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事宜的通知》是為進一步做好港口設施保全工作而制定的法規。
2006年5月30日,《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事宜的通知》由交通部頒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事宜的通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2006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6年6月1日
出台背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中國各港口近二年經營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配備港口保全的設施、設備,加強港口保全隊伍的建設,進行港口保全演練演習,使港口管理和經營成本大大提高。為了適當彌補這一成本開支,國家發展改革委與交通部決定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
政策全文
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廳(局、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港口局,各對外開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外開放港口經營人:
為做好港口設施保全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和《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的通知》(交水發[2006]156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另有規定外,港口設施保全費由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向進出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貨櫃)的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二、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全費收取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全國和本省港口設施保全費的收取及使用。
三、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他非標準外貿進出口貨櫃按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收取,貨櫃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計費噸分攤港口設施保全費;貨櫃以外的其他外貿進出口貨物按計費噸收取。
四、空貨櫃(含商品箱)、進口化肥、國際旅客(含國際旅遊船和港澳線旅客)、國際轉關運輸貨櫃、國際轉關運輸的其他貨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規定免徵貨物港務費的貨物,免收港口設施保全費。
五、外貿進口或出口的內支線運輸貨櫃,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掛靠的中國港口代交港口設施保全費。
六、外貿進口貨物或貨櫃因故卸在中途港不繼續運往到達港的,港口設施保全費由中途港計收。
外貿進口貨物或貨櫃因故卸在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並繼續經水運運往原到達港或其他中國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全費由到達港計收。
七、港口設施保全費應收額的80%用於:
(一)保全設施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維護、管理;
(二)保全人力資源和國內、國際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報告》、《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的制定、修訂和保全演習、演練的支出;
(四)其他相關支出。
八、港口設施保全費應收額的20%用於:
(一)港口公共區域保全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維護、管理;
(二)保全人力資源和國內、國際交流的支出;
(三)保全監控及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報告》和《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的制定和修訂;
(五)組織保全演習、演練的支出;
(六)組織保全培訓的支出。
九、港口設施經營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港口設施保全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並實行專項核算。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以上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零時起實行。
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內容解讀
中國交通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對進出中國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貨櫃)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這項港口設施保全費政策的出台,其目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港口設施保全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交通部專門配套出台了《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全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並明確了收取和使用的相關事宜,即:貨櫃二十元人民幣一個標準箱,散貨零點五元一噸。
交通部表示,港口設施保全費政策實施後,各港口企業收到的保全費應當專項用於規定的港口設施保全工作,不得挪做他用,更不能做成企業收益只進不出。應做到應收盡收,合理使用。
交通部強調,絕不允許任何港口企業隨便減免港口設施保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