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組成
碼頭
碼頭是供船舶停靠、裝卸貨物和上下遊客的水工建築物,是港口的主要組成部分。
按碼頭的平面布置分:有順岸式、突堤式、墩式等。墩式碼頭又分為與岸用引橋連繫的孤立墩或用聯橋連繫的連續墩;突堤碼頭又分窄突堤(突堤是一個整體結構)和寬突堤(兩側為碼頭結構,當中用填土構成碼頭地面)。按斷面形式分,有直立式、斜坡式、半直立式和半斜坡式。
按結構形式分,有重力式、板樁式、高樁式、斜坡式、墩柱式和浮碼頭式等。按用途分,有一般件雜貨碼頭、專用碼頭(漁碼頭、油碼頭、煤碼頭、礦石碼頭、貨櫃碼頭等)、客運碼頭、供港內工作船使用的工作船碼頭以及為修船和造船工作而專設的修船碼頭、舾裝碼頭。
綜合性碼頭
又稱通用碼頭。能夠進行多種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採用通用裝卸機械設備,一般以裝卸件雜貨為主。這種碼頭適應性強,在貨種不穩定或批量不大時比較適用。
專業性碼頭
相對於綜合性碼頭而言,專供某一固定貨種和流向的貨物進行裝卸的碼頭。
貨主碼頭
沿江、河、湖、海的廠礦企業,在原料、燃料、製成品的運輸過程中,為了減少倒載和短途運輸,降低產品成本,通常都在靠近企業附近,由本企業建設碼頭。這類專業性比較強的碼頭,稱為貨主碼頭。
貨櫃碼頭
專供貨櫃裝卸的碼頭。它一般要有專門的裝卸、運輸設備,要有集運、貯存貨櫃的寬闊堆場,有供貨物分類和拆裝貨櫃用的貨櫃貨運站。
石油碼頭
裝卸原油及成品油的專業性碼頭。
岸線
碼頭岸線是碼頭建築物靠船一側的豎向平面與水平面的交線,即停靠船舶的沿岸長度。它是決定碼頭平面位置和高程的重要基線。構成碼頭岸線的水工建築物叫碼頭建築物。根據船舶吃水深度和使用性質等的不同,一般分為深水岸線、淺水岸線和輔助作業岸線等等。港口各類碼頭岸線的總長度是港口規模的重要標誌,說明它能同時靠碼頭作業的船舶數量。
碼頭前沿作業地帶:從碼頭線至第一排倉庫(或堆場)的前緣線之間的場地。它是貨物裝卸、轉運和臨時堆存的場所。一般設有裝卸、運輸設備;有供流動機械,運輸車輛操作運行的地帶;有的還有供直取作業的鐵路軌道。
客運站
旅客辦理乘船手續和登船候船的場所。它包括客運碼頭、售票廳、候船室、行李託運處、小件行李暫存處等。
港區貨場是指,在港內堆存貨物用的露天場地。
貨棚是指,一種只有頂蓋和支柱,四周一般不建圍牆的儲貨建築物。
泊位
泊位是指,一艘設計標準船型停靠碼頭所占用的岸線長度或占用的囤船數目。
泊位利用率是指,一年中船舶實際占用泊位的時間占總營運時間的百分數。它是衡量泊位使用情況的參數之一,也是計算泊位通過能力的一個指標。通常由實際資料統計分析確定。
倉庫
專供通過港口的貨物進行臨時或短期存放保管的建築物。它是港口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貨物貯存、集運、加速車、船周轉,提高港口通過能力,保證貨運質量。
水上倉庫
又稱貨躉。在一些水位差較大的港口,為組織船舶和貨物快裝快卸,設於水上臨時堆存貨物的倉庫。水上倉庫通常為平板駁、躉船,艙面上有頂蓋,所以,可以存貨,用作臨時倉庫。一般貨躉的艙面、艙內都可用於臨時堆存貨物。
穀倉
貯存散裝穀物的建築物。穀物在倉內一般可以進行淨化、乾燥、灌包、計量和裝車等工作。穀倉結構形式主要有兩種:樓層式和圓筒式。港口多在在發展圓筒式。
冷藏庫
具有冷藏設備的倉庫。一般由預冷間、急凍間、冷藏間和機器間等組成。
油庫
儲存原油及成品油的設備。是油港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由儲存各種油品的儲油罐、泵房、輸油管道、加熱設備、消防設備及計量系統等組成。
地下儲油罐
設在地面以下,有利戰備隱蔽和生產安全的儲油罐。
危險品倉庫
儲存易燃、易爆炸、劇毒等物品的建築物。
防波堤
防波堤為阻斷波浪的衝擊力、圍護港池、維持水面平穩以保護港口免受壞天氣影響、以便船舶安全停泊和作業而修建的水中建築物。
護坡
護坡是指,延伸碼頭距離,提高海水深度,方便輪船靠泊。在河道岸坡上用塊石或砼鋪砌以保護河岸的建築物為護坡。護坡又可分為砼、漿砌塊石、乾砌塊石護坡等。按下坎是否有樁可分為下坎有樁、無樁護坡。上海地區一般採用下坎有樁漿砌塊石護坡。
港池
港口內供船舶停泊、作業、駛離和轉頭操作用的水域。港池要有足夠的面積和水深,要求風浪小和水流平穩。港池有的是由天然地勢形成的;有的是由人工建築物掩護而成的;有的是人工開挖海岸或河岸形成的(稱挖入式港池)。
航道
航道是指在內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設施和水域條件組成。按形成原因分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按使用性質分專用航道和公用航道,按管理歸屬分國家航道和地方航道。
錨地
錨地是指港口中供船舶安全停泊、避風、海關邊防檢查、檢疫、裝卸貨物和進行過駁編組作業的水域。又稱
錨泊地、泊地。其面積因錨泊方式、錨泊船舶的數量和尺度、風浪和流速大小等因素而定。作為錨地的水域要求水深適當,底質為泥質或砂質,有足夠的錨位(停泊一艘船所需的位置),不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安全維護
設施安全
1、港口經營人或所有人應制定和落實港口設施安全使用制度,確保港口設施安全。 2、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設施,應按其技術狀態合理使用。對於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施,必須對其結構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根據檢測和評估結果進行處置後方可使用。
3、嚴禁擅自在港口設施附近水域進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響港口設施安全使用的作業。
4、油與液體化工品儲罐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使用。
設施維護
1、港口設施維護分為保養、小修、中修和大修。
對技術狀態為一類和二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進行保養和小修,保持設施原有的技術狀態。
對技術狀態為三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進行中修,對技術狀態為四類的港口設施應根據情況立即進行中修或大修。
對技術狀態為五類的港口設施應停止使用,並立即進行大修;對於無修復價值的港口設施應報廢。
2、港口設施大修或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