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

2022年1月10日,《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內容解讀,印發的通知,暫行辦法,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通過規範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及相關活動,提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形成破產監督合力,有效防範破產欺詐。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登記、公開的個人破產信息涵蓋整個破產辦理程式。
《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信息登記制度,保障登記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自獲取或製作規定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歸集同一債務人的相關數據,並按《暫行辦法》規定的信息效力甄別機制,判斷有效信息並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登記。

印發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及相關活動,提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2021年12月31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及相關活動,提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個人破產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個人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等與個人破產程式有關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第三條 個人破產信息登記遵循合法、及時、客觀、準確原則;個人破產信息公開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原則。
  個人破產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制度;
  (二)編制個人破產數據歸集目錄,歸集、處理個人破產數據;
  (三)建立、管理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平台(以下簡稱個人破產信息平台),開展個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及相關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共享個人破產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徵信機構提供個人破產信息。
  人民法院以及協助辦理個人破產事務的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並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供履行職責中獲取、製作的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相關的數據。
  第五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個人破產信息平台公開個人破產信息。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信息平台公開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
  第二章 個人破產信息登記
  第六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個人破產數據歸集目錄。個人破產數據歸集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一)人民法院傳送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法律文書,包括破產程式中的各類公告、決定及其他裁判文書;
  (二)管理人依據《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並報送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數據,包括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公開的法律文書、履行職責時形成的相關數據;
  (三)債務人依據《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報的數據,包括個人破產基本情況、重大事項、考察期或者重整計畫執行期的相關數據;
  (四)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履行職責形成的數據,包括監督債務人履行義務、管理人履行職責形成的數據,以及開展個人破產府院聯動相關工作形成的數據;
  (五)有關部門和金融、徵信等機構提供的數據,包括通過監督檢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與個人破產案件辦理有關的數據;
  (六)個人破產案件辦理形成的其他數據。
  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報送、提供的有關數據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第七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獲取或者製作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歸集數據,並登記下列個人破產信息:
  (一)個人破產案件基本信息:
  1.案號、申請時間、受理時間、申請人、債務人、破產程式;
  2.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負責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地址)、管理人更換;
  3.債權人名冊、債權數額、債權性質;
  4.行為限制、任職資格限制、解除行為限制;
  5.破產程式轉換、破產程式終結、破產宣告;
  6.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豁免財產清單、財產分配方案以及債務人依法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數額;
  7.重整計畫、和解協定;
  8.免責考察期、重整計畫執行期、和解協定執行期以及延長免責考察期、延長重整計畫執行期;
  9.免除未清償債務、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
  10.債務人因違反《條例》規定被人民法院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11.債務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情況;
  12.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發布的與個人破產案件有關的公告、通知等;
  13.其他相關信息。
  (二)管理人信息:
  1.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案件負責人;
  2.案件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案件辦理團隊其他成員及聯繫方式、地址;
  3.管理人報酬;
  4.管理人依據《條例》及有關規定開展調查核實等履行職責情況;
  5.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監督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
  6.管理人因違反《條例》規定被人民法院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7.其他相關信息。
  (三)債權人信息:
  1.債權人名冊、各債權人債權額、債權性質;
  2.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自然人債權人身份證號碼及性別等;
  3.委託代理人及聯繫方式;
  4.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相關數據;
  5.債權人因違反《條例》規定被人民法院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6.其他相關信息。
  (四)債務人及相關人員信息:
  1.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被扶養人、共同撫養人、財產管理人等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地址;
  2.考察期、重整計畫執行期、和解協定執行期債務人的支出方案;
  3.債務人依法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及支付時間;
  4.債務人雇用人員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資數額及支付方式、支付記錄、社保繳納證明;
  5.債務人涉及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
  6.考察期內債務人每月申報的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重整計畫執行期債務人每月收入、支出以及債務清償的情況;
  7.債務人接受管理人監督的情況;
  8.債務人接受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監督的情況;
  9.債務人因違反《條例》規定被人民法院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10.債務人違反《條例》規定或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義務,但未被人民法院處罰的情況;
  11.其他相關信息。
  (五)利害關係人信息:
  1.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聯繫人、聯繫方式,自然人利害關係人身份證號碼及性別;
  2.與個人破產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3.利害關係人因違反《條例》規定被人民法院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4.其他相關信息。
  (六)其他與個人破產案件相關的信息。
  第八條 歸集數據所記載的個人破產信息不一致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登記個人破產信息時應當以人民法院公告、決定及其他裁判文書、公證機構公證書記載信息為準,但是涉及社保、社會救助、人口、婚姻狀況、不動產登記、機動車登記、子女教育、金融賬戶等信息的,以相關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息不一致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以下列排序在前的數據記載的信息為準:
  (一)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形成的數據;
  (二)管理人履行職責形成的數據;
  (三)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交或者申報的數據。
  第三章 個人破產信息公開
  第九條 個人破產信息採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個人破產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有其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情形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第十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指定工作人員負責審查和管理,不得公開未經審查的個人破產信息。
  第十一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個人破產信息進行審查。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查閱人應當簽署保密協定並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信息由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通過個人破產信息平台主動公開。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登記上述個人破產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後公開:
  (一)自然人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電子信箱等信息隱匿關鍵內容;
  (二)自然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生物識別、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通訊方式、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不予公開;
  (三)未成年人、債務人配偶以及與債務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被扶養人、其他扶養義務人的個人信息不予公開;
  (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金融賬戶、車牌號碼、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六項信息實行依申請公開。個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查閱相關案件個人破產信息。
  前款規定的個人破產信息,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查閱。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設定個人破產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有關部門、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個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等查閱個人破產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查閱個人破產信息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詳細列明查閱事項並說明查閱的必要性及正當理由。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供查閱並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查閱個人破產信息時,除複製申請人本人的信息外,不得對查閱內容拍照或者複製。
  第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終止公開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個人破產信息:
  (一)債務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在申請破產時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式行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滿3年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滿3年的,或者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滿3年的;
  (三)重整計畫、和解協定因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或者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被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滿3年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滿1年的;
  (五)重整計畫、和解協定執行期屆滿後,債務人全面履行責任和義務滿1年的;
  (六)債務人申請破產,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滿1年的;
  (七)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相關裁定生效後債務人可以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終止公開其個人破產信息;
  (八)其他個人破產信息自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公開之日起滿1年的,但債務人其他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尚不符合終止公開情形的除外。
  前款情形自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或者自債務人被認定有相關行為之日起計算;債務人相關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個人破產信息自終止公開之日起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查閱個人破產信息。
  第十六條 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終止公開個人破產信息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生效法律文書。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終止公開信息並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公開信息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個人破產信息監管
  第十七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個人破產信息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個人破產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個人破產信息傳輸、使用及保存等制度。
  第十八條 個人破產信息歸集、登記、公開或者更正、補充、刪除相應信息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保存相關記錄。
  依申請公開個人破產信息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查閱記錄,記載查閱主體、時間和內容。
  第十九條 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發現公開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和機構發現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供的個人破產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及時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重新提供。
  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發現個人破產信息平台公開的個人破產信息不準確的,應當憑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向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申請更正、補充。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市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正、補充並更新公開的個人破產信息,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機構和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提供虛假、變造材料的,或者隱匿、毀棄、偽造或者變造財務憑證、印章、信函文書、電子文檔等材料物件的,或者申報基本信息、重大事項不真實、不全面的,依據《條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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