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在1997.05.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消防設施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消防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在1997.05.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淄博市消防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在1997.05.2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設施監督管理,增強城市抵禦火災事故的能力,保證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山東省消防...
淄博市消防管理條例 (1998年月12月25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淄博市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在1993.03.27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的消防監督及消防設施安裝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山東省...
《淄博市消防條例》是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的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而制定的條例,由淄博市人大制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2015年7月20日市政府令第96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109號《淄博市...
《淄博市消除火險隱患監督管理規定》在1995.07.1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地消除火險隱患,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及有...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等;(二)城市和鄉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碼頭)、消防供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三)...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監督、消防驗收以及消防設施施工、監理和消防產品採購,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獨立工礦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設施。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軍事設施、核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第九條 ...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送交當地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建築設計防火審核;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須經消防監督機構檢查合格,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方可接收使用。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對其進行了修訂。2020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
(一)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二)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三)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五)對職工民眾進行消防...
《淄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在2001.11.09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高層工業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築消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築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高層建築的...
(三)誰負責批准合法,誰負責打擊非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第四條 工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分為綜合監管責任、主體監管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業務監管責任。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
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據了解,新增加的這一章,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隱患的查處力度。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辦理火災高危單位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不得附加條件。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規定,未經依法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在1996年10月16日由公安部頒布。2009年5月1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施行,《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2020年6月1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58號)廢止。...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二)依法審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四)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
三、審查各部門、各單位制訂的有關消防安全的辦法和技術標準;四、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在設計和施工中執行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情況,參加竣工驗收;五、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的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督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維護、...
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築”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條例內容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