行認定,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提供必要支撐材料)、教學學院初審、教務處複審,成績認定後該課程可以不計入補考課程之列。具體要求如下:
(一)大學英語課程成績不及格者,若大學外語四六級考試合格或出國留學外語考試托福 85 分及以上或雅思 6.0 及以上,均可認定課程成績合格,課程成績記 60 分;
(二)計算機基礎與套用課程成績不及格者,若通過全國計算機二級及以上考試的,課程成績記 60 分;
(三)教師口語課程成績不及格者,若國語等級考試獲得一級乙等及以上的,課程成績記 60 分;
(四)通識必修課和專業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成績過線後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以認定課程成績合格,課程成績記 60 分。
第二十五條 每學年結束時,教學學院應對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後報教務處給予留級處理:
(一)該學年取得的總學分低於該專業該學年應修學分的1/2 者;
(二)各學期累計未獲得的學分本科生超過 30 學分、專科生超過 20 者;
(三)學生因其它原因申請留級者。
第二十六條 留級學生的學籍異動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對因留級給予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由教學學院下達書面通知,學生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辦理學籍異動手續,否則作自動退學處理;
(二)因留級給予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教學學院批准、教務處審核備案後,編入學生原修專業的下一年級或下下年級學習,學籍異動之前取得的學分有效;
(三)學籍異動後按所修專業相應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四)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專業停辦,原專業無同一年級者,可轉入其它專業學習,也可跟班試讀;
(五)一年級學籍異動留級者,可申請轉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和選修課,除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驗、實習、社會調查、野外寫生、畢業論文或設計等)、軍事理論及訓練、以及本專業規定不能免修的課程外(退伍復學者除外),學生均可申請免修。
(一)申請免修某門課程的學生,提交自己的學習筆記和作業、或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或證明自己掌握該課程知識能力的證明材料,在開課後一個月內向所在學院提交免修的書面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會同開課單位安排考核。考核成績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者,報教務處核查備案,準予免修,並給予相應的學分。
(二)凡在國家、省、校級藝術節、運動會、科技文化節以及學科競賽等活動中獲得等級獎勵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教學學院同意,教務處(必要時,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認定其相關課程成績和學分,並準予免修。
(三)大學外語四級考試合格或出國留學外語考試托福85 分及以上或雅思 6.0 及以上,可以申請大學英語免修,四級合格者課程成績按 90 分記載,其它按 95 分記載;
(四)國語等級考試獲得一級乙等及以上者可申請教師口語課程免修,課程成績按 95 分記載;
(五)通過全國計算機二級及以上考試者,可以申請計算機基礎與套用課程免修,課程成績按 95 分記載;
(六)大學生參軍入伍成績認定,按照《湖北工程學院學生應徵入伍工作管理辦法》執行。有關上級政策或法律檔案準予免修的,按上級政策或法律檔案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某門課程自修(免聽),須經任課教師面試,確認對該門課程有自修能力,可在當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開課學院提交自修(免聽)的書面申請,經開課學院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核查備案,準予自修(免聽),但必須參加該課程的期中、期末考核,同時提交自己的學習筆記、作業或足以證明自己自學的材料,任課教師審閱後,給予平時成績。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在籍學生一般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確有興趣和專長的;
(二)學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體檢要求的新生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適當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專業停辦,原專業受學籍異動處理的學生,或休學期滿復學的學生;
(四)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學業成績考核又未達到退學規定者,可申請在相近學科內降級轉專業。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五年制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四年制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二)不同批次、不同類別錄取者;
(三)“專升本”學生;
(四)應予退學者;
(五)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校制定年度轉專業工作方案;
(二)學生按方案要求書面申請;
(三)教學學院組織考核;
(四)學校審批;
(五)教務處辦理手續。
學生轉專業手續一般應在入學後的第二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學期中途不辦理轉專業。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未經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繼續參加原專業學習。大學生參軍入伍轉專業,按照《湖北工程學院學生應徵入伍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的要求相同且成績考核合格,其已獲得的學分予以認定,其它課程可作為通識選修課予以認定。學生轉專業前,其可以認定的原專業課程門數和學分超過轉入專業相同年級應修課程門數和應獲學分總數 2/3 時,可以編入相同年級學習,否則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在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專升本”學生;
(六)應予退學者;
(七)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
(八)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並向省教育廳申請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第三十五條 轉學的程式如下:
(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轉出學校審核並簽署意見;
(三)轉入學校考核、審核並簽署意見;
(四)轉學學生信息在學校網站進行不少於 5 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後,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到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轉專業、轉學的學生應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總學分數。轉入後,所缺課程,學生可申請補修。補修由學生所在學院安排,報教務處備案,課程結束後評定課程成績和學分績點。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不含參軍入伍和休學創業者)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新生和在校學生休學創新創業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根據學生創新創業實際,經申請和批准,確定保留入學資格和學習年限。
第三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兩年。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
第四十條 新生或在校生申請出國留學者,學生本人向教學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向學校出具國外高等院校(不包括語言訓練學校)或科研機構入學通知書。按照如下程式辦理:
(一)屬校際合作辦學的,由學校國際教育學院審核後統一到教務處辦理備案手續;
(二)屬個人自行出國留學的,應申請辦理退學手續 ;未辦理退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學時的1/3(或6周)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總學時的1/3但未達退學規定者;
(三)一學年或連續兩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2個月以上者;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學申請者;
(五)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二條 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教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按有關程式辦理休學手續。經學校決定必須休學的,由教務處(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下達休學通知單給學生所在學院及學生本人,辦理休學手續。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自休學手續辦理完畢後離開學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後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持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康復證明和休學通知單、復學申請表,經所在教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非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持休學通知單、有關證明和復學申請表,經所在教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批准後報教務處備案,辦理復學手續;
(三)學生復學後,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因某種特殊原因,經學校同意提前復學且休學期不足半年的,若缺課未超過學期總學時的 1/3,可隨原班學習,缺修課程由所在學院安排報教處備案後隨下一年級修讀;
(四)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校修讀年限超過基本學制二年內未完成學業的(應徵入伍和休學創業者除外);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期滿後一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按照規定應該學籍異動而拒不辦理手續的;
(七)經學校認定需休學而拒不辦理手續的;
(八)留校察看處分期間再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九)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80學時的;
(十)達到學校其它應予退學規定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六條 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由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生的退學處理決定,由學校下達退學處理決定書,連同處理檔案送達到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學生拒絕簽收的,採取郵寄、留置或利用報紙、網站等以公告的方式送達,處理決定自送交或公告之日起生效。退學的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無異議者,自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由學生所在學院協助學生辦理相關手續離校;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者,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的申訴、複查等工作程式和步驟按學生申訴處理相關規定執行。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學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在每年的5月份之前提出申請,通過審核,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頒發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教學學院每學年要對學生以往學業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對學生進行學業預警,學業預警情況公示後報教務處備案。教學學院在畢業學期初,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審查,審查結果5月上旬之前在教學學院主頁上公示後報教務處備案審查,審查結果分為三種:
(一)符合畢業要求且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
(二)符合畢業要求但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
(三)不符合畢業要求。
第四十九條 學生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延長學制或返校補考或做結業處理,具體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因課程不合格,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可以申請延長學制, 按規定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由各學院安排重新學習不合格課程,隨下一屆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發放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學生延長學制申請需在當年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完成必要的手續,並交教務處備案(有特殊情況難以如期完成必要手續的,需提前提出書面說明,畢業前補齊手續)。
(二)未申請延長學制且不合格課程學分累計專科生及二、三、四、五學年制本科生,不合格課程學分累計分別未超過10學分者(≤10學分)、15學分者(≤15學分)、20學分者(≤20學分)、25學分者(≤25學分),學生可先結業離校,在學校允許的學習期限內向學校申請返校補考一次,並按第五十一條辦理
(三)未申請延長學制且專科生、二、三、四、五學年制學生不合格課程學分累計超過10學分者、15學分者、20學分者、25學分者,不再進行返校補考,學生作結業處理。
(四)畢業綜合訓練(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專業實習(含教育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等)等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申請延長學制後重做(重新實習),否則,作結業處理。
第五十條 延長學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所在教學學院告知學生畢業資格審查初步結果;
(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
(三)學生所在學院審核並簽署意見;
(四)學生按規定程式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手續;
(五)教務處審查,報學校領導批准;
(六)教務處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在兩年期限內可參加返校補考或者重做畢業設計(論文)等,時間為10月份或4月份,達到畢業要求者學校將發給畢業證書。合格後發給的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返校補考(重做)不合格以及逾期不參加返校補考(重做)者,作結業處理。返校補考(或重做)的程式是:學生本人離校前到所在學院辦理相關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組織返校補考(或重做)。對學滿一年及以上的退學學生,經學生申請,學校只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不滿一年的退學學生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經學生申請,學校只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檔案。學校進行審查時,按規範程式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五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放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六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9 月 1 號起執行,原《湖北工程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湖工行字〔2014〕83 號檔案)同時廢止,若上級有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