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1991年山東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山東省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經2018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7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1991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3月15日
  • 廢止時間:2018年7月19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廢止決定,檔案來源,

廢止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7月19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決定
經研究,省政府決定,廢止《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來源

山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1991年3月15日魯政發〔1991〕19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審計範圍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
政府部門、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條山東省審計局負責指導全省的內部審計工作;市(地)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下列單位,可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縣以上(含縣級)政府部門;
(二)國家金融機構;
(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
(四)有國家資產且審計業務較多的其他企業;
(五)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和下屬單位較多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由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應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
對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定和聘任。
任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應事先徵求上一級主管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收支計畫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五)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六)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七)審簽本單位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貸款申請書等重要經濟活動事項;
(八)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經濟效益;
(九)主管單位委託和本單位主要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單位的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檔案、資料等,應當按照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分別按時報送本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
(一)參加生產、經營、財務、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二)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對審計範圍內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提出改進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主要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履行本單位在管理職權範圍內授予的經濟處理、處罰等職權。
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發現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結論和決定不當的,有權責令其糾正。
第十條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長遠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單位主要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四)審計中發現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意見;
(五)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報送本單位主要領導人。審計報告應事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情況;
(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領導人提出變更審計結論和決定的請求,該單位主要領導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審計情況報表、審計工作總結等資料。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作為評審企業達標升級的重要條件。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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