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辦法

現將《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01〕101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證監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財會〔2001〕1069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證監會
  • 發布日期: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公告,年檢辦法,

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證監會各派出機構:
現將《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01〕1012號)同時廢止。

年檢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券許可證)的管理,根據《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凡具有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均應接受年檢。
證券許可證年檢年度自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許可證年檢的具體工作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年檢合格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換髮證券許可證,並公告年檢結果。
第三條 證券許可證年檢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證券許可證註冊會計師匯總表》;
(三)《註冊會計師證券許可證年檢申報表》;
(四)《會計師事務所其他註冊會計師及業務助理人員匯總表》;
(五)《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情況匯總表》;
(六)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的複印件;
(七)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超過65周歲;
(二)未通過註冊會計師年檢;
(三)離開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五)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本年檢年度內因職業道德或者嚴重執業質量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六)執業中未遵守執業準則、規則;
(七)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未通過證券許可證年檢。
註冊會計師因有以上第三、七項情形未通過年檢,轉入其他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並符合《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四、十五條、十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恢復證券許可證。
第五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具有證券許可證並且沒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註冊會計師少於20人;
(二)60周歲以內的註冊會計師少於40人;
(三)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實收資本低於2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淨資產低於100萬元;
(四)上年度業務收入低於800萬元;
(五)未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年檢;
(六)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本年檢年度內因職業道德或者嚴重執業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七)執業中未遵守執業準則、規則;
(八)內部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嚴格實施。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證券許可證並且沒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註冊會計師人數不足20人時,應當在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補足;距年檢材料上報截至日不足三個月的,應當在年檢材料上報之前補足。會計師事務所補充註冊會計師期間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超過規定期限仍不足20人的,收回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證券許可證。
會計師事務所因有前條第二、三、四、五、七、八項所列情形未通過年檢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註冊會計師因有第四條第六項所列情形未通過年檢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必須參加不少於48小時的培訓,並不得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整改期滿仍未達到要求的,收回其證券許可證。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未及時報送年檢材料的,視同未參加年檢,按照沒有通過年檢處理。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沒有通過證券許可證年檢的,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整改和收回證券許可證有關事宜。
第八條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許可證年檢材料以及有關表格的電子文檔,並同時將年檢材料以及電子文檔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查。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於每年7月底之前,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上報經核實的具有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年檢材料。
第九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收到年檢材料後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結果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略)
2、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證券許可證註冊會計師匯總表(略)
3、註冊會計師證券許可證年檢申報表(略)
4、會計師事務所其他註冊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匯總表(略)
5、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情況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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