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的通知在2004.03.3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3.30
- 實施時間:2004.07.01
經2004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規範立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規定,現決定對《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3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刪去第十條。
二、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第八條修改為"開辦煤炭市場,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市場開辦登記證》。"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擁有煤矸石資源的企業,煤矸石只允許銷售給綜合利用部門或生產企業直接使用,嚴禁非直接使用煤矸石的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獲取。"
三、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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