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淮南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的決定

2002年8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淮南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WTO新形勢的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市政府決定對《淮南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和《淮南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等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廢舊金屬管理辦法
刪去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刪去第十六條第(六)項。
二、淮南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地來淮的建築、裝潢企業按所承包工程總造價的2‰,由市建築管理部門代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3日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