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為貫徹國家的
教育方針,適應當前社會變革及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培養有文化、重道德、懂規範、富於創新精神的合格人才,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該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學籍管理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該校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
學制
第一條:學分制
學校設定的本科、高職各專業均實行學分制管理,即:以課程學分作為計量學習分量的基本單位,以學生選課作為課程修讀的基本依據,在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學生修滿教育教學計畫中各個課程類所規定的最低學分即可畢業。
第二條:修業年限
學校設定的本科、高職各專業均設定標準學制年限,以此作為制定教育教學計畫、組織教學的基本依據。每個專業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規定為該專業標準學制年限的兩倍,學生可按標準學制年限安排學習,亦可根據自己意願在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內自主選擇分段學習、延長或減少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條:主輔修
學校各本科專業實行主、輔修制。所有本科專業在制訂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的同時,均設定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學生按錄取專業規定其主修專業,學校設定的其餘各本科專業均可作為其可選擇的輔修專業。學生在保證主修專業學習的前提下,可選擇其他任一本科專業作為輔修專業。學習結束時,學校按規定向學生頒發主修專業畢(結、肄)業證書,修滿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最低學分,學校頒發相關專業的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條: 雙學位
學校實行
雙學位制。所有本科專業在制訂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的同時,均設定雙學位教育教學計畫。學生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
跨門類選擇其他本科專業作為
雙學位專業。學生在獲得主修專業所在門類的學士學位的前提下,同時修滿雙學位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最低學分,可授予其雙
學士學位。
第五條:按專業類招生
該校部分專業實行按專業類招生。每個專業類含若干個專業,學生按專業類錄取。入學前兩年,學生僅屬於某專業類,但不屬於某具體專業。從第四學期起,學生根據志願選擇本專業類中的某個專業作為主修專業。前三學期學習成績排序靠前者,具有選擇主修專業優先權。學習成績排序以標準學制教學進程前三學期百分制必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為依據。凡按專業類招生的專業類名稱及其所含專業將在該校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課程設定
學校所有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設定的課程均按照一定的授課學時(或周)規定了課程學分。此處所稱課程,泛指教育教學計畫中規定的全部教學環節,包括課堂授課、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社會實踐等各種教學活動。特別指出,除極少數課程外,該校的課程均指課業內容安排在一個學期內的教學科目,即:不同學期的課業內容無論相互間聯繫是否緊密均視為不同課程,並冠以不同的課程編號。
學校各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課程是按類設定的,並規定了每一個課程類的最低學分要求,以體現該專業畢業生的主體知識結構。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等同於一系列“課程類”的組合,而每個“課程類”可包含1門或多門課程,類中課程地位同等,學生獲得規定的最低要求學分即可。
必修課是學生必須修讀的,其教學內容包含了本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是專業教育教學執行計畫中不可撤消的內容,分以下兩部分:
1、公共基礎必修課:一般是全校各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
2、專業基礎必修課:一般是本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
選修課是可由學生根據自身志向、特長或愛好選擇修讀的,其所屬課程類是專業教育教學執行計畫中不可撤消的部分,但其本身是可以根據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要求而適時加以調整的。選修課分如下兩類:
1、公共選修類:類中課程以擴大視野,拓展知識領域,多方面提高素質為主要目的。
2、專業選修類:類中課程以加深專業基礎理論,拓寬基礎面,擴大專業知識領域,或進一步提高專業套用能力為基本目的。
該校各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專業選修類課程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⑴ 成組選修課:為保證學生所學專業知識的系統性,專業選修課中設定了成組選修課,主修專業學生須至少獲得其中一組課程中的全部課程學分;
⑵ 跨專業基礎選修課:為拓寬專業基礎,主修專業學生必須修讀指定的非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專業基礎必修課或專業基礎選修課;
⑶ 專業基礎選修課:為進一步加深本專業基礎理論的課程;
⑷ 專業任選課:培養學生掌握本專業某一方面專門知識的課程。
以上四部分課程均有最低學分要求。
第七條:教學安排
學校實行標準學期和國小期制。每學年安排兩個標準學期和一個國小期,並設定暑假和寒假。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為標準學期,時間跨度均為十八周,主要安排連續進行的課堂教學活動。國小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個別年份可特殊調整),國小期五周。各專業在保證學生暑假連續的前提下,國小期可在十一周內前後調劑運用。國小期一般安排集中實踐教學環節及部分選修課。寒假五周。
各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均依據標準學制年限設定了標準教學進程。學校按照各專業實際確定的教學執行計畫安排每學期的教學活動,確保學期教學執行計畫是專業教育教學計畫在標準學制年限內的適當分解。學校在保證每學期必修課課堂的足夠容量的同時,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開設各類選修課課堂,以適應學生多方面的學習需要。
學生可根據學校的教學安排及自身實際情況或特點,自主設計個人學習進程,形成個性化的學習計畫。
入學
第八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應向學校請假或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無故兩周不報到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在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該校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按規定日期持學校教務部門簽發的相關證明到校辦理申請復學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到校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學校將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離校。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註冊
第十一條
每標準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以確認是否延續該校學籍。註冊標誌是:到校報到、選課登記以及交納相應學費。不能如期註冊者,須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根據該校與國外高校簽定的交換生協定,由學校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該校在籍學生,註冊期間在國外學習的,允許委託該校教師或管理人員代為註冊、選課登記等。
註冊方式分學年註冊和單科註冊,學生可自由選擇其中一種註冊方式,亦可組合運用。
學年註冊:學生須在標準學期開學初按學年交納學費,學費標準按該生錄取年度國家規定的相應專業學年學費收取標準執行。選用學年註冊方式的學生,其本學年主修專業教學執行計畫所規定的全部未修讀必修課程將被自動進行選課登記,學生個人每標準學期初只需自主進行下列選課登記,無需另行交費:
1、未修讀公共選修類課程;
2、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其他未修讀課程。
單科註冊:選擇單科註冊的學生,每標準學期開學初,需按可能與需要,自己進行擬修讀課程的選課登記,並按所選課程學分數交納相應學費。此類學費一律執行學校當年公布的學分收費標準。
選用學年註冊方式的學生,修讀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以外的課程或多次(兩次及以上)修讀的課程所進行的選課登記將視同單科註冊。另外,學生實際在校時間(包括本註冊學年)不超過其主修專業標準學制年限時,可選擇學年註冊;超過其主修專業標準學制年限時,只能進行單科註冊。
第十二條
學生應認真制定每學期的個人學習計畫,審慎對待學期註冊。應特別注意,該校有每標準學期修讀最高學分限制,有在讀期間累計獲得最低學分要求。學業成績未達到要求的學生,將被警示、退學警告,直至被退學。
一旦註冊完成後,已交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學生登記修讀“形勢與政策”、“第二課堂”、“社會實踐” 、“公益勞動”課程時,無須交費。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第一學期統一進行學年註冊,其他一些情形下的特別註冊要求見本規定第十章。
第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前兩天為學校規定的學年註冊日,單科註冊時間可延續一周。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學校規定的學年註冊日到校註冊者,如果仍選擇學年註冊,須事先請假,經學院審批,報教務部門備案,且由此產生的不能如願登記修讀課程的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無故兩周不註冊且未辦理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課程修讀
第十六條
學生所有課程的修讀必須以進行本課程(課堂)的選課登記成功為前提。選課登記成功的標誌是該課程進入學生本人課表。
第十七條
學校各專業開設的課程均可供學生選擇修讀。學生修讀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的同時,可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同一課程同一學期有多個課堂,允許學生自行選擇課堂修讀。同一課程可多次修讀。當選課受到課堂容量(教室座位數)限制時,採用按不同優先權抽籤的方式確定選課結果。
第十八條
新生入校第一學期須按學校統一提供的主修專業教學執行計畫安排學習。以後各學期,學生在導師指導下既可根據標準學制教學進程安排學習,亦可根據需要和可能自主安排學習。嚴格遵守學校規定的每學期選課登記最高學分限制和累計獲得的最低學分要求。
第十九條
擬爭取提前畢業的學生,可依據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的要求,提前選擇有關課程修讀或參加相應課程的免修、循環考核。特別是對於有先修要求的課程,應合理制定修讀計畫。擬選擇修讀雙學位專業或輔修專業的學生,可依據相應雙學位專業或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的要求,有計畫地選擇相應專業的課程修讀。擬擴大知識面併力圖構建個性化知識結構的學生,可根據個人志向、特長和愛好選擇相應課程修讀。有些必修課程每學年僅開一次,多次修讀這些課程的學生,應妥善安排,避免到最後一學期因沒能獲得某必修課程學分又無該課程課堂而影響畢業。
第二十條
對於公共選修類課程的選課登記,將視該類課程開出的總體容量情況,確定學生個人每學期的允許選課門數。
第二十一條
登記課程修讀人數少於15人的課堂原則上停開。
課程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所開全部課程均需進行考核。考核形式由課程所屬系(教研室)確定,並應事先通告全體修讀學生。考核結果應以課程成績單的形式提交學校教務部門。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所有已選課登記成功的課程的考核,包括該課程各個階段、環節的考核以及學期考核。課程考核成績達到60分及以上(或通過)即為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學分。對於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不強調實踐環節質量要求或不強調過程參與的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允許參加一次補考。補考時間與下一標準學期開學初的免修考試同時進行。補考後的課程成績高於60分,以60分記,低於60分,以實際分數記。修讀但未取得學分的必修課須再次修讀,直至取得該課程學分。修讀但未取得學分的選修課可再次修讀或選擇同類課程中的其他課程修讀。同一課程的考核標準(首次修讀、多次修讀、免修、補考)相同。
第二十四條
經學校認定,一些主要強調技能、水平並適宜於進行技能或水平測試的課程考核採用“循環”考核方式進行。該類課程考核定期舉行,周期一定,學生需事先進行考核登記並交費。
第二十五條
經學校認定,一些主要強調過程參與並具備累加特點的課程修讀和考核採用“累加”方式進行。該類課程可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單元。學生須以單元為單位進行選課登記,單元考核合格,記錄在案,結束學業前考核合格的累計單元數達到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數量即獲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六條
經系、學院認定,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內的部分課程允許學生參加免修考核,該類課程免修考核安排在開課學期的第一周內進行。學生需按學年註冊並事先進行考核登記與交費。此類費用均執行當年公布的考核學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某門課程的階段或環節考核時,必須事先向任課教師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者,其階段或環節考核成績可由任課教師在結課前另行加以考核確認。無故缺考者,其階段或環節考核成績以0分計。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某門課程的學期考核,必須在課程考核前提交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後,到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緩考手續。此時,該課程的考核將自動轉為參加下一次相應課程的考核(包括免修或補考)。
第二十九條
除主修藝術設計專業學生、體育特長生、民考漢學生、外語類專業學生外,其他本科生修完大學外語第四學期課程後須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考試成績作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條件之一。
第三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0分,取消補考機會,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允許其再次修讀該課程。
成績管理
第三十一條:記分
課程考核成績可採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記分。其中百分制記分的課程成績為0~100之間的整數,二分制記分的課程成績為通過或未通過。同一課程成績須選用同一記分制。具體記分制的選用由課程所屬系(教研室)依據下列規則確定:
1、必修課以及部分專業基礎選修課,宜採用百分制記分;
2、公共選修課以及部分主要強調過程參與或擴大專業知識領域的專業選修課,宜採用二分制記分。
第三十二條:成績構成
百分制記分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當考核成績出現小數時一律向上進為整數。二分制記分課程,考核成績不需合成,直接對應期末成績。
1、課程成績單:由教務部門依據選課登記結果統一生成僅具有修讀學生姓名、班級、等信息的空白表,任課教師負責網上提交成績。對未參加課程考核(不含階段或環節考核)的學生,其期末成績欄內應記0分,有平時成績的,須給出平時成績,不能為空白。凡作弊的學生,其相應考核成績以0分計。
任課教師網上提交課程考核成績後,須經系(教研室)、學院提交教務部門一份任課教師簽字的課程成績單。字跡不清或有塗改痕跡且未加蓋任課教師印章者無效。
2、成績資料庫:由教務部門負責維護,以課程成績單或課程成績修改記錄單為依據。
3、學生個人成績單:由成績資料庫生成。
第三十三條:成績查詢
學生查詢個人成績一律通過校園網進行。當學生對個人課程成績有疑問時,可在下一標準學期開學前一周,向課程所在學院提交書面複查申請,相關學院將在三天內,會同有關係(教研室)指定教師進行複查,由學院將複查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其他時間不受理此類申請,且過後即認為學生已確認本人的課程成績。
第三十四條:成績修改
已提交教務部門的課程考核成績一般不得修改。必須修改時,應填寫課程成績修改記錄單,並同時具備任課教師、系(教研室)主任、學院主管教學負責人簽字以及加蓋學院公章,學校教務部門方可據此進行成績修改。所有此類修改僅限學生前一學期的課程考核成績,已往各個學期的課程考核成績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五條: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是該校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之一,也是反映學生對所學知識掌握的深入程度的重要指標,亦可用作各種意義下的學生學業成績排序。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學業警示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有效激勵學生刻苦學習,端正學習態度,該校實行學業警示與處理制度,履行教育者敦促學生學習的義務。學校對學業未達到要求的學生實行警示、警告與學籍處理。
一、課程警示:每學期過半,任課教師將對下列在讀學生隨時發布課程警示勸導:
1、開課以來,累計半數作業未交者;
2、自開課以來,累計記錄三次不到課者。
被課程警示的學生,應接受任課教師有關課程學習的特別指導。自勸導發布之日起,需主動約見任課教師並應事先訂出課程補學計畫,同時在以後的每一次上課時需主動向任課教師報到,否則,任課教師可據此判定其課程平時成績的某些組成項目為0分(未通過)。
二、學業警告與處理:第一次累計獲得的學分沒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警告。如果第二次累計獲得的學分沒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對學生本人發出書面勸其退學通知,同時書面告知學生家長,如果學生本人要求繼續修讀,須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根據學生表現簽署意見後,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經批准可繼續在校學習。如果第三次累計獲得的學分沒能達到學校要求,學校將令其退學。
學籍變動
第三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並按期進行註冊的學生方正式擁有該校學籍,因各種原因產生學籍變動者需按規定在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學籍變動的項目包括:
1、 轉專業與轉學
(1)轉專業:按規定參加高考,符合錄取條件,已辦理相關省級招辦錄取審批手續的學生即為該校錄取,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後方正式成為該校學生。在學校辦學條件允許,能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及生活秩序正常的前提下,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考慮調整其錄取(主修)專業:
情形1:學生確有專長,並可提供確鑿證明,經學校有關專家考核,證實轉入某專業學習更能發揮其專長;
情形2:學生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在原主修專業學習,但尚能適應該校其他專業學習;
情形3:學年結束時,在本專業同年入學的在籍學生中,平均學分績點列前2%者(不順延),本人申請;
情形4:本人申請由本科專業轉入與專科學歷層次相當的專業。
以上四種情形的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調整一次主修專業。入學不滿一年和已進入畢業生名單者不允許轉專業。
(2)轉學: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該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情形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情形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情形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情形4:應予退學的;
情形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2、休學與復學
已在校學習一學期以上,因身體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暫停學習的學生,可向學院遞交休學申請,並在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的累計期限最長為錄取專業規定的標準學制年限,最短期限為一個學期。
休學的學生須按規定日期持學校教務部門簽發的相關證明到校辦理復學手續或辦理再次休學手續。因病休學者應經學校指定醫療部門認定方可復學,經學校指定醫療部門認定不宜在校學習者應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到校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因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警部隊),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在學校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學籍的期限為退役後一年。學生退役後應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復學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到校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3、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情形1:學業成績沒能達到學校要求的;
情形2: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情形3: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情形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情形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情形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情形7:違反校紀校規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情形8: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業標準
第三十八條:畢業
凡該校在籍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滿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各個課程類所規定的最低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
第三十九條:結業
凡該校在籍學生,學完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各個課程類最低要求學分所涉及的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
該校規定,已結業學生從入學時間算起,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本人向學校教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允許回校進行選課登記,補修其在校期間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未取得學分的課程。結業生回校修讀不具有該校學籍,但須遵守校紀校規,對於違反校紀校規者,學校可隨時取消其修讀資格。結業生回校補修後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標準,發畢業證書,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肄業
退學學生,學完部分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課程,至少在校累計學習一年以上,準予肄業。
第四十一條:學位
凡該校在籍本科學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有關學士學位的授予規定,且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者,可授予其主修專業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
1、本科畢業;
2、外語水平達到本規定第 五 十一條的標準;
3、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規定的百分制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於70分。
該校結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回校選課登記,修讀後符合以上條件仍授予學士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二條:雙學位
學生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同時,如果已修滿雙學位專業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最低學分,授予其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三條:輔修
凡該校在籍學生,修滿輔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所規定的最低學分,授予其輔修專業證書。
學業審核
第四十四條
擬結束學業的學生,須提前一年提交學業審核申請(即:擬於次年暑期結束學業的學生,須在本秋季學期開學註冊時提交學業審核申請),修讀雙學位專業學生須同時提交雙學位學業審核申請。如果申請者符合該校規定的獲得畢業生資格的條件時,則學校受理其申請。被受理學業申請的學生即被認定為具有畢業生資格,方允許修讀畢業設計(論文)課程。
學生實際在校時間(包括本註冊學年)不超過其主修專業標準學制年限時,如果提交學業審核申請,須選擇學年註冊。
第四十五條
學生結束學業前,學校將對照教育教學計畫要求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將作為學生獲取相關學業證書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該校結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回校補修主修專業未獲得學分的課程時,每學期結束,都可提交學業審核申請,學校教務部門將根據其申請,對照教育教學計畫對其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畢業標準的,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退學學生,學校將自動對其進行學業審核,且判定其已認可結束學業,並應按期離校。
第四十八條
已從該校畢業但因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低而未獲學士學位者,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仍可以回校辦理選課登記手續,修讀課程。且可隨時提交學位資格審核申請。在規定修業年限內經審核達到學士學位標準,授予其學士學位。
第四十九條
在學業審核過程中,將遵循以下原則處理各種情況:
1、經有關係、學院認定,內容相近的課程之間,較高學分課程的修讀可替代較低學分課程的修讀,課程成績按最高成績記,但只能取得較低學分課程的學分。
2、同一課程因參加多次考核而存在兩個以上成績者,按最高成績記,但取得學分不得超過該課程的規定學分。
3、經批准跨越兩校學習(包括轉學、外校選課等)的學生,其學業審核均執行該校相應專業教育教學計畫的學業標準。
4、由學校作為交換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該校在籍學生,根據其在國外高校學習的時間、修讀課程內容以及學習成績證明,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認定其應獲得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課程學分及成績,學院審批後,報學校教務部門。
5、在讀期間參加各類省(市)級及以上學業競賽的獲獎者,或在正式刊物上發表論文者,或有一定創造發明者,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獎勵3個某課程類課程學分。
6、本科學生累計六學期(高職學生累計四學期)參加學校各類註冊團體訓練活動的學生,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獎勵2個公共選修類課程學分。
7、主修外語類專業的本科學生,在學位資格審核時雖然第二外語不要求達到該校規定的標準,但要求其主修專業語種通過國家專業四級考試。沒能通過國家專業四級考試的外語類專業學生,可參照本規定五十一條執行。
8、藝術設計專業學生、體育特長生、民考漢學生,在學位資格審核時外語水平不要求其達到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標準。
9、為該校體育競賽做出特殊貢獻的體育特長生,根據其額外付出時間和對學校的貢獻程度,經相關部門認定按不同比例折算記載其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百分制課程的成績。折算記載規則如下:
(1)課程實際考核成績≥60分時,按實際成績記載;
(2)課程實際考核成績×折算係數≥60分時,按60分記載;
(3)課程實際考核成績×折算係數<60分時,按折算成績記載。
折算係數按以下不同情況取值:
(1)代表學校參加國際、國家級比賽,並獲第一、第二、第三名(或一、二、三等獎)者,折算係數為1.5;
(2)代表學校參加省(市)級比賽,並獲第一、第二、第三名(或一、二、三等獎)者,折算係數為1.2。
10、按國家有關政策招收的“民考漢”或少數民族預科轉入的學生,可按比例折算記載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百分制課程的成績。折算記載規則如下:
(1)課程實際考核成績≥60分時,按實際成績記載;
(2)課程實際考核成績×1.5≥60分時,按60分記載;
(3)課程實際考核成績×1.5<60分時,按折算成績記載。
另外,在學位資格審核時,該類學生無平均學分績點要求。
11、經學校批准中途調整主修專業的學生,其學業審核一律執行調整後的主修專業學業標準。
證書頒發
第五十條
已按相關學業標準完成學業審核並認可結束學業的學生,可頒發相應標準的學業證書。該校學業證書分為如下三類,由教務部門代表學校統一頒發。
1、學士學位(含雙學士學位)證書:其頒發前提是:在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學生通過學位資格審核。
2、學歷證書:包括各個層次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其頒發前提是:在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學生具備該校學籍或為該校結業生,並通過相應標準的學業審核。
3、學習證明書:包括肄業證書、輔修專業證書、課程結業證書,其頒發前提是:學生曾經在校就讀並通過相應標準的學業審核。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該校本科業生,除第二十九條列舉的四類學生外,在校期間須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國家規定的允許報考國家大學外語六級的標準,方能取得學士學位。
學生在畢業前夕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發布後,達到上述標準者,如果其他條件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授予其學士學位。
沒能達到國家規定的允許報考國家大學外語六級考試的標準的學生,但達到了該校規定的允許參加該校舉行的外語水平考試的標準,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可參加該校每年舉行一次與國家大學外語四級相當的外語水平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如果符合其他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士學位,按成績公布日期填寫授予學位時間。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2005年秋季以後入學學生。«北方工業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暫行)»(2001.12.1)原則上繼續適用於2005年春季以前入學學生,直至2005年春季以前入學學生全部離校後,自行終止執行。
補充與說明
1、轉專業
該校每年受理一次學生轉專業申請。每學年註冊日的前兩周,教務部門公布各專業平均學分績點列前2%的學生名單,同時根據各專業辦學條件確定並公布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數額。凡列入名單的學生可在公布名單後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轉專業申請,學院主管教學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學校教務部門,教務部門根據各專業申請轉入人數及可接受人數簽署批覆意見後,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持學院通知辦理轉專業手續。當某專業申請轉入人數超過可接受人數時,優先滿足平均學分績點高的學生申請。過期不再受理。特殊專業須通過接受專業所在系組織的考試或考核。
2、各專業各學期累計應獲得的學分
該校各專業根據標準學制年限制定的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各學期累計應獲得的學分見附表1。建議學生按附表1的標準制定個人學習計畫。
3、各學期累計應獲得最低學分
該校規定的各學期累計應獲得最低學分要求見附表2。
對於保留入學資格或曾經休學的學生,最低學分要求不計其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的學期,但附表2中累計最低學分要求須乘以調整係數。
4、畢業生資格
該校規定本科學生必須獲得具備申請畢業資格學分(見附表3),學校方受理其學業審核申請,被受理學業審核申請的學生方被認定為具有畢業生資格。
5、外語水平考試
該校每年舉行一次與國家大學外語四級相當的外語水平考試,考試時間為5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六。凡已申請畢業的本科生,在歷次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中最高成績高於251(含)分者,允許報名參加考試,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者,如果符合其他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授予其學士學位。
6、專業外語水平考試
該校每年舉行一次與國家專業外語四級相當的專業外語水平考試,考試時間為5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六。由文法學院確定報名資格並組織考試。考試通過者,如果符合其他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7、交換生
由學校作為交換生派往國外指定高校學習的該校在籍學生,按學校規定按期回校後,由學生所在系根據其在國外高校學習的時間、修讀課程內容以及學習成績證明等材料,認定其應獲得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畫中的課程學分及成績,經學院審批,報學校教務部門。由於國外高校與該校教育教學計畫可能存在差異,課程不能嚴格對應,所以認定課程學分及課程成績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⑴ 獲得學分總數應不高於交換學習期間按該校標準學制計算應獲得的學分數;
⑵ 獲得學分課程應是學生交換學習期間如果在該校學習可能獲得學分的課程,同時應徵求學生本人意見;
⑶ 獲得學分課程成績的平均值應與學生已修過的百分制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相等。
教務處 2005.12
附表1 標準學制各專業各學期累計應獲得的學分
專業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25 | 64 | 89 | 122 | 154 | 187 | 203.5 | 213 | | |
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 | 25 | 68 | 100 | 128 | 154 | 185 | 204.5 | 214 | | |
自動化 | 25 | 64 | 93 | 120 | 153 | 187 | 203.5 | 213 | | |
城市規劃 | 29.5 | 67 | 98 | 133 | 159 | 193 | 211.5 | 234 | 261.5 | 271 |
建築學 | 29.5 | 66 | 99 | 128 | 152 | 190 | 209.5 | 231.5 | 266 | 275.5 |
土木工程 | 24 | 67 | 99 | 128 | 148 | 178 | 208 | 217.5 | | |
工程管理 | 27 | 62 | 87 | 122 | 146 | 174 | 199 | 208.5 | | |
工商管理 | 24 | 63 | 87 | 120 | 137 | 172 | 199.5 | 209 |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25 | 60 | 85 | 119 | 143 | 174 | 199 | 208.5 | | |
會計學 | 24 | 63 | 86 | 115 | 140 | 176 | 199.5 | 209 | | |
數學與套用數學 | 28 | 62 | 91 | 134 | 155 | 178 | 200.5 | 210 | | |
統計學 | 23 | 59 | 83 | 115 | 136 | 165 | 191.5 | 201 | |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28 | 62 | 91 | 128 | 154 | 177 | 201.5 | 211 | | |
法學 | 28 | 60 | 85 | 120 | 142 | 181 | 204.5 | 214 | | |
日語 | 24 | 65 | 91 | 131 | 152 | 183 | 211.5 | 221 | | |
英語 | 28 | 63 | 92 | 130 | 158 | 195 | 205 | 221 | | |
電子信息工程 | 21 | 66 | 100 | 127 | 152 | 179 | 202.5 | 212 |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21 | 60 | 95 | 128 | 159 | 188 | 200.5 | 210 | | |
通信工程 | 21 | 64 | 99 | 124 | 149 | 180 | 200.5 | 210 | | |
微電子學 | 21 | 64 | 99 | 126 | 147 | 175 | 205.5 | 215 | | |
工業設計 | 28.5 | 71 | 97 | 129 | 156 | 190 | 205 | 214.5 | | |
廣告學 | 28 | 65 | 90 | 123 | 143 | 168 | 205.5 | 211 | | |
藝術設計 | 30 | 69 | 100 | 137 | 155 | 178 | 201.5 | 211 | | |
註:各專業的《第二課堂》、《社會實踐》、《形勢與政策》、《公益勞動》的合計學分為14.5,這些課程是在在校期間分散進行的,學生必須在每學期獲得相應的學分。
附表2 各學期累計獲得最低學分要求
學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學分 | 12 | 27 | 39 | 54 | 66 | 81 | 93 | 108 | 120 | 135 | 147 | 162 | 174 | 189 |
註:建築學和城市規劃專業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學期累計獲得最低學分要求為201、216、228、243學分。
附表3: 北方工業大學2005版教育教學計畫
各主修專業最低學分要求及具備申請畢業資格學分
序號 | 專業名稱 | 最低學分 | 具備申請畢業資格學分 | | |
1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 227.5 | | 163.5 |
2 | 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 | | 228.5 | | 164.5 |
3 | 自動化 | | 227.5 | | 163.5 |
4 | 城市規劃 | | 285.5 | | 221.5 |
5 | 建築學 | | 290 | | 226 |
6 | 土木工程 | | 232 | | 168 |
7 | 工程管理 | | 223 | | 159 |
8 | 工商管理 | | 223.5 | | 159.5 |
9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 223 | | 159 |
10 | 會計學 | | 223.5 | | 159.5 |
11 | 數學與套用數學 | | 224.5 | | 160.5 |
12 | 統計學 | | 215.5 | | 151.5 |
13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 225.5 | | 161.5 |
14 | 法學 | | 228.5 | | 164.5 |
15 | 日語 | | 235.5 | | 171.5 |
16 | 英語 | | 235.5 | | 171.5 |
17 | 電子信息工程 | | 226.5 | | 162.5 |
18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 224.5 | | 160.5 |
19 | 通信工程 | | 224.5 | | 160.5 |
20 | 微電子學 | | 229.5 | | 165.5 |
21 | 工業設計 | | 229 | | 165 |
22 | 廣告學 | | 225.5 | | 161.5 |
23 | 藝術設計 | | 225.5 | | 1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