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婦女兒童發展規劃(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新生兒死亡率,進一步提高新生兒科管理質量和水平,在《中國新生兒病房分級建設與管理指南(建議案)》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新生兒病房定義。新生兒病房形式可以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和醫院實際需要,設定為新生兒救治單元、新生兒病室、新生兒病區或新生兒科。其中新生兒救治單元是與兒科或其他科室與其他專業共用護理站的新生兒住院單元;新生兒病室是兒科或其他科室病區中與其他專業共用護理站的新生兒住院區域;新生兒病區是設定獨立護理站的新生兒住院區域;新生兒科是由醫療機構直接領導的設定專門病區的獨立臨床科室。
  第三條 標準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提供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應當依據本標準的相關規定設定新生兒病房。
  第四條 標準的用途。該標準用於各類別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新生兒病房的建設、自我評價與改進,用於對助產機構新生兒病房和兒童專科醫院進行分類評估,以及對助產機構進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督導。
  第五條 新生兒病房的分類。由低到高劃分為Ⅰ、Ⅱ、Ⅲ、Ⅳ、Ⅴ五類。原則上,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均應設定新生兒病房,助產機構的新生兒床位數要與每年出生新生兒數相適應,兒童專科醫院的新生兒床位數要與每年收治的新生兒數相適應。承擔市、區級重症兒童救治的機構還應達到市、區級重症機構標準。
  第六條 新生兒病房分類標準。分類標準分7個章節118個條款,包括人員配備、設施建設、設備配置、技術項目、支撐條件、醫護管理、兒科質量及持續改進等方面的要求(具體見附屬檔案)。
  通過標準:必達條款需100%達到要求,各章節通過非必達條款數均須達到或超過該章節非必達條款數的60%。非必達條目合計通過率達60%,可評為同類等級C級,非必達條目合計通過率達80%,可評為同類等級B級,非必達條目合計通過率達90%及以上,可評為同類等級A級。
  第七條 新生兒病房監護範圍。各機構應依據其新生兒病房類別對新生兒進行監護。
  I類:出生健康的新生兒監護。
  Ⅱ類:生命體徵平穩的輕度外觀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活產兒。
  Ⅲ類:(1)生命體徵穩定的出生體重≥2000 g的新生兒或胎齡≥35周的早產兒 (2)生命體徵穩定的常見內科病理新生兒。
  Ⅳ類:(1)生命體徵穩定的出生體重≥1500 g的低出生體重兒或胎齡≥32周的早產兒;(2)生命體徵異常但預計不會發展到臟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兒。
  Ⅴ類:不限。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對轄區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新生兒病房類別進行評估,將轄區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的新生兒病房類別評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與公布新生兒病房類別信息。市區衛生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新生兒分類管理納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督導內容。
  第九條 市區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職責。負責定期檢查、督促和指導轄區各助產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落實新生兒病房建設與管理的工作,落實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關於新生兒病房分類相關工作的布置。
  第十條 各機構按照本機構對應的類別標準的要求,對醫院的新生兒病房進行建設、管理與評估。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的通知》(穗衛規字〔2016〕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衛規字〔2019〕5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新生兒病房管理工作,保障母嬰安全,我委組織制定了《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現予以發布,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2月26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委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9月27日起實施的《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新生兒病房分類評估標準>的通知》(穗衛規字〔2016〕1號),進一步規範我市新生兒病房管理工作,保障母嬰安全。2018年以來,國家啟動新一輪機構改革,按照國家、省的系列部署,我市開展涉及機構改革的法律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為切實做好我委機構改革之後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延續,啟動對該《通知》的修訂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中國新生兒病房分級建設與管理指南(建議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通知》,主要是適應機構改革的要求,修改相關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具體修改內容包括: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不再保留“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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