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的公告》是淄博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的公告
- 發布單位:淄博市
- 發布文號: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 發布日期:2003-03-19
- 生效日期:2003-05-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的公告
(2002年4月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3月1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3月1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經審核確認,現將市級行政處罰主體重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市級行政處罰主體資格(41個)
淄博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淄博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學技術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淄博市國土資源局
淄博市建設委員會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農業局
淄博市水利與漁業局
淄博市林業局
淄博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衛生局
淄博市計畫生育委員會
淄博市審計局
淄博市環境保護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淄博市廣播電視局
淄博市體育局
淄博市統計局
淄博市旅遊局
淄博市糧食局
淄博市規劃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
淄博市國家安全局
淄博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
淄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
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淄博市物價局
淄博市檔案局
淄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以下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依法具有市級行政處罰主體資格(24個)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淄博管理處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齊魯石化分局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計畫徵收局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稅收評估管理局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淄博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沂源縣藥品監督管理局
淄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淄區分局
淄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淄川區分局
淄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博山區分局
中國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淄博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徵收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徵收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周村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淄川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博山分局
淄博市地方稅務局齊魯石化分局
淄博市菸草專賣局
淄博市鹽務局
三、以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市級行政處罰主體資格(27個)
淄博市煤炭工業管理局
淄博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
淄博市市政管理處
淄博市交通運輸管理處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業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勘察測量管理處
淄博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
淄博市漁政監督管理站
淄博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淄博市黃河河務局
淄博市衛生防疫站
淄博市油區工作辦公室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氣象局
淄博市貿易局
淄博市房產管理局
淄博市新聞出版局(淄博市著作權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文物事業管理局
淄博市郵政局
淄博市知識產權局
淄博市植物檢疫站
淄博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
淄博市化工行業管理辦公室
四、以下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託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30個)
淄博市環境監理總站
淄博市園林管理處
淄博市建築管理處
淄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淄博市牆體材料改革與建築節能辦公室
淄博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處
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淄博市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處
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隊
淄博市水政監察支隊
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
淄博市太河水庫管理局
淄博市萌山水庫管理處
淄博市引黃供水管理局
淄博市河道管理處
淄博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
淄博市農機安全監理站
淄博市藥品檢驗所
淄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淄博市職工健康監護監督所
淄博市文化市場管理處
淄博市演出服務中心
淄博市人民防空監察站
淄博市能源監測中心
淄博市纖維紡織產品監督檢驗所
淄博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
淄博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淄博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以上市級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委託事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簽訂委託書,並對受委託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不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單位和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否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檢舉和控告。
今後,新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增加新的行政處罰主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其市級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再單獨公布。
1998年10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