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生局關於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公告》是2001年1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衛生局關於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01年1月20日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公告》是2001年1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規定,經對全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審核,現將首批取得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合法機構公布。凡未取得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從事...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是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為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提高助產服務質量,切實保障母嬰安全,就有關工作發布的通知。強調公立醫療機構要承擔產科服務兜底責任,並從六個方面對加強助產服務提出具體要求;強化助產服務規劃布局,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服務...
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可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應在核對助產機構上一季度活產數、領取數、換髮數、補發數、廢證數、庫存數基礎上,按季度向本轄區助產機構...
《助產服務人員技術資格考試輔導用書》對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對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進行資格考試考核,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加強助產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提高助產技術服務水平,依法保障母親和新生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重要措施。為配合助產技術服務...
(四)對只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結紮手術和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不足半年的醫療保健機構,另行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四、評估檢查內容:按《關於印發〈深圳市婦幼衛生工作年度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基婦發[2008]30號)和《關於做好2009年全市婦幼衛生日常督導與年度評估工作的通知》(深衛婦社發〔2009〕10號)的...
第七條 產前診斷技術套用實行分級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人員條件;頒布有關產前診斷的技術規範;指定國家級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全國產前診斷技術套用進行質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對全國產前診斷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進行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
3.縣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任務。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以方便農村孕產婦選擇適合自己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4.各地項目辦公室要對補助資金專賬管理、獨立核算,嚴格堅持補助資金公正合理、專款...
(七)協調同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孕產期保健服務進行監督,處罰違法行為。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一)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孕產期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產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評價。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指導。(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
第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一) 完成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二) 掌握本轄區婦女兒童健康狀況及影響因素,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婦幼衛生工作的相關政策、技術規範及各項規章制度。(三) 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本轄區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的婦幼衛生服務進行檢查、考核與評價。(...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是指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行業,比如大型醫院,診所,社區醫院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發放的一種執業許可證。簡介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出現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規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準入,加強專項技術服務和法律證件的管理,促進醫療保健機構依法提供母嬰保健...
第二十一條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第二十二條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諮詢;(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餵養嬰兒...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
3.取消醫療機構申請承擔屍檢任務的認定職責。4.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二)下放的職責。1.將縣(市)、區(區為規定限額以下)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2.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
2.將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3.將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人員合格證核發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4.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5.市政府公布需要下放的其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有關行政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
2.將縣(市)、區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四平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八條 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區以上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婚檢機構)負責指定範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並對接受檢查人員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和諮詢。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檢機構名單予以公告。第九條 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
第三條 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含產前篩查)、婚前醫學檢查、助產技術、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和人員,須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許可。第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母嬰保健...
(三)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四)篩查高危孕婦並對其進行重點監護;(五)做好消毒接生和產時、產後保健,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降低孕產婦、圍產兒的發病率和死亡率;(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患有妊娠合併症或者嚴重併發症、孕前...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本實施辦法規定施行結紮、終止妊娠手術、助產技術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務的,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第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開展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第十一條 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其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具備相應...
負責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項目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流程和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務服務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本區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準入、校驗工作以及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執業許可和計畫生育服務人員從業的資格認可。醫政醫管科(中醫科)負責本區醫療機構的醫療衛生管理工作;加強醫療、...
(五)組織制定全區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技術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婦幼衛生依法實施指導、監督管理;審批區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畫生育和助產技術服務。(六)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七)落實中醫藥方針政策,...
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認可。(六)公眾權益保障科。負責推動建立和諧醫患關係,處理本區衛生健康方面的投訴。承擔相關信訪工作。負責指導系統基層單位維護穩定和社會...
2.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3.外國醫療團體來通短期行醫審批職責。4.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的廣告證明、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5.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放職責;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
第八條 申請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審批:(一)省屬省管醫療保健機構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其他申請機構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醫療保健機構基本情況和開展相關專項技術服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省級、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
國家衛生健康委將遴選一批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區域危重孕產婦救治指導工作,支持省級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省域婦幼健康“大手拉小手”行動,加快推進“雲上婦幼”平台建設,廣泛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和會診轉診。加快建立助產技術考核培訓體系,開展助產技術隨機抽查。對母嬰安全形勢嚴峻的省份給予針對性指導,對任務措施不落實、...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諮詢;(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餵養嬰兒;(六)...
2022年1月更名為:梅州市婦保健院,加掛梅州市婦女兒童醫院、梅州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的牌子。梅州市婦幼保健院是一間集保健與臨床為一體的具有專科特色的二級甲等婦幼保健機構,承擔轄區內婦幼保健、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助產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出生缺陷綜合防治等工作,開展與婦女兒童健康密切相關的臨床醫...
第三條 標準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提供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應當依據本標準的相關規定設定新生兒病房。第四條 標準的用途。該標準用於各類別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新生兒病房的建設、自我評價與改進,用於對助產機構新生兒病房和兒童專科醫院進行分類評估,以及對助產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