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註冊會計師工作規定

《淮南市註冊會計師工作規定》在1995.05.29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註冊會計師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29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是指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具體包括:
(一)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諮詢;
(二)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諮詢;
(三)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四)承辦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和單項資產評估;
(五)基建審計業務;
(六)其他會計業務。
第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驗資報告、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依法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人企業的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也應當由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出具審計報告。
第八條 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經認定為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可執行本規定的業務。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未經批准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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