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是淄博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4日發布的通知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 發布機構淄博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淄政發〔2015〕16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14日
  • 有效性: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淄政發〔2015〕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廉政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部門(單位)及其他組織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完善治理的“免疫系統”,是貫徹落實新《預算法》加強審計監督體系建設、實現對政府性資金審計監督“全覆蓋”的內在要求,對加強權力制約、完善廉政防控體系、保障組織安全運行和目標順利實現具有重要作用。多年來,我市不斷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制度和隊伍建設,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為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服務和保障作用。但是,對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要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些部門、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不夠重視,仍然存在監督缺失、責任不清、財務管理混亂等現象,有的甚至出現了嚴重違紀問題。各級各部門(單位)要切實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工作,不斷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預防性和建設性作用,更好地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加強內部審計制度與機構建設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單位規模大小、業務性質及治理需求等情況,確定內部審計的組織架構、職能定位。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程式、審計內容、審計許可權、質量控制、審計報告與結果套用等內容,規範流程,形成制度機制。積極探索適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的內部審計工作評價體系,推進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化、科學化。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內部審計工作應當與財務工作的職責相分離。
(二)健全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明確規定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財政財務收入(或支出)達到1000萬元或者有下屬獨立核算單位2個(含)以上的,地方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和社會團體,鎮、街道及各類開發區(新區、園區),應當配備與本單位業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組織)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有較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要切實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技能培訓,提高其理論水平、專業技能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內部審計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客觀獨立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做到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勤勉盡責、保守秘密、誠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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