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 生,第三章 教職工,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組織機構,第六章 辦學活動,第七章 經費、財產和後勤,第八章 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紀念日,第十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5月,湖北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學校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了章程編制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2014年10月,《湖北大學章程》在湖北大學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正式上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經專家評審、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評議等基本程式後,由2014年12月8日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2015年3月2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
劉傳鐵簽發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對《湖北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湖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4年10月14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北大學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北省教育廳
2015年3月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北大學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地方綜合性大學,辦學歷史溯源於1931年創辦的湖北省立教育學院,先後更名為國立湖北師範學院、湖北省教育學院、湖北省教師進修學院、湖北師範專科學校、武漢師範專科學校和武漢師範學院,1984年更名為現名至今。
建校以來,學校逐步凝練了“日思日睿、篤志篤行”的校訓和“自強不息、克難奮進”的“習坎”精神,以培養高素質人才、創造和傳播高水平科研成果為己任,堅持走科學發展道路,提高質量,強化服務,努力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向國內一流大學邁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大學”(簡稱“湖大”),英文譯名為Hubei University。學校法定地址是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368號。另有漢口和陽邏兩個校區,分別位於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街新建村1號和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平江東路630號。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的普通高等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需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享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調整教育資源配置等職權。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相關資源,維護良好的辦學環境。學校共建者指導和支持學校全方位深化改革,在人才培養基地、協同創新中心、各類學科平台等有關布點和建設以及在申報教育部實施的各類人才計畫中,參照直屬高校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對外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確定教職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對舉辦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學校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社會和全體師生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和現代遠程教育,不斷拓展國際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學校依法實行學歷、學位制度,對達到規定條件和要求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八條 學校的學科專業覆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根據辦學活動的需要設立學科性學院、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師生生活服務保障及其他有關工作需要設定附屬單位。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條 學生是被本校正式錄取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二)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四)滿足相應條件後獲得相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困難幫助;
(六)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七)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各項校園文化活動;
(八)在學習和研究中獲得學業指導、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九)對學校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
(十)法律和學校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權利的行使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合理適度的原則,不得對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及學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損害。
第十一條 學生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修德踐行,勤勉學習,尊敬師長,完善人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五)學校規定應由學生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四條 在本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以及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等各類繼續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關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六條 教師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
(二)知悉涉及學校改革發展或涉及切身利益有關事項,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培訓等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類獎勵;
(五)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六)就職稱評審、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教師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維護學生權益,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為人師表,遵章守紀;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十九條 學校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和愛護教師的創造性活動,提供與學校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和條件保障,對為國家和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公開招聘教職工。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任管理,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校工會、紀委監察處、教師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教職工認為學校在職稱評審、職務聘任、崗位競聘、考核獎懲、工資福利、退休等方面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的兼職教授、講座教授、訪問學者等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實際需要,適當聘用非事業編制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其中,黨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承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2周召開1次,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成立教授委員會,所有在職教授都是教授委員會委員。教授委員會設常任委員和專職秘書,常任委員按教授比例由各學科性學院推薦。教授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提名,全體常任委員推選。根據工作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教授委員會主任提名,教授委員會同意後確定。學校在教授委員會基礎上分別遴選產生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成員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為1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學校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遵循《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規定,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科性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與決策機構,主任由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學位授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教學、研究人員組成,一般為25人左右的單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及學位授予等事項,以及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導師遴選等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結果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科性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審議與監督機構,主任由相關校領導擔任,成員由教學科研單位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代表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學科與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諮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學科性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一般應占全體教職工的15%左右。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它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它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並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及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提出。通過的決議應得到執行,因客觀原因難以執行的應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七條 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通過思想引領、組織建設、社會實踐等方式,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和凝聚青年師生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三)向學校提交會議議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科性學院和其他直屬單位設立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和做好本單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員幹部及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全面負責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負責人行使職權,參與討論和決定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學科性學院設院長1名,對本院各項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及學校核定職數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開展工作。副院長由院長提名,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任免。
第四十一條 學科性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都由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黨政聯席會由黨委書記、副書記、院長、副院長等組成,可根據議題由會議主持人安排其他相關人員列席。一般每周召開1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學科性學院制訂並組織實施本院發展規劃,負責內部機構的設定和運行管理,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搞好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資產。其他直屬學院和附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學科性學院實行目標管理,擴大學科性學院人財物以及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學校對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實行績效考核,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保障相關工作協調順利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大力營造“教師愛教、學生樂學”的良好教風學風,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積極探索拔尖創新人才的培養途徑,著力培養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專業素質、創新素質和較強的社會服務能力與自我發展能力的人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大力推進“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構建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人才培養體系。學校不斷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障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積極建設網路遠程教育培訓服務平台,推進信息技術與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對學院的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等環節進行視導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營造寬鬆和諧的學術環境和科研氛圍,支持廣大教師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實現知識創新和成果套用。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若干研究機構和科研平台,引導教師與政府及行業產業合作,鼓勵協同創新,培育和創造高水平科研成果,促進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
第四十九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為國家和湖北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庫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科研評價機制,實施人文社科和理工科教師分類考核制度,完善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大學科技園區與校辦產業的建設和發展,大力推進科技開發及合作項目建設。鼓勵校內有關單位與校外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辦學與對口支持,共建教學實體、實習實訓和產業研究基地,聯合培養學生,實現產學研一體化。
第五十二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過程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校著力營造求真務實、克難奮進、志存高遠、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構建具有荊楚特色與湖大特點的校園文化。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增強荊楚文化和校園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為推動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七章 經費、財產和後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它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收社會捐贈等多途徑經費籌措機制,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按照《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經學校批准可設二級財務機構,並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的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開源節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健全財務績效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及相應的審計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資產配置、採購、使用、管理、處置等制度,完善資產使用成本分擔和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校園、智慧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為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與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務。
第八章 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校友會是由學校和校友發起並自願組成的聯誼性組織,依據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學校多方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聯絡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資源,弘揚學校傳統,提升學校形象。學校設立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業及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關心和服務校友,為校友提供儘可能的便利。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校友、社會團體、企業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籌措教育事業發展基金,資助學生,獎勵教師,增強學校辦學活力。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尊重捐贈方對捐贈資產的使用意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遵守會計核算、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學校相關負責人、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其它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會是學校開展社會交流與合作的橋樑與紐帶,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合作、資金籌措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審議、支持和監督。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九章 校徽、校歌和紀念日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校標是以編鐘(H型結構)、鳳凰(U型結構)、鑰匙等為整體圖形,上下兩端由“湖北大學”的中英文字型構成,編鐘兩側用“湖北大學”金文字型構成,圖形間標有學校建校年份“1931”。編鐘和鳳凰是楚文化藝術精華,代表教學和科研。教學要求嚴謹,如青銅鑄鐘;科研需要想像,如鳳凰騰飛。編鐘和鳳凰剛柔相濟,體現湖大學人的精神品質,其組合為梯形,代表知識的積累和不斷升華。徽章是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校歌是《湖北大學之歌》(原作詞曾騰芳,湖大集體改詞,陳國權作曲)。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10月3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各項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之相牴觸。學校成立章程執行委員會,具體統籌有關章程執行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