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9.03
- 實施時間:1997.09.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審核確認,將省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公布如下:
一、 以下行政機關(含行政性機關,下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山東省計畫委員會、山東省經濟委員會、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城鄉建設委員會、山東省教育委員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山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山東省體育運動委員會、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國家安全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勞動廳、山東省交通廳、山東省機械廳、山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廳、山東省地質礦產廳、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林業廳、山東省貿易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財貿辦公室)、山東省文化廳(山東省文物事業管理局)、山東省廣播電視廳、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審計廳、山東省海洋與水產廳、山東省統計局、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新聞出版局(山東省著作權局)、山東省電力工業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旅遊局、山東省郵電管理局、山東省專利管理局、山東省氣象局、山東省地震局、山東省鹽務局、山東省菸草專賣局、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山東省技術監督局、山東省土地管理局、山東省醫藥管理局、山東省煤炭工業管理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省建築材料工業局、山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山東省測繪管理局、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山東省畜牧局、山東省引黃濟青工程管理局、山東黃河河務局。
二、 以下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依法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民用航空山東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漁港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漁船檢驗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涉外徵收分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三、 以下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
山東省航運管理局(山東省港航監督局、山東省船舶檢驗局)、山東省公路局、山東省證券管理辦公室、山東省口岸辦公室、山東省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山東省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山東省植物保護總站、山東省漁政監督管理處、山東省黃河航運局(山東省黃河港航監督)、山東省小清河航運局(山東省小清河港航監督)、山東省交通廳公路運輸管理局、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山東省公安廳消防局、山東省公安廳邊防局、山東省衛生防疫站、濟南鐵路局、山東省地方鐵路局、山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鑑定站、山東省長途電信傳輸局、山東省物價檢查所、山東省森林植物檢疫站、山東省省級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 以下事業單位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山東省纖維檢驗局、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山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站、山東省種子管理總站、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山東省獸醫衛生監督所、山東省交通廳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山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五、 以下行政機關的直屬機構或者視為內設機構的組織以其主管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黃河水利委員會山東水文水資源局、水利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山東局、海河水利委員會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山東省菸草專賣局駐濟南鐵路菸草專賣局、山東省菸草專賣管理稽查大隊、山東省技術監督局稽查所、山東省農機修配管理站、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山東省文化市場稽查隊、山東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山東省國有林場管理站、山東省林木保護站、山東省林木種苗站、山東省交通廳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山東省海洋監察總隊、山東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
六、 省交通部門和漁業部門設在各地的港航監督機構、漁政監督機構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級行政處罰主體(組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事業單位應當有行政機關的委託書,行政機關應當對所委託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和組織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權拒絕、檢舉和控告。
各地的行政處罰主體(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決定及本級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