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
- 外文名: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formulates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日期:1992-10-15
- 生效日期:1992-10-15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深圳經濟特區貫徹實施需要制定的法規;
(二)為保證國家賦予深圳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貫徹實施需要制定的法規;
(三)為貫徹實施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規、決議需要制定的法規;
(四)深圳經濟特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的法規;
(五)深圳經濟特區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需要制定的法規;
(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制定的法規;
(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制定的其它法規。
(一)遵循憲法的規定;
(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以及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四)借鑑已開發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益的經驗。
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制定的法規,由主任會議責成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廳草擬,或委託有關單位草擬。
(一)協調好法規草案涉及的本市主管部門與有關管理部門的關係;
(二)法規草案涉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報送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徵求意見;
(三)法規草案涉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報廣東省人民政府;
(四)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規草案應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的意見;
(五)法規草案涉及審判、檢察方面工作的,應徵求審判、檢察機關的意見。
(一)主任會議;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四)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規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法規草案,主任會議根據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初審意見,決定是否將該法規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認為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還需要調查和協調的,可責成有關工作委員會或提出法規草案的單位,進行調查、協調或提出修改意見。
有關工作委員會或提出法規草案的單位,對法規草案進行調查、協調或提出修改意見後,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調查、協調或修改意見的說明。主任會議根據有關工作委員會或提出法規草案的單位提出的說明,按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主任會議可委託其組成人員或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該法規草案的初審報告。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草案時,提出法規草案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再次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主任會議可委託其組成人員或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法規草案前,應宣讀法規草案全文或修改的條文。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