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章程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友總會,英譯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縮寫:AAZNUEL。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校友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本團體同各地校友會及其廣大校友之間聯繫;繼承和發揚本團體的優良傳統;促進高等教育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開展和交流;共同為深化教育改革、發展高等教育、建設四化、振興中華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114號,郵編:43006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介紹本團體在深化改革和教學、科研、管理各方面工作進展情況;團結廣大校友關心支持本團體的改革和發展;
(二)促進各地校友的橫向聯繫,推動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開展教育培訓諮詢服務活動;
(三)收集總結各個歷史時期校友成才、創業的典型,以利本團體對本校學生進行思想、事業、愛國、愛校教育;
(四)積極聯絡海外校友,為祖國的統一大業作貢獻;
(五)組織編輯出版《校友通訊》,交流各地校友開展活動的經驗;
(六)承辦學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各個時期(中原大學、中南財經學院、 湖北大學、湖北財經專科學校、湖北財經學院、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大學) 畢業或肄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函授生及在本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五)本校舉辦的半年以上各類短訓班、夜大生和本校自修大學、專業證書培訓班的結業、畢業學員;
(六)本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承認會章,填寫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的刊物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團體的發展,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教學、科研、技術文化的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向本團體創辦的各種報刊投送稿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及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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