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鑑定認定申報流程

2006年11月2日,國家發布《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標準共分十級,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查詢人員可通工傷情況對比《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確認所屬工傷等級。

相關標準,流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相關標準

【參考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發文字號】:GB/T 16180-2006
【生效日期】:2007年5月1日

流程

【受理部門】:工傷保險科或各區社保管理站

工傷認定

【申報】
所需資料:《工傷認定申請表》、首診病曆本、身份證、勞動契約(或暫住證、工作證、工卡)、旁證材料。
1、單位申報: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產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於30日內書面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並提交上述資料;
2、個人申報:單位未在限期申報的,個人可在傷(亡)事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交上述資料並報告事故情況。
【受理】
1、確診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申請的,將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2、資料不齊的,工傷保險科將出具《收件回執》和《補齊材料通知書》告訴申請人補齊資料;
3、資料齊全並符合相關法規的,工傷保險科將受理申請,並發出《受理回執》給予申請人。
【調查】
1、工傷保險部門將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單位、員工或家屬須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
2、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或拒絕配合調查的,工傷保險部門可以拒絕支付該項工傷保險待遇,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3、個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將收到《關於傷亡事故處理的通知》,並且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反證據供調查人員核實,未能提供的視為事件認可。
【認定】
1、工傷保險部門應在正式受理後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並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
2、對認定為工傷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先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3、對認定為工傷並需要治療的未參保職工,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勞動能力鑑定

【受理部門】: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所需資料】:工傷認定書、病歷資料、鑑定申請書、申請人和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被鑑定人一寸彩色照片2張。
【流程】
1、申請人提交資料;
2、資料齊全,符合條件下達《深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鑑定通知書》;
3、申請人攜帶通知書到指定時間、地點進行鑑定;
4、申請人憑回執和身份證到原鑑定醫院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鑑定結論;
5、若對鑑定結論無異議,就工傷補償。若對鑑定結論不服,須在領取結論後15日內向市鑑定辦申請複審鑑定,若對該複審鑑定還不服,須在領取複審結論後15日內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最終鑑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