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社區集體經濟資金資產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光明新區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明新區社區集體經濟資金資產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光明新區政府
光明新區社區集體經濟資金資產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光明新區社區集體經濟的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稱“三資”,其中資金:主要是指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土地徵用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貨幣資金;資產:主要是指屬於集體所有的各類固定資產、實物投資、債權股權及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等,包括辦公用房、經營性房產及公益性房產等建築物,道路、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等;資源:主要是指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交易行為,維護集體權益,促進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關於加強股份合作公司資金資產資源的意見(試行)》(深辦發〔2013〕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光明新區城市化進程中由原行政村、自然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組建的公司,以及依託社區和僑民點新設立的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社區集體公司”),納入新區交易平台的“三資”交易活動。納入交易的範圍由光明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制定交易目錄另行規定。
未納入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由社區集體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資”交易活動具體包括:
(一)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契約期限在3年以上的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或由集體擁有合法權益的耕地、荒地、山地和林地、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出租、對外承包或合作開發經營;
(二)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僅限工商用地)和用地指標以轉讓、合作開發、作價入股等方式進入市場交易的;
(三)集體資產參與城市更新的;
(四)使用面積500平米以上或有償使用3年以上的物業;
(五)發明專利、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對外轉讓;
(六)社區集體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
(七)使用資金購買50萬元以上的資產或服務;
(八)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上的資產報廢處置;
(九)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
(十)利用集體資金或者財政性資金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重建、裝修等小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十一)其他經光明新區管委會要求納入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納入交易目錄的項目,除200萬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重建、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100萬以上的工程貨物項目及50萬以上的工程服務項目,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進行該招標,其他應當通過光明新區交易平台組織實施。
第五條 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民主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集體共同利益。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六條 光明新區發展和財政局是“三資”交易活動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三資”交易管理規範;
(二)制定納入交易平台的交易範圍和交易目錄;
(三)指導對“三資”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指導對“三資”活動中的投訴進行處理;
(五)屬於區級主管部門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光明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三資”交易活動提供交易平台,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三資”交易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交易範圍內的交易活動;
(三)為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網路、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統一發布“三資”交易信息;
(五)對交易項目進行程式性核查;
(六)受理對交易項目的諮詢和質疑,協助主管部門處理投訴、答覆等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第八條 各辦事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批准非公開交易方式申請;
(二)對轄區內“三資”交易項目的質疑進行答覆,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處理投訴工作;
(三)對“三資”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五)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社區集體公司是“三資”交易活動的主要交易主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三資”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編制交易方案,提出“三資”交易申請並確認交易檔案;
(三)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人;
(四)簽訂契約並履行驗收、結算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對公司交易項目的質疑進行答覆,協助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工作;
(六)開展其他“三資”交易活動。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條 納入交易平台的“三資”交易活動包括以下交易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公開競價;
(三)公開拍賣;
(四)競爭性談判;
(五)單一來源;
(六)經區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納入新區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主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對於需求不複雜、市場競爭充分,且有利於提高交易效率的,可以採用公開競價或公開拍賣方式。
第十二條 具有複雜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者因相關政策或規劃等的需要,只能與特定範圍內交易對象達成交易的,經辦事處審批,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交易。
(一)經政府確定的應急項目或者搶險救災項目,只能向特定範圍內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的;
(二)經保密機關認定的涉密項目,只能向特定範圍內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的;
(三)其他具有複雜性、專門性、特殊性的項目,只能向特定範圍內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經辦事處審批,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交易。
(一)為保證與原有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交易對象添購的項目;
(二)因相關政策或規劃的需要,且只有唯一交易對象的。
(三)經政府確定的應急項目或者搶險救災項目,且只有唯一交易對象的;
(四)其他具有專門性、特殊性、複雜性,且只有唯一交易對象的。
第十四條 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的建設等重大項目以轉讓、合作開發或作價入股等方式進入市場交易的,參照《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深府〔2011〕198號文)規定,須通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並通過新區交易平台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擇開發企業。
以集體用地為主的城市更新項目(城市更新項目拆除用地範圍內集體用地比例≥50%)按照《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深府[2011]198號文)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同意後,通過新區交易平台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擇開發企業;非集體用地為主的城市更新項目(城市更新項目拆除用地範圍內集體用地比例<50%),經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同意後,通過新區交易平台採用單一來源談判方式選擇開發企業。
社區集體公司的其他建設用地建設、城市更新等重大項目以轉讓、合作開發、作價入股等方式進入市場交易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以下交易活動,經辦事處審批同意後並通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交易方式。
(一)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契約期限在3年以上的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或由集體擁有合法權益的耕地、荒地、山地和林地、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出租、對外承包或合作開發經營;
(二)發明專利、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對外轉讓;
(三)社區集體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
(四)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有償使用3年以上的物業;
(五)資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
(六)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報廢資產處置;
(七)購買50萬元以上的資產或服務。
(八)利用集體資金或者財政性資金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重建、裝修等小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社區集體公司應向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技術要求和標準;
(三)申請以非公開招標的交易方式、理由及證明材料。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七條 社區集體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設定的交易主體資格條件;
(二)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和交易方式;
(三)項目要求和服務內容;
(四)擬設定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和定標方法;
(五)契約內容的主要條款;
(六)公司民主議事表決材料,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材料;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應當自收到交易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交易材料進行程式性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交易項目辦理受理手續,對交易材料齊全的交易項目辦理受理手續,對交易材料不齊全的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告知應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申請書內容和項目特點在10個工作日完成交易檔案的編制。交易檔案包括招標檔案、競價檔案、拍賣檔案、談判檔案等。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5日。
社區集體公司應當自收到交易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或者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提出異議的,由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應。
第二十條 編制交易檔案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二)含有傾向、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有違公平競爭的因素或技術條款;
(三)對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四)就同一項目向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歧視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條款。
第二十一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二)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評審委員會依據招標檔案的規定,對投標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投標檔案的回響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報告,推薦候選中標人;
(四)社區集體公司在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中標人範圍內確定中標人;
(五)交易中心應當將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第二十二條 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交易中心在競價開始日5日前公布競價檔案,並明確競價規則;
(二)組成監督小組,對競價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三)符合競價條件的投標人根據競價檔案要求進行報價;
(四)根據競價規則在有效報價的投標人中確定成交人;
(五)交易中心應當將成交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第二十三條 採用公開拍賣方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因作出有效投標的投標人不足3家而致公開招標失敗的,應當重新組織公開招標。重新招標後,有效投標人仍不足3家的,經批准,可轉為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交易程式。
第二十五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確定2家及以上投標人參與談判;
(二)交易中心編制談判檔案,並在談判開始日5日前向投標人發出談判檔案;
(三)應當在談判截止日前組成談判小組;
(四)談判小組應當依據談判檔案的規定,對談判應答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檔案的回響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分別與投標人進行談判,並出具談判報告,推薦候選中標人;
(五)社區集體公司根據談判小組推薦的候選中標人確定成交人;
(六)交易中心應當將成交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第二十六條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投標人分別進行談判,談判應不少於三輪。談判小組應當於每一輪談判前向所有投標人公布各投標人最新的承諾及報價排名,但不得透露每一家投標人的具體報價及技術資料。
項目的資質條件、評審方法及最低收益或資金安排限額在談判過程中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確定談判對象;
(二)交易中心編制談判檔案,並在談判開始日5日前向投標人發出談判檔案;
(三)應當在談判截止日前組成談判小組;
(四)談判小組應當依據談判檔案的規定,對談判應答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檔案的回響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與投標人進行談判,並出具談判報告,推薦候選成交人;
(五)社區集體公司根據談判小組的推薦確定成交人;
(六)交易中心應當將成交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日。
第五章 評審與定標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由社區集體公司代表1人和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政府採購專家庫中申請隨機抽取產生,因行業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專家庫中沒有符合條件的可選專家,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邀請相關行業具有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的管理參照《深圳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參與項目評審的社區集體公司代表應經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評審專家從市政府採購專家庫抽取,相關經費由新區財政保障。
第二十九條 監督小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從社區集體公司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及社區黨委紀檢委員中產生,並經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採用公開競價和公開拍賣方式的項目,由投標人競價,監督小組進行現場監督,根據項目要求按照最高(低)中標原則確定成交人。
第三十一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適用評標定標分離原則。評審委員會或談判小組根據綜合評分法、定性評審法或者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評審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或談判小組負責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推薦候選中標人並出具書面評審報告,由社區集體公司在推薦的候選中標人範圍內確定最終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評標總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標人,作為推薦的候選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 定性評審法,是指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技術商務定性評審,對各投標檔案是否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並形成評審報告。
評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各投標檔案是否合格提出意見,指出各投標檔案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契約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所有遞交的投標檔案未被判定為廢標或者無效標的投標人,均推薦為候選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適用評標定標分離的交易項目,社區集體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項目選用自定法、抽籤法、競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自定法是指社區集體公司組織定標委員會,由定標委員會在候選中標人範圍內確定中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從社區集體公司未參與過評審的董事會、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及股東代表中產生,定標委員會人員名單應經過社區集體公司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定標方法為自定法的交易項目,按照集體議事法確定中標人。集體議事法是指定標委員會通過召開會議,集體商議決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定中標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書面記錄,並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 定標方法為自定法的交易項目,社區集體公司應當在定標會召開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定標書面記錄、定標報告在內部公共辦公區域公示,公示日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定標委員會候選人員名單、正式成員名單、定標程式、定標環節及定標結果等。
第三十八條 抽籤法,是指候選中標人產生後,由社區集體公司委託交易中心按照隨機抽籤的方式在候選中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九條 定標方法為抽籤法的交易項目,由社區集體公司委託交易中心在評審結束的當日,組織抽籤小組隨機抽取中標人,抽籤小組原則上由原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四十條 競價法,是指候選中標人產生後,由社區集體公司委託交易中心組織候選中標人進行二次競價,最終報價最優的為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定標方法為競價法的交易項目,在評審結束後首個工作日,由社區集體公司委託交易中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組織候選中標人進行二次競價,最終報價最高(低)的為中標人。競價小組原則上由原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
第四十二條 交易中心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社區集體公司,社區集體公司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社區集體公司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經辦事處核實,報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對評審結果不予確認,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三條 交易中心自收到結果確認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過光明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名稱和報價;
(二)候選中標人名單;
(三)確定的中標人名單及服務年限;
(四)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成交人)放棄中標資格的,或者中標人(成交人)中標資格被確認無效的,經審批,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因情況緊急,重新組織招標不能滿足要求的,經主管部門核實,社區集體公司可以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方法,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確定替補中標人的,交易中心應當將替補中標人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確定新的中標人;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經審批,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替補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者中標資格被確認無效的,經審批,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十五條 社區集體公司與中標人應當按照交易檔案要求和有關規定簽訂契約。契約的實質性內容應當符合交易檔案的規定。
第六章 質疑和投訴
第四十六條 參與光明新區“三資”交易活動的投標人對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等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社區集體公司、辦事處或交易中心(以下稱“被質疑人”)提出質疑。被質疑人應當自收到書面質疑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就質疑事項書面答覆質疑人。質疑材料及相關程式參照《深圳市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被質疑人的答覆不滿意或者被質疑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質疑人可以自收到答覆之日或者答覆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情況複雜的,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責任與後果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在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至3年內禁止其參與光明新區“三資”交易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投標人參與競爭的;
(三)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四)惡意投訴的;
(五)向交易項目相關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阻礙、抗拒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評審委員會、談判小組、監督人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談判或監督資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委託他人代替參與評審、談判或監督的;
(二)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事宜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評審方法進行評審的;
(四)與投標人串通,內定中標人或者成交人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阻礙、抗拒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中標、成交無效:
(一)交易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或者規定程式的;
(二)與投標串通投標,內定中標人或者成交人的;
(三)行賄、受賄或者收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二條 中標、成交無效的,作如下處理:
(一)尚未簽訂契約的,不得簽訂契約,並撤銷中標或者成交結果;
(二)已簽訂契約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並終止契約;
(三)契約履行完畢或者無法終止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對於在“三資”交易中違反黨紀政紀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況中的任何一項,原則上不得進入平台交易: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民主議事制度表決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