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是淄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發〔2017〕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加強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政府治理現代化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發揮審計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對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審計力度。要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作為重點審計任務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市及區縣審計機關要進行跟蹤審計,同時在專項審計、審計調查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著力監督檢查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和實際效果,特別是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簡政放權、精準扶貧、風險防控等情況,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過程中的體制機制障礙和制度瓶頸,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進一步完善政策的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應。
(二)加大對公共資金安全和使用績效的審計力度。把問效、問績、問責貫穿審計工作始終,綜合分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揭示和查處嚴重鋪張浪費、重大資源毀損、環境污染及效益低下等問題,推動可持續發展,嚴防貪污、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加強財政審計,關注“全口徑”預算體系、財政支出結構和預算執行效果,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及資金沉澱等問題,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圍繞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國務院“約法三章”、《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我市相關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樓堂館所及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等方面審計,促進厲行節約和規範管理,推動儉樸政府建設。
(三)加大投資審計力度。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關係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工程的審計監督。要根據本地公共投資項目情況,按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投資審計計畫,做到計畫與資源能力相匹配。要堅持著眼長遠,以創新的思路和辦法推進投資審計轉型和全面發展,依法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績效審計、跟蹤審計、決算審計等,提高投資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四)加大風險隱患和改革制度措施協調配合的審計力度。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能源和資源環境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密切關注經濟問題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別是政府性債務、區域性金融穩定、房地產市場等情況,揭示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堵塞漏洞,妥善處置和避免損失,維護全市經濟社會安全。密切關注財稅制度、行政審批制度和投融資體制等改革措施的協調配合情況,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對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意見建議,推動完善制度。
(五)加大對民生和資源環保項目的審計力度。重點關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涉法涉訴等方面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跟蹤檢查基層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加強對土地、礦產、森林、水域等自然資源,以及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推動解決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積極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督促領導幹部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深入分析財政投入與項目進展、事業發展等情況,促進民生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
(六)加大對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力度。著力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注意發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及制定執行政策規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等問題,關注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監督責任履行情況,促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注重揭示法律規定不銜接、不配套甚至阻礙科學發展等問題。著力反映嚴重損害民眾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問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
(七)加大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揭露、查處力度。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環保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揭露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內幕交易等問題。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高估冒算等行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要查深查透查實,並依法、及時移送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機關處理。
(八)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力度。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著力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各級領導幹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密切關注權力行使與責任落實,促進理好財、用好權、盡好責。依法依紀揭示和反映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問題,促進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一個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推動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審計。
(九)加大村居審計力度。對取得財政資金的村居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關注資金申請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嚴厲查處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關注國家各項惠民政策、精準扶貧等項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嚴厲查處虛報冒領違規發放的行為,充分發揮各項惠民資金應有的效益和作用。依法開展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二、完善審計工作機制,提升審計監督成效
(一)依法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和電子數據。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不得設定障礙。各級、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政收支、財務會計、業務、管理等資料和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據信息及必要的技術文檔,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為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
(二)建立審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健全審計與財稅、金融、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機關的工作協調機制,在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案件會商、情況通報、結果反饋等方面形成制度規定。審計機關履行職責需要協助時,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予以協助和支持,並對有關審計情況嚴格保密。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
(三)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各級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中央、省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等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督查督辦事項。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列出整改清單,逐個問題銷號。整改結果在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同時,要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四)健全審計整改問責機制。強化督查整改,每年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梳理,開展整改情況“回頭看”,鞏固整改結果,防止問題反彈,推動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整改督查長效機制。各級、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建立審計整改約談制度,對整改不到位的,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三、強化審計管理,提升審計能力
(一)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著力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健全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加強審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審計機關進人關,提高能夠直接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人員比例,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風過硬的審計隊伍。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具備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暢通審計與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幹部的交流渠道。
(二)加強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落實全省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強化市級審計機關對區縣審計機關的領導,對審計計畫、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固定資產等實行統一管理。
(三)推動審計方式創新。加強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統籌協調,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做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項目審計,探索預算執行項目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的辦法,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整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機構相關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揮審計整體效能。根據審計全覆蓋工作需要,擴大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提高購買審計服務績效。完善外聘專家制度,發揮專家在審計項目實施中的積極作用。
(四)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加大審計信息化建設力度,推進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與審計機關信息共享。積極開展金審工程建設,構建全市審計工作管理平台和審計數據分析平台,全面推廣“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系統研究”的數位化審計方式,不斷加強跨行業、跨部門綜合數據分析,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巨觀分析的能力。加強計算機審計中、高級人才培養。創新電子審計技術,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推進對各部門、各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審計。
(五)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對內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內審機構,配備內審人員,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對行政事業和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內審工作的督導力度,不斷完善各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升企業風險防範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一)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支持審計機關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重視審計結果的運用,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加強政府督查和監察機關間的溝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檢查結果等信息,避免重複檢查。
(二)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各區縣政府要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定期組織開展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
(三)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各區縣政府要根據審計工作實際需要,配好配強審計力量;適應加強巨觀政策研究和審計項目管理,強化稅收征管、資源環境、行政政法、電子數據等方面審計監督的需要,合理設定審計機構。要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切實保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各民主黨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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