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

財政部關於發布《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財會〔2002〕10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已經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現予公布,請根據辦法的要求組織好本地區的考試報名工作。

附屬檔案: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
  • 頒發單位: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印發號:財協字〔2000〕56號
  • 頒發時間:2002年1月28日
  • 考試方式:閉卷、筆試。
  • 考試用書:《考試大綱》
詳細內容,考試組織,考試科目,報名條件,考試實施,成績認定,

詳細內容

根據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協字〔2000〕56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經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審議決定,制定本辦法。

考試組織

由全國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工作,制定考試組織方針、政策,確定考試科目,審定考試內容,確定考試方式,處理考試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承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辦理有關事宜。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及時間:
1.會計與審計,240分鐘;
2.證券、期貨業務相關法規,180分鐘。
考試方式:閉卷、筆試。
考試範圍:每年度報名開始前,全國考委會將發布該年度《考試大綱》,界定考試範圍及參考用書。

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已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記錄,在近3年中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過刑事、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
報名人員應在規定的報名期間內到當地的地方考試辦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報名時,應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複印件)、註冊會計師證書(複印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地方考辦應對本地區報名人員的報名條件進行初審,並將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匯總表(格式見附)報送至全國考辦。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全國考辦對報名人員的報名資格進行終審,並下發終審合格人員的准考證至各地地方考辦。地方考辦在收到終審合格人員的准考證後,應在准考證上貼上相應考生照片,並加蓋地方考委會的鋼印後,發放給考生。
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用於命題、設定考場、試卷印製及傳送、有效答卷評閱及成績發放等項工作。
全國考辦不直接受理個人報考事宜。

考試實施

考試組織方式:全國考辦統一組織考試。
考試實施時間:由全國考委會在每年度發布的報名簡章中確定。
考生憑準考證及身份證件參加考試,並自覺遵守《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應考人員守則》;考務工作執行《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及考務工作人員有違紀、作弊行為,將按《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違紀作弊處罰規則》進行處罰。

成績認定

(一)閱卷工作由全國考辦統一組織。考試成績由全國考委會認定。
(二)各科合格分數線由全國考委會確定。兩科成績同時合格方為考試合格,不保留單科合格成績。
(三)全國考辦監製並頒發考試合格證書。如發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報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績。
註冊會計師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只證明考生考試成績合格,不能憑此證書籤署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有關報告。考試合格者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應按其他有關檔案辦理。
(四)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辦通知地方考辦。
附: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報名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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