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費交納試行辦法

保證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履行職能的經費來源,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合法權益,規範交納會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財政部財辦字[2000]24號《關於同意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資產評估師協會合併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費交納試行辦法
  • 總條數:11條
  • 適合對象:會計師
  • 會費總類: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為了保證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其地方組織履行職能的經費來源,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合法權益,規範交納會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財政部財辦字[2000]24號《關於同意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資產評估師協會合併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詳細內容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指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的自然人;團體會員指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
第三條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
第四條 個人會員會費分為執業會員會費和非執業會員會費。
(一)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其中,在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券許可證)的事務所執業並具有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在每人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的基礎上每年再交3,000元。
(二)非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100元。
第五條 團體會員會費分為定率會費和特種資格會費。
(一)定率會費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交納。
(二)特種資格會費是指具有特種資格的團體會員在交納定率會費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交納的會費。
有特種資格的團體會員是指:具有證券許可證的事務所;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事務所;從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事務所(以下簡稱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事務所)。具體標準如下:
具有證券許可證的事務所每所每年100,000元;
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事務所每所每年800,000元;
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事務所每所每年80,000元。
第六條 事務所申請終止時應交清當年會費。
第七條 多種資格的會員按多種資格交納相應會費。
第八條 會費按屬地原則交納。
設立分所的事務所,總所與各分所分別按各自實現的業務收入和所在地註冊會員人數向各自所在地地方協會交納會費;特種資格會費以總所為單位直接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交納。
第九條 兼營審計業務和評估業務的事務所,如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資產評估協會沒有合併的,按上年評估業務收入的1%向地方資產評估協會交納團體會費,按本所執業註冊資產評估師人數乘以定額向地方資產評估協會交納個人會費,按上年業務收入扣除上年評估業務收入後的1%向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交納團體會費,按本所執業註冊會計師人數乘以定額向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交納個人會費。
第十條 會費按年交納。
執業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定率會費每年應以事務所為單位,按上年業務收入、會員人數、擁有資格等計算應交會費,於2月底前統一上交省級協會,省級協會於3月底前將團體會員定率會費總和的50%匯至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執業會員會費由省級協會全額留用。
非執業會員會費由省級協會收取並全額留用。
特種資格團體會員會費由事務所於2月底前直接全額上交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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