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

為落實清遠市委市政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構建粵東西北區域範圍內企業投資服務最優環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人大第4號公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粵建規範〔2018〕3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啟動廣東省建設工程檢測監管服務平台的通知》(粵建質〔2018〕1252號)檔案的相關規定,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總要求,做到逐步開放、穩妥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目的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凡在清遠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施工許可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建築施工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城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檢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主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測機構條件】擬在清遠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檢測業務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省企業按資質認證評審準則的要求通過廣東省計量認證,並獲廣東省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核准)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外省企業應當經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清遠市開展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的計量認證資格、人員、設備及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三)已建立能與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聯網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依法開展檢測活動時能夠對檢測數據進行採集、存儲、計算、編制檢測報告、傳輸信息的計算機系統)。
第五條 【聯網登記】擬在清遠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檢測業務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登錄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網上辦理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聯網登記申報。
第六條 【登記核查】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市場管理方案內容統一辦理檢測企業檢測業務聯網的申請。檢測機構所在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業務聯網的範圍在接到網上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對所規定的資料、場地、人員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傳管理系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核查結果辦理聯網核准,核准通過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將取得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
第七條 【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規定組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一)選擇符合本辦法的檢測機構,具備相應檢測專項資質,檢測報告應具有監管標識,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二)在檢測工作開展前與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契約、明確檢測方法和檢測數量;同一單位工程中同一類別的檢測項目不得委託給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檢測機構。
(三)組織制定書面的檢測方案,應滿足現行有效的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四)派員或委託監理單位派員採用旁站方式見證現場檢測工作(含見證取樣送檢)。
(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降低檢測標準和工程質量。
(六)違反上述規定獲取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驗收依據。
第八條 【檢測機構職責】從事本市建設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工作,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檢測機構根據相應的資質範圍和符合本辦法規定檢測項目相關標準開展檢測業務。
(二)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連線,取得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通過連線系統進行傳輸報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與監管系統連線,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相應資格的省級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持證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四)按相應技術規程要求定期校準計量器具,完善現場管理,確保原始記錄真實完整,保存期符合有關規定。
(五)負責取得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監理單位旁站見證人員對有關原始材料的見證簽字。沒有辦理現場檢測見證的檢測報告不得用作工程驗收依據。
(六)現場檢測工作完成後,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保存後立即通過連線系統進行傳輸報送,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數據傳輸報送。屬於自動採集的數據,應當立即自動傳輸到監管系統。
(七)遇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或其他任何人員干擾正常檢測活動、明示或者暗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明示或者暗示捏造(篡改)數據、降低檢測標準或限制隨機採樣等導致“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檢測機構或現場檢測人員必須堅決抵制,當即向管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九條 【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規定組織建設工程檢測監理工作:
(一)根據檢測計畫與有關證件核對上崗人員身份、資格;
(二)根據檢測方案核對取樣部位、抽樣方式、抽樣數量;
(三)採用旁站方式見證現場檢測工作,建立旁站見證的工作記錄;
(四)採集必要的圖片,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五)核對有關原始材料,簽字見證。
第十條 【主管部門職責】本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建設工程檢測監管工作中負責:
(一)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的建設、日常維護管理和完善,統一辦理檢測監管系統的聯網及誠信登記手續;
(二)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檢測機構不良行為情況做好相應的檢測項目取消聯網、暫停業務等工作。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單項檢測項目取消聯網的,其承攬的單項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檢測機構暫停業務期間,承攬的所有檢測業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三)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選定(認定)“比對標桿檢測機構”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此後以年為周期,根據誠信記錄的分數餘額,對各檢測機構進行排名,動態選定“比對標桿檢測機構”、向社會公布名單;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測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相關單位按本辦法開展工作的情況。重點檢查檢測機構的業務承攬、檢測方案、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場地環境、檢測記錄以及檢測服務等內容;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透明地對檢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進行誠信登記和監管。將建設工程施工、檢測過程中發生的不良行為及其扣分信息、責令改正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連同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與檢測行為情況等一併寫入監督報告,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經檢查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監管規定的或不具備本辦法能力條件的,應當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向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出取消相應的檢測聯網項目或切斷其與監管系統的聯網的處理建議。如抽查發現檢測機構在執行檢測任務過程中存在偏離規範、數據造假、玩忽職守等問題和行為,應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工程管理實際制定檢測市場逐步放開的方案(方案應根據當地的管理實際,確定監管系統聯網登記的檢測項目內容),並報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做好所管轄工程質量檢測和檢測機構的核定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2年。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建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檢測機構(企業、單位):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構建粵東西北區域範圍內企業投資服務最優環境的要求,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總要求,做到逐步開放、穩妥有序,我局制定了《清遠市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9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及依據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著力構建粵東西北區域範圍內企業投資服務最優環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人大第4號公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粵建規範〔2018〕3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啟動廣東省建設工程檢測監管服務平台的通知》(粵建質〔2018〕1252號)等檔案的相關規定,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總要求,做到逐步開放、穩妥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促進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到檢測市場逐步開放、穩妥有序,為檢測機構打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良好營商環境,進一步強化檢測機構動態監管,規範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和整體素質,確保全市檢測市場和諧穩定,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三、檔案執行範圍和有關期限
凡在清遠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辦理施工許可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建築施工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城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檢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兩年。
四、核心內容解讀
(一)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託監管系統,對轄區內從業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與檢測質量進行監管,並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二)在我市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應通過廣東省計量認證,獲廣東省內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核准)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應建立能與監管系統聯網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未與監管系統連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三)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市場管理方案內容統一辦理檢測機構檢測業務聯網的申請。檢測機構所在區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業務聯網的範圍對所規定的資料、場地、人員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傳管理系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的核查結果辦理聯網核准,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應拒絕與監管系統聯網。
(四)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與檢測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程式與原則開展檢測相關工作。
(五)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辦理檢測系統的聯網與誠信登記及系統日常的管理、維護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透明地對檢測機構及職業人員進行誠信登記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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