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

為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現代政府採購制度,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機制和交易機制,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實現優質優價採購結果的政府採購競爭機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

2023年3月30日,深圳市財政局經研究,決定對《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進行續期,有效期延續至2028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至 2028年3月31日
全文
深圳市政府採購評標定標分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現代政府採購制度,改進政府採購評審機制和交易機制,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實現優質優價採購結果的政府採購競爭機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標定標分離(以下簡稱評定分離)是指在政府集中採購程式中,以公開招標方式執行採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推薦候選中標供應商並出具書面評審報告,由採購人根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評審報告從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三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政府採購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採購人在執行重大項目和特定品目項目政府採購時可以選擇適用評定分離,其他項目不適用評定分離。單個項目需要確定多家中標供應商的,不適用評定分離。
重大項目是指單個項目預算金額或打包採購項目預算總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或預算金額未達到1000萬元但面向公眾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民生項目(由採購人自主認定)。特定品目項目由市財政部門發布。
第四條 組織實施適用評定分離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優質優價、權責對等的原則,堅持質量優先、支持創新、廉潔採購、務實高效的理念。
第五條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活動實行行政首長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採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採購的第一責任人,並承擔廉政風險防範主體責任。採購人的採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採購經辦人是本單位政府採購的直接責任人。採購人對採購結果負責。
第六條採購人在適用評定分離的政府採購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項目特點合理設計並事先確定採購需求和定標方案,嚴格按照定標方案討論、確定定標結果,形成定標報告;
(二)按照法定程式和時限要求,組建定標委員會,完成採購活動,做好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對項目定標過程和定標結果負責;
(三)建立健全定標決策機制,強化責任意識,防範廉政風險,加強內控管理;
(四)配合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或者社會採購代理機構(下稱招標機構)做好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答覆工作,協助財政部門處理投訴。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下屬單位定標過程的指導監督,發揮管理職能。
第二章 評定分離政府採購程式
第七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本單位法定職責、單位運行和提供公共服務等實際需要,以及預算安排、經費或資產配置標準等情況,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採購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於面向公眾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民生項目,採購人在制定採購需求時,還應當進行法律、技術諮詢或者公開徵求意見,確保採購需求的完整性和嚴謹性。
採購人在編制採購需求時,應當落實政府採購政策,自覺執行政府採購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循環經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創新等政策規定。
第八條 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政府採購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
對受理的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機構不得轉委託,並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採購需求,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採購檔案的編制。
第九條 收到招標機構編制的採購檔案,採購人應當依法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採購人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採購檔案且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已確認。
第十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前10日公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重大項目應當在投標截止前15日公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含)以上單數,重大項目人數為7人(含)以上單數。
評審專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因行業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專家庫中沒有符合條件的可選專家,採購人可以自行推薦具有項目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專家參與項目評審。採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內控機制,按照內控程式自定評審專家。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評審專家及其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具體採購項目選取的專家名單隨中標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適用評定分離的政府採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在投標檔案滿足招標檔案全部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評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審因素量化指標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後,應當出具書面評審報告,推薦三個合格的候選中標供應商;除招標檔案明確要求排序的以外,推薦候選中標供應商不標明排序。
評審報告應當包含各評審專家個人意見和評審委員會結論意見,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每個候選中標供應商的總體評價、供應商對招標檔案的回響程度、技術(服務)方案優劣對比、報價合理性等內容。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判定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為無效的,評審專家應當詳細說明投標無效的原因,列舉出投標檔案存在的問題並署名。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候選中標供應商名單及其投標檔案、評審報告送交採購人。
第十五條適用評定分離的政府採購項目,採用自定法定標。
第十六條重大項目的定標委員會由採購人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組成,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在候選中標供應商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特定品目項目的定標委員會人數應當為5人(含)以上單數,組成成員可以是領導班子成員、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具有與所採購項目專業領域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採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等。
第十七條採購人討論決定定標事項時應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候選中標供應商的得票數超過定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人數半數的,方可確定為中標供應商。在表決中,各候選中標供應商得票數比較分散且沒有供應商得票數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半數的,可以剔除得票數最少的供應商後再次表決,直至表決出符合得票數要求的中標供應商。
第十八條採購人討論決定定標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採購人的採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採購項目需求部門負責人,結合項目需求和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逐個介紹候選中標供應商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採購人定標時應當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擇優為主。綜合考慮候選中標供應商的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投標檔案回響情況、投標報價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採購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履約能力較強、價格合理的供應商。
第二十條採購人應當安排專人對定標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形成定標報告,作為採購檔案的組成部分存檔,並及時將定標結果反饋招標機構。
第二十一條招標機構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將中標結果通過政府採購指定網站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供應商名稱、資格回響檔案和報價;
(二)項目評審專家名單以及候選中標供應商名單;
(三)確定的中標供應商名單;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招標機構提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招標機構應當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公示期滿無異議,採購人和中標供應商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契約,並做好契約公告及備案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評定分離政府採購項目的質疑由招標機構統一受理,並按照以下規定書面答覆質疑人:
(一)質疑涉及投標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招標檔案的評審方法、評分細則、技術方案或參數、契約條款、定標活動等內容的,招標機構在收到質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由採購人解釋,採購人自收到質疑答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答覆意見反饋招標機構,招標機構在法定期限內答覆質疑人;
(二)其他質疑事項由招標機構在法定時限內直接書面答覆質疑人。
第二十四條中標結果公布後,有效投標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合格的候選中標供應商發生變更的,不再替補。無合格候選中標供應商或作出有效投標的供應商不足法定數量而公開招標失敗的,應當重新組織公開招標,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轉為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但終止採購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採購人應當認真做好評定分離政府採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定分離項目的績效評價管理,督促採購人完善政府採購內控機制,對採購人評定分離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招標機構評定分離項目評標組織情況加強考核。
第二十六條在評定分離項目採購過程中,招標機構、評審專家以及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採購人在定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由財政部門啟動政府採購聯席會議機制,會同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做出處理決定。
質疑投訴或者舉報涉及採購人、招標機構、評審專家以及其他政府採購參加方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不廉潔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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