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的決定》在1998.10.0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的決定
  • 外文名:Decis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ibo Municipality on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main body (Organization) of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ve penalty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0.08
  • 實施時間:1998.10.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審核確認,將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機關(含行政性機關)依法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淄博市計畫委員會、淄博市經濟委員會、淄博市財政貿易委員會(淄博市貿易局)、淄博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淄博市建設委員會、淄博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淄博市教育委員會、淄博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淄博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淄博市交通委員會、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國家稅務局、淄博市地方稅務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質礦產局、淄博市規劃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國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財政局、淄博市勞動局、淄博市統計局、淄博市林業局、淄博市水利水產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衛生局、淄博市房產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農業局、淄博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淄博市技術監督局、淄博市環境保護局、淄博市廣播電視局、淄博市菸草專賣局、淄博市審計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淄博市旅遊局、淄博市檔案局、淄博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淄博市新聞出版局(淄博市著作權局)、淄博市黃河河務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淄博市物價局、淄博市鄉鎮企業管理局、淄博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淄博市醫藥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業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辦公室
二、以下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依法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淄博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淄博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淄博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淄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國家稅務局涉外徵收分局、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徵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徵收分局、山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淄博管理處(淄博市無線電管理處)
三、以下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淄博市郵電局、淄博市供銷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淄博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淄博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淄博市物價檢查所、淄博市專利管理處、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淄博市勘測管理處、淄博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淄博市植物檢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淄博市衛生防疫站、淄博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淄博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
四、以下事業單位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並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淄博市環境監理總站、淄博市纖維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淄博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淄博市河道管理處、淄博市油區工作辦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淄博市種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監測中心、淄博市職工健康監護監督所、淄博市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淄博市園林管理處(淄博市旅遊規劃建設辦公室)、淄博市建築管理處、淄博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淄博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淄博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處、淄博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五、以下行政機關的直屬機構或者視為內設機構的組織以其主管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淄博市太河水庫管理局、淄博市供銷社鹽政管理辦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場管理處、淄博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庫管理處、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淄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隊、淄博市技術監督稽查大隊、淄博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辦公室、淄博市農機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事業單位應當有行政機關的委託書,行政機關應當對所委託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和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權拒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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