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新修定的《涼山州破壞性
地震應急預案》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破壞性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四川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涼山州自然災害救災預案》,結合涼山實際,對2002年3月涼山州人民政府頒發的《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修定。
第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做好地震應急搶險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第三條 地震發生後,州和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破壞程度,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迅速開展地震應急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條 州內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震應急救助活動的義務。
第二章 地震預報和臨震應急措施
第五條 地震預報的發布,嚴格按國務院《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和泄露地震預測預報意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預報地區即可進入臨震應急狀態,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天,必要時可延長10天。
第七條 臨震應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密切監視震情發展變化,強化震情跟蹤,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震情發展趨勢。
(二)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科學、統一部署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落實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三)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對地震謠言、誤傳及時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發現突出的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州、縣市人民政府可發布48小時內的地震臨震警報,並同時向上級報告,必要時組織緊急避震疏散。
(五)在臨震應急期,對危險建築進行檢查,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盡一切努力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第三章 震後地震應急
第八條 破壞性地震分類
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州內發生5.0級至5.9級地震。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州內發生6.0級至6.9級地震。
(三)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州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
(四)對確定破壞性地震類型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指標,參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九條 一般破壞性地震應急行動
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州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災情規模,啟動《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指導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工作。
(一)立即召開指揮部會議,聽取地震、民政、救災辦等部門關於震情、災情的匯報,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情況,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領導(副指揮長)率領地震、民政、建設、救災辦、衛生、新聞等相關部門趕赴災區調查災情,指導災區縣市人民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四)根據震情、災情,動員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救助。
(五)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了解災情,核實、統計人員傷亡、建築物、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及時報州人民政府和州級有關部門,並通報駐軍。
3、協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現場工作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第十條 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行動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指揮緊急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開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救災辦關於震情、災情、波及範圍、救災方案的匯報,部署緊急搶險救災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和組織搶險救災情況,請求省和國家救援。視災情請求軍隊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副指揮長、州領導率領救災辦、地震、民政、衛生、公安、建設、水利、經貿、宣傳、教育、駐軍、武警部隊等指揮部相關部門趕赴地震災區,調查災情,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視震情、災情發慰問電、派出慰問團慰問災區幹部、民眾。
(五)州人民政府根據震情、災情舉行新聞發布會,動員、呼籲全社會緊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按照《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組織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立即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了解、核實、統計人員傷亡、建築物、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及時報州人民政府和州級有關部門並通報駐軍。
3、協助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現場工作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協調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簡稱特大破壞性地震)應急行動
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在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採取緊急行動、組織指揮緊急搶險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開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救災辦等部門關於震情、災情、波及範圍、緊急搶險救災方案的匯報,部署緊急搶險救災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和緊急搶險救災情況,特大地震災害可同時越級向國務院報告,請求省和國家緊急救援,請求軍隊援助。
(三)根據震情和災情,在局部地區、通往災區的交通幹線採取特別管制措施,確保緊急救援工作的開展。
(四)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副指揮長、州領導率領救災辦、地震、民政、建設、衛生、經貿、公安、水利、教育、宣傳、駐軍、武警等指揮部相關部門趕赴地震災區,了解災情、組織指揮緊急搶險救災。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州人民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動員、呼籲全社會和國際社會緊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發慰問電、派出慰問團慰問災區幹部、民眾。
(七)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主動按照《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採取緊急措施,迅速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應急行動
1、地震災區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動採取緊急措施,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和組織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了解、核實、統計人員傷亡、建築物、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及時報州人民政府和州級有關部門,特大地震災害可以同時越級向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駐軍。
3、在通信中斷時、採取緊急措施與上級取得聯繫,報告震情、災情,請求緊急救援。
4、協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開展地震現場工作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5、做好後勤服務工作。
第四章 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十二條 涼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州內發生破壞性地震,“涼山州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涼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12個處。
(一)涼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州長(州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組長)擔任;
副指揮長:由州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副組長擔任
成員: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州委宣傳部、涼山軍分區、63790部隊、州發展計畫委員會、州經濟貿易委員會、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建設局、州民政局、州衛生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交通局、州糧食局、州水利局、州廣播電視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州科技局、州統計局、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紅十字會、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州無線電管理處、武警四川省三支隊、武警涼山州支隊、武警涼山州消防支隊、西昌青山機場公司、成都鐵路分局西昌辦事處、中國電信涼山分公司、四川移動通信涼山分公司、中國聯通涼山分公司、西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門領導同志組成。
(二)涼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抗震救災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臨震預報,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副指揮長召開指揮部緊急會議,宣布進入臨震應急狀態,決定啟動《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2、及時將震情、災情和震情趨勢及抗震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災害可同時越級向國務院報告,視災情嚴重程度,請求省、國家、軍隊支援。
3、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幫助當地政府組織抗震救災工作。派慰問團、發慰問電慰問災區幹部民眾。
4、視震情、災情和社會影響情況、發布有關臨時政令。
(三)指揮部辦公地點:指揮部設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況改設涼山軍分區)。
第十三條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和主要職責
(一)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涼山軍分區、州委宣傳部、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地震局、州廣播電視局。
辦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書長
辦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州委宣傳部副部長、涼山軍分區參謀長、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
辦公地點: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況改設涼山軍分區)
(二)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為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的情況,並及時向指揮長和省委、省政府報告,特大地震災害可同時越級向國務院報告。
3、傳達貫徹中央和省州領導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傳達貫徹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災指揮部頒發的各項政令並督促落實。
4、負責協調抗震救災各項工作,負責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調運和安排。
5、適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組織抗震救災宣傳和新聞報導,統一宣傳口徑,平息謠傳誤傳。
第十四條 抗震救災指揮部各處組成和主要職責
(一)震情監測處
成員單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處 長:州地震局局長
副處長: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長
辦公地點:州地震局(必要時改設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職責:
1、進入臨震應急期,進行強化震情跟蹤監視,根據震情地發展變化,及時提出震情趨勢意見,報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落實進行督導,為州政府當好參謀。
2、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30分鐘內將地震參數(發震時間、震級、震中位置)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州領導,特大地震可直接報告州委書記、州政府州長,通報州級相關部門,涼山軍分區、通知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建議。
3、震後進行緊急會商,對震情趨勢作出初步估計。在震後應急期,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動態,加強分析研究震情發展趨勢,將趨勢意見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
4、震後2小時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並為省地震局現場工作先遣組)趕赴地震災區進行地震現場監測,速報震情和災情情況。
5、協助省地震局現場工作組做好地震現場工作。
6、地震後運用地震應急輔助決策系統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初評估(理論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初步災情數據。
(二)搶險救災處
成員單位:涼山軍分區、武警四川省三支隊、武警涼山州支隊、武警涼山州消防支隊、成都軍區合成戰術區。
處 長:涼山軍分區參謀長
副處長:部隊參謀長
辦公地點:涼山軍分區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駐州部隊、武警、民兵迅速趕赴災區搶險救災。
2、搶救被埋壓人員和被困在危險建築物中的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運送緊急救援物資和傷病員。
3、負責地震造成的火災、水災、爆炸及有害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的搶險救災。
4、其他急、難、險、重任務。
(三)醫療救護處
成員單位:州衛生局、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處 長:州衛生局局長
副處長:由州藥品監督管理局、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衛生局
主要職責:
1、按照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組織派遣醫療救護隊伍,組建臨時醫院(醫療所),搶救傷病員。
2、負責監測、檢查災區的飲用水和食品衛生,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調集、運送災區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加強質量監督檢查,確保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
(四)災情調查處
成員單位:州建設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統計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
處 長:州建設局局長
副處長: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統計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建設局
主要職責:
1、負責對地震災區人員傷亡,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各類建(構)築物、國家和公民家庭財產損失等進行調查、統計、匯總、上報。
2、對災區各類建(構)築物、生命線工程、基礎設施、民房進行安全性鑑定,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協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做好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的搶險救災、保障生活用水(自來水公司屬建設部門主管)。
(五)救災物資、資金保障處
成員單位:州經濟貿易委員會、州發展計畫委員會、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糧食局、州物價局、西昌電力股傷有限公司、西昌電力局、成都鐵路分局西昌辦事處、西昌青山機場公司。
處 長:州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副處長:由州發展計畫委員會、州財政局、州民政局 、州糧食局、州物價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經貿委
主要職責:
1、負責抗震救災資金的籌集、儲備、撥付。
2、負責協調組織抗震救災物資特別是民眾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採購、管理、調撥。
3、負責協調組織醫療救護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品器械等醫療用品採購。
4、負責協調電力部門的搶險救災工作、保障供電。
5、負責協調鐵路、青山機場的搶險救災工作,保障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
6、負責承辦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報救災經費、物資計畫、請求援助,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通信保障處
成員單位:州無線電管理處、中國電信涼山分公司、四川移動通信涼山分公司、中國聯通涼山分公司。
處 長: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副處長:由州無線管理處處長、中國電信涼山分公司、四川移動通信涼山分公司、中國聯通涼山分公司等經理擔任。
辦公地點:涼山電信公司
主要職責:
1、負責通信設施的緊急搶險救災,迅速恢復通信。
2、布設臨時通信網、確保抗震救災工作通信暢通。
3、設定地震應急通信網,並地震後迅速開通,確保地震後州委、州政府、涼山軍分區領導,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地震災區通信正常。
4、在通信設施遭地震破壞時,用衛星電話與州委、州政府有關領導和上級通信部門溝通。
(七)交通保障處
成員單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隊。
處 長:州交通局局長
副處長: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隊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交通局
主要職責:
1、儘快組織搶修遭受地震破壞的公路、橋樑,修復中斷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通往災區的公路。
2、路政要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病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外地旅遊人員的疏散。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時對陸路、水路交通實施特別管制。
4、在危險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機值守,保證道路暢通。
(八)災民轉移安置處
成員單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處 長:州民政局局長
副處長:由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民政局
主要職責:
1、調配救災物資,發放救濟款和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2、轉移、安置無家可歸災民。
3、轉移、安置受災學校的學生,做好災後學校恢復工作,儘快恢復學校上課。
4、做好在地震中死難者的善後工作。
(九)治安保衛處
成員單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隊、武警四川省三支隊、武警涼山州支隊。
處 長:州公安局局長
副處長:由州交通警察支隊、武警四川省三支隊、武警涼山州支隊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公安局
主要職責:
1、確保黨政首腦機關、要害部門的安全,確保到地震災區視察、慰問和組織抗震救災的中央、省、州各級領導和國內外救援人員的安全。
2、強化社會治安,防禦和打擊違法犯罪,預防和平息災區地震謠傳,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保障抗震救災秩序和安全。
3、維護機場、車站、通往災區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對災區金融、救災物資倉庫等重要目標實施重點保衛,確保國家財產安全。
5、對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次生災害 源實施重點防衛。
(十)宣傳報導處
成員單位:州委宣傳部、州廣播電視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地震局、涼山日報社、涼山電視台、涼山廣播電台。
處 長:州委宣傳部副部長
副處長:由州廣播電視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州地震局、涼山日報社、涼山電視台、涼山廣播電台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委宣傳部
主要職責:
1、負責統一宣傳報導口徑。
2、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
3、按規定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有關信息。
4、負責抗震救災的錄像、攝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務和接收援助處
成員單位:州外事僑務辦公室、州民政局、州紅十字會。
處 長:州外事僑務辦公室主任
副處長:由州民政局領導、州紅十字會秘書長擔任。
辦公地點:州外僑辦公室
主要職責:
1、按照《四川省嚴重破壞性地震涉外工作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涉外工作,處理好涉外事務。
2、地震災情特別嚴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國內外社會各界及個人提供的救援物資和資金。
4、州外僑辦負責國際組織及港澳救災捐贈活動的協調和聯絡工作。
5、州民政局負責做好各類救援捐贈資金和物資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監督。
6、州紅十字會負責接收、安排國內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紅十字會提供的救災捐贈。
(十二)次生災害防禦與搶險處
成員單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設局、州環境保護局、州安全生產監督局、州氣象局、大橋水電開發總公司等單位領導擔任。
處 長:州水利局局長
副處長:州建設局、州環境保護局、州安全生產監督局、州氣象局、大橋水電開發總公司等單位領導擔任。
辦公地點:州水利局
主要職責:
1、對地震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地質災害、水利設施受損、礦井坍塌、劇毒泄漏等次生災害採取緊急措施搶險救災。
2、平時加強次生災害源預防、建立災害預警機制,減輕或消除隱患。
第五章 地震應急條件保障
第十五條 搶險救災隊伍準備。涼山軍分區統一協調組織駐州部隊、武警部隊、預備役人員、民兵做好緊急搶險準備、按平震結合原則,可進行必要的搶險訓練,必要時,經批准進行演練。
第十六條 平時組織好救災醫療救護隊伍,災情發生後能迅速趕赴災區投入搶救傷病員工作。
第十七條 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救援物資包括搶險物資裝備和救助物資兩大類。
搶險裝備主要是搶救傷病員所需藥品、器械、防疫藥品,搶救被埋壓人員所需裝備和工具,搶修通信設施、道路橋樑、電力設施、供水設施、水利設施等所需物資裝備,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儲備。
救助物資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糧食、方便食品、飲用水、帳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資等,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籌集、採購、調運、儲備。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準備。有關部門協調做好傷病員轉運、救災物資運輸所需車輛,必要時請有關部門、軍隊派直升飛機援助。機場、鐵路優先保障救援人員、傷病員、救災物資的運輸。
第十九條 通信部門應做好地震應急通信設施、設備和技術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地震工作部門做好地震現場監測設備,震情災情速報通信設備、災害損失評估設備的準備和技術力量培訓。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破壞性地震都要進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其評估結果報省地震災害評審委員會審定。造成輕度破壞的4.9級以下地震應急工作由震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損失評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負責組織實施;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修定或制定本縣市、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災辦公室。
州、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未設地震工作機構的縣市,由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發布臨震預報後和發生破壞性地震後的應急階段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號令《涼山州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