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是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的,2022年8月11日印發,將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及管理,提高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 有效性:有效期3年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意義價值,內容解析,

修訂信息

2022年8月1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印發《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及管理,提高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和管理。
前款所稱管理人,是指符合《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經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可並納入管理人名冊的機構或者個人。
第三條 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選取、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與管理人名冊相關的編制和管理職責:
(一)確定管理人資質,制定管理人評審標準;
(二)組織開展申報、評審、確認、發布等工作;
(三)對管理人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四)組織開展管理人業務培訓和考核評價。
法律、會計、金融等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相關單位,應當為管理人名冊編制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五條 管理人名冊包括機構管理人名冊和個人管理人名冊。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個人破產案件辦理需要,確定管理人規模,分批編制管理人名冊並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機構,申請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
(二)擁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
第七條 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中,取得專業資質後連續從事相應工作滿五年的律師、註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個人,經所在機構推薦可以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第八條 機構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不予納入管理人名冊: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執業證書或者專業資質;
(三)受到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紀律處分未逾三年;
(四)因妨害破產程式受到人民法院處罰未逾三年;
(五)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調查;
(六)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未逾三年;
(七)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管理人名冊編制工作,應當通過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台等發布管理人名冊編制公告。公告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途徑及截止期限;
(三)評審程式及評審標準;
(四)管理人履職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編制公告要求,明確申報類別並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入管理人名冊初審程式;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報人應當按照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要求一次性補正全部材料。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協助接收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管理人名冊初審小組,根據評審標準對申報人進行評分,差額形成管理人名冊初審名單。
評審標準由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基本情況、專業能力、辦理破產成本、履職便利程度、履職計畫、表彰榮譽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對管理人名冊初審名單進行表決或者綜合評審,形成管理人名冊公示名單。條件成熟且確有必要的,評審委員會還可以通過筆試、面試等方式對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可以由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代表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成員為單數且不少於七人。
第十三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將管理人名冊公示名單通過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台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管理人名冊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提供相應線索或者材料。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收到異議後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以書面方式反饋異議提出人。異議成立且申報人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不予納入管理人名冊。
第十四條 公示期結束後,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確認並形成管理人名冊,通過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台等予以發布,並送人民法院、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
管理人名冊自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發布之日起生效。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發布管理人名冊時,可以同時發布管理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履職情況等信息,為債權人推薦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參考。
第十五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管理人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人辦理個人破產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其任職資格:
(一)怠於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人職責;
(二)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調查;
(三)累計三次被人民法院採取更換管理人措施;
(四)在年度考核評價中被評定為不合格;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暫停管理人任職資格的其他情形。
暫停管理人任職資格的期限為一年,因接受審查調查被暫停管理人任職資格的,期限至有關審查調查結束之日止。有關期限屆滿或者審查調查結束且管理人不存在違紀違法情形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恢復管理人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二)註銷或者被吊銷相關執業證書或者專業資質;
(三)受到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紀律處分;
(四)因違紀違法被有關機關處理;
(五)因妨害破產程式受到人民法院處罰;
(六)累計三次被暫停管理人任職資格;
(七)累計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單位提出、指定其為管理人人選或者辭去管理人職務;
(八)累計三次在年度考核評價中被評定為不合格;
(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十)申請退出管理人名冊;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管理人不符合《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主動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報告。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管理人資質條件進行抽查檢查。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管理人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
管理人被暫停任職資格或者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告,對管理人名冊進行調整或者標註,並通報人民法院、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
第十九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管理人進行考核評價,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有關考核評價具體辦法,由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或者個人,是指具有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執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規定的法律、會計、金融相關職業資格的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義價值

《深圳市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規範了管理人名冊編制工作,推進管理人制度改革,加強了管理人隊伍專業化建設,進一步夯實“四位一體”個人破產辦理新機制。

內容解析

《名冊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人資質,規範名冊編制相關的申報、評審、公示、發布、動態管理等活動,從而推進管理人制度改革。
《名冊管理辦法》規定,管理人名冊包括機構管理人和個人管理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機構,申請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
擁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
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中,取得專業資質後連續從事相應工作滿五年的律師、註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個人,經所在機構推薦可以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名冊管理辦法》還提出建立管理人培訓制度,由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組織對編入名冊的機構、個人進行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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