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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調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
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民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
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
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升降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
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 免 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第四章 晉升職務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
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
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
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
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
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
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職
第二十五條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九條 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其中,降職時降低級別的,其級別按照規定晉升;降職時未降低級別的,晉升到降職前職務層次的職務時,其級別不隨職務晉升。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在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或者自設職位任用與晉升公務員職務;
(二)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公務員職務任用和晉升的條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程式決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五)突擊晉升公務員職務;
(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七)其他妨礙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作出的決定,由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並按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對免職、降職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雙重管理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考核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內容和標準
考試內容可參考《湖北公務員考試提前複習教材》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 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同第十八條(二);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體檢工作
招錄體檢工作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錄用體檢工作執行公安部、法務部頒發的《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法院、檢察院系統法警體檢工作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其它職位,對體檢有特殊要求的,見職位簡章。報考公安人民警察的,體檢和
體能測試時間可在面試前進行,其參檢比例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研究確定。
特殊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由《湖北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提供。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B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通用標準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愛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時間安排
2012年3月20日,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召開湖北省2012年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視頻部署暨新聞發布會。會議由省公務員局副局長張小鳴主持,省人社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省公務員黨組書記溫興生介紹2012年湖北省公考的基本情況和政策調整有關情況,並對做好2012年湖北省公考工作進行了部署和安排;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社廳黨組書記、省公務員局局長翟天山出席會議並講話。省編辦、省人事考試院有關領導出席會議。省直招錄機關的領導和人事處長、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的領導分別參加了主會場和分會場的會議。
湖北公務員考試網了解到:2012年,全省各級機關2012年計畫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管理工作人員)5539名,其中,省直機關招錄82人,省直政法部門招錄302人,省直參公單位78人;地稅、工商、質監等省以下垂直部門招錄602人,市州級機關696人,縣直機關1530人,鄉鎮2249人。總體招錄人數比2011年增加近400人,主要充實到鄉鎮一級機關。考生在複習時可參考2012年湖北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
2012年考試時間
2012年3月20日發布招考公告及有關政策;
3月23日—3月29日進行網上報名;
4月3日—4月9日進行網上確認;
4月14日—4月20日考生網上下載列印准考證;
4月21日,在武漢集中舉行全省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筆試;
5月下旬,公布筆試成績及最低合格分數線;
6月上旬,組織職位公開調劑;
6月中下旬,全省統一組織面試;
9月底前,完成體檢、考察及錄用審批工作。
報考信息查詢網址
2012年3月23日開始,報考人員可登入湖北省2012年度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以下簡稱考錄專題網站)查詢報考職位。
也可以通過下列網站查詢職位信息:
湖北公務員考試網
湖北組工網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
湖北省公務員局網
湖北人事考試網
2012年考試特點
更加注重從基層和生產一線選撥優秀人才充實黨政領導機關,不斷最佳化公務員隊伍來源和經歷結構;進一步加大向基層傾斜力度,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建功立業,鼓勵年輕幹部到基層工作,建立來自基層一線黨政領導幹部培養選拔鏈;堅持依法考錄、科學考錄、公平考錄;努力滿足招錄機關用人需求,促進人崗相配,實現公平正義;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提高考錄工作服務水平。
(一)高度重視充實鄉鎮基層公務員隊伍,繼續堅持面向基層和一線的政策導向。
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幹部隊伍建設的總要求,努力打造來自基層一線的黨政幹部培養選拔鏈,形成人才到基層去、幹部從基層來的人才培養鍛鍊選拔的工作格局。
一是根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省直機關除特殊職位外,均從具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考試錄用。這是我省從2008年以來就一直實行的政策。
二是實施省委幹部培養選拔“2111工作計畫”,專門拿出2200餘名編制和職位,面向省內服務期滿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含國家特崗計畫支教生)、西部志願者、退役大學生士兵和村主職幹部定向招錄鄉鎮公務員。其他人員,以及服務期未滿、或考核不合格的“四項目”人員,不得報考。這一政策體現了省委對鄉鎮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也是對服務基層的大學生的政策傾斜。
三是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84號)要求,放寬了市州一級機關招錄範圍,全省市州一級機關,既可以招收具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也可以招收近兩年從學校畢業的考生,包括應屆高校畢業生。
(二)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積極採取措施,解決基層邊遠地區招人難、留人難問題。2012年,武陵山試驗區、大別山試驗區內所屬縣(市),以及國貧、省貧縣(市)拿出部分職位面向本地和相鄰縣(市)戶籍和生源招錄,其中,屬於少數民族自治區域的縣(市)還可明確部分職位面向本地自治的少數民族招錄;定向的招錄職位原則上不限定專業,考生錄用後,應與招錄機關簽訂不低於5年的服務協定,並在縣(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這些措施,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關於“兩圈”建設、民族工作和扶貧攻堅工作的總體布局,既對招錄和穩定本地人才實行一定的政策傾斜和保護,又保持公務員招錄工作總體的開放性,有利於人才引進和交流。
(三)以公務員能力席位標準為依據,科學合理設定招考職位的資格條件。在公務員考錄中,全省各級機關在設定公務員招錄職位時,認真按照公務員崗位職責規範和能力席位標準,進行職位分析,合理設定招考職位資格條件,堅決杜絕設定與履行崗位職責無關的限制性條件。省公務員局專門下發了《湖北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作為職位設定和資格審查的參照,堅決杜絕網路上所謂“蘿蔔招考”現象在我省的發生。
(四)實行分級分類設考,增強考試錄用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一是繼續實行省市、和縣鄉機關分層設考。根據省、市(州)機關職位和縣、鄉職位不同的特點、不同層級初任公務員能力素質的不同要求,通過深入細緻的職位需求調研,實行分級設考,以增強面試的針對性。
二是針對特定招錄對象的特點,實行單獨命題。2012年,在定向從優秀村主職幹部招錄鄉鎮公務員工作中,專門單獨命制《綜合知識》測試筆試題,以增強考試針對性。
三是針對一些行業和職位的特點,增加專業科目測試。對報考公安警察和森林公安警察的考生,加試《公安基礎知識》筆試;對於一些專業性強的職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還可增加專業科目考試環節,增強職位適應性。
四是對於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的特殊職位,可以根據職位特點和用人需要,採取特殊職位的考試錄用辦法,滿足單位用人需求。
(五)實行網上資格審查。為努力營造和諧考錄的工作氛圍和條件,2012年一方面繼續要求考生公平設考、誠信報考,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職位設定和專業資格條件設定工作的指導和規範,恢復考生網上報名後的網上資格審查環節。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六)進一步規範公務員錄用體檢和考察工作。2012年,在公務員錄用體檢中,建立定點醫院體檢制度,全省準備指定並發布一批公務員考錄體檢定點醫院,在省直和各市州建立重大和疑難體檢問題的會商會診制度。同時,加強體檢工作的政策業務培訓和指導,對體檢醫生和體檢組織者進行全面培訓,明確體檢操作標準和規程、紀律要求,增強法律意識,嚴防體檢中的作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湖北省2012年度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
考試大綱
特別提示: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可參考2012年湖北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為便於報考者充分了解湖北省2012年度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特制定本大綱。
性質與測試目標
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遴選和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試;是按照確定的招錄計畫,針對相應的空缺職位面向社會公開進行的競爭性考試。凡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人員均可參加。
遴選選調生和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是根據公務員崗位任職能力和職位要求進行的。通過測試應試人員從事公務員職業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素質,達到對報考人員進行選拔的目的。
科目設定及要求
(一)考試包括公共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綜合知識考試、公安基本知識考試、面試。
1、公共科目考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全部採取閉卷考試方式。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鐘,滿分100分。申論考試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2、專業科目考試根據招錄機關的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設定,並在公布招考計畫時統一公告。專業科目考試按有關規定進行命題、制卷與評卷。
3、綜合知識測試。適用於報考定向從優秀村主職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職位人員。主要測查村主職幹部了解、掌握“應知應會”的基本理論和從事基層公務員職業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以及解決農村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的能力。綜合知識測試分客觀性試題(占60%分值)和主觀性試題(占40%分值)。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4、公安基礎知識測試。適用於報考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主要測查報考人員了解、掌握從事公安工作必須具備的專業基礎知識的程度,以及運用專業基礎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該測試全部為客觀題,考試時間為60分鐘。
5、面試主要測評報考人員適應職位要求的素質和能力,包括應試人員的政策水平、綜合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計畫組織協調能力,信息獲取和工作執行能力,應變能力、人際溝通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其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面試題本根據報考職位層次類別特點,按省、市和縣、鄉職位分別命制。報考定向從優秀村主職幹部中招錄鄉鎮公務員職位面試題本單獨命制。
(二)報考者參加筆試時必備自帶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報考者必須分別用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按要求在指定位置上填塗(寫)准考證號,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塗(寫)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無效。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係、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部分。
言語理解與表達--主要測查報考者運用語言文字進行思考與交流、迅速準確地理解與把握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主要包括根據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細節;正確理解閱讀材料中指定詞語、語句的含義;概括歸納閱讀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斷新組成的語句與閱讀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據上下文內容合理推斷閱讀材料中的隱含信息;判斷作者的態度、意圖、傾向、目的;準確、得體地遣詞用字等。
數量關係--主要測查報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係和解決數量關係問題的能力,主要涉及數據關係的運算、分析、推理、判斷等。
判斷推理--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事物關係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對圖形、語詞概念、事物關係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
資料分析--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形式的文字、圖表等資料的綜合理解與分析加工能力,這部分內容通常由統計性的圖表、數字及文字材料構成。
常識判斷--主要測查報考者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以及運用這些常識分析判斷的基本能力,重點測查對國情、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綜合管理基本素質等,主要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地理、環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申論科目考試
申論考試主要測查報考者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工作執行能力以及文字表達能力。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
閱讀理解能力--要求全面理解給定資料的內容和含義,準確把握給定資料各部分之間的關係,提煉給定資料所包含的觀點、事實,並揭示所反映的本質問題或作出恰當解釋。
綜合分析能力--要求對給定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內容、觀點或問題進行分析和歸納,多角度地思考資料內容,作出合理的推斷或系統的評價。
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要求運用自身已有的知識經驗,在對給定資料理解分析的基礎上,發現和界定具體問題,作出正確的分析判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或辦法。
工作執行能力--要求能夠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
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對事件、觀點進行準確合理的說明,陳述或闡釋。
考試流程
政策
公務員考試機構發布招考公告、招考計畫、招考職位、考試大綱,考生可參考2011年湖北省公務員招考資訊專題提前準備。
網上報名
2012年湖北公務員考試預計在3月左右報名,網上報名時間一般為6-10天。報考人員在報考前應仔細閱讀招考公告中招考職位資格條件,選報符合條件的職位,並填寫《誠信承諾書》,註冊個人信息後提交報考申請。
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部門(單位)中的一個職位進行報名,不得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報名時,提交的報考申請材料應當準確、真實,對不符合職位資格條件及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將在面試前現場資格審查時取消考試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將按《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繳費確認
提交報考信息後,報考人員需要進行繳費確認,未按期參加繳費確認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網上繳費確認時,報考人員應上傳本人免冠2寸正面證件電子照片(格式為.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並按規定網上繳納有關費用。湖北公務員考試網提醒廣大考生,每年都會有因為照片不符合規定而錯過報名時間的考生,考生在報名前,儘量準備好自己的電子照片,以使自己填寫報名信息的過程順利完成。另外,考生注意要根據招考公告要求登入報名系統利用電子銀行進行繳費。在繳費完成之後,考生要重新登錄查看自己的繳費狀態,以確定繳費成功。
網上列印准考證
繳費確認成功的考生可於考前6-10天左右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下載列印准考證。建議考生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黑白彩色均可,但內容要清晰。可以列印多份以作備用,避免出現准考證丟失導致不能正常參加考試。
公共科目筆試
1、公共科目筆試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係、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部分。
申論是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
申論、行測複習不指定輔導用書,可參考《2012年湖北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
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機關的人員還需參加《公安基礎知識》考試,《公安基礎知識》主要測查報考人員了解、掌握從事公安工作必須具備的專業基礎知識的程度,以及運用專業基礎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該測試全部為客觀題。
友情提醒:報考人員按照准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身份證。缺少證件的報考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查詢成績
公共科目筆試的成績及最低合格分數線將於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左右公布,考生可登錄湖北人事考試網查詢,屆時湖北
公務員考試網也將第一時間開通2012年湖北公務員考試成績查詢入口。
面試、資格複審
面試和專業科目筆試前,各招錄機關組織資格審查。在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計畫錄用人數3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資格審查人員。
在職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准考證、《報名登記表》、工作證(原件)、招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加蓋公章)(可在考察時提供),職位要求有兩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需出具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高校畢業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准考證、《報名登記表》、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招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的,要提供湖北省委組織部組織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參加“三支一扶”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項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製)原件及複印件;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出具的證明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鑑定表原件及複印件。凡放棄面試資格審查、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或不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取消面試資格,並在同職位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該職位沒有遞補對象的,進行職位調劑。
資格審查結束後,通過公共科目筆試最低分數線的人數與計畫錄用人數比例未達到3:1比例的職位,須通過調劑補充人選。
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面試結束後須參加體能測評。
體檢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資格。
政審
政審一般是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居委會等調查,查閱檔案,走訪相關領導。一般去政審前都會電話通知考生。
公示
公示時間為一般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