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公約,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相關條款,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簡介
裡面有海關徵收關稅的規章條例及說明;也有海關的
關稅稅率表。關稅稅率表的主要內容有:
稅則號例、商品分類目錄和稅率三部分。
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公約
海關稅則
北京海關稅則發行部。
全文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議定如下公約。但本公約須經批准。
第一條
在下列簽署各國和今後將成為本公約成員的其他國家之間成立一個組織,稱為《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
第二條
成立本聯盟的目的是儘可能及時和正確地出版和公布世界各國的海關稅則及隨後的修改規定,所需費用由參加國共同負擔。
第三條
為此目的,將在
布魯塞爾建立一個
國際局,負責翻譯和出版各國的海關稅則及修改稅則的法令和行政條例。
第四條
公布將由國際海關稅則局以出版《國際關稅雜誌》的方式進行。
為此應採取商業上通用的語言。
第五條
國際局的職員,由比利時外交部指派。比利時外交部應墊支必要的資金並在其他方面保證這一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國際局的開支預算,每年最高不超過125,000
法郎。
此外,第一年需要有50,000法郎交由比利時外交部掌握作為籌建國際局的開辦費用。
此後,如任何國家和殖民地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自願加入本公約,它們應按第九條規定的比例交付上述50,000法郎應攤付的份額。
任何國家和殖民地於第一個七年期滿時退出聯盟的,對聯盟的資產應喪失共同所有權。
如聯盟進行清算,共同資產應按第九條規定的比例在參加聯盟的國家和殖民地之間進行分配。
第九條
為了公平核定應分攤的份額,各參加國將按照貿易額的大小分為六級,每一級按下列單位數目提供會費,即:
第一級,正常貿易額在40億法郎以上的國家 55單位
第二級,正常貿易額在20億至40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40單位
第三級,正常貿易額在5億至20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25單位
第四級,正常貿易額在1億至5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20單位
第五級,正常貿易額在5千萬至1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15單位
第十條
凡本國語言沒有被國際局採用的,對於這些國家,上述數字將分別減少五分之二,因此,它們是:
第一級: 33單位
第二級: 24單位
第三級: 15單位
第四級: 12單位
第五級: 9單位
第六級: 3單位
第十一條
總的年度開支,與按照上述規定分攤給各個參加國的單位總數相除以後,所得商數即為一單位的開支金額。以一單位的開支金額乘分攤給每個國家的單位數,得出每個國家對國際局開支所應分攤的份額。
第十二條
為了使國際局能儘可能準確地出版《國際關稅雜誌》,各參加國要及時地直接報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甲、仔細修訂的海關法令和稅則;
乙、今後修改海關法令和稅則的一切計畫;
丙、各國政府對海關當局所發能對外公開的有關實施稅則和貨物分類的一切通令和指示;
丁、各參加國所訂的與現行海關稅則直接有關的商約,國際協定和本國法令。
第十三條
聯盟出版《國際關稅雜誌》的方式,與
國際局預算有關的一切事項和國際局內部的組織機構,將由本公約的實施條例加以規定。實施條例與公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未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和殖民地,以後可以被批准成為參加國。
加入本公約,應以書面通知比利時政府,並由比利時政府轉告所有其他締約國政府。凡加入本公約即事實上同意本公約的一切條件和規定,並準予享有所規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五條
本公約將於189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七年。
如於第一個七年屆滿前十二個月本公約未宣告無效,聯盟將繼續延長七年,以後並依此類推。
宣告本公約無效應通知比利時政府,並只對這一通知的國家生效。對於聯盟的其他國家,本公約仍然有效。
經各國政府協商同意後,本公約可隨時作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相關條款
下列簽署人在本公約簽字蓋章以資證明。
1890年7月5日訂於
布魯塞爾。1890年7月5日公約實施條例——建立出版海關稅則的
國際局(公約第十三條)
第一款
《國際關稅雜誌》應以五種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德文、義大利文和西班牙文。
第二款
聯盟的每一成員國可自由地採用其認為適用的文字翻譯和出版《國際關稅雜誌》的部分或全部,費用自理,但已被國際局採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員國還有權引用僅是稅則的摘錄,在特殊情況下,並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議會檔案中引用《國際關稅雜誌》的一部分;當然,每一成員國依然有權採用本國文字出版和翻譯所有的海關稅則,只要這一出版物不是複印
國際局的作品。
第三款
國際局要仔細地翻譯海關法規。但各有關政府對翻譯的準確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爭執,應以原文為準。
必須在每一期的《國際關稅雜誌》的第一頁底部用
黑體字對此加以註明。
第四款
《國際關稅雜誌》的樣式由國際局確定。
第五款
每一成員國政府在領回與所交納會費相應的《國際關稅雜誌》份數時,應通知國際局其需要的國際局所採用的文字中的那種版本。
成員國有權要一定數量的一種文字的版本,其餘的要別種文字的版本。
第六款
國際局只能向參加聯盟的各國政府提供《國際關稅雜誌》。
第七款
每個國家按比例交納的會費,將以訂購《國際關稅雜誌》的方式給予償還,每份按15法郎計算。
第八款
國際局的開支約計如下:
甲,國際局職員和雇員的工資(包括15%的附加)
……75,000法郎
乙,《國際關稅雜誌》的印刷費和分發費用……30,000法郎
丙,國際局用房租金和
修繕費、燃料費、電費、供應費、辦公費等。 ……20,000
法郎總計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時外交部長在公約和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內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組織和管理
國際局。
第十款 經比利時外交部長批准,國際局負責人有權將上年度的結餘轉入本年度。結轉的款項應撥作
備用金,供臨時急需開支。但備用金的數額不得超過25,000法郎。如認為適當,結餘可用以減低《國際關稅雜誌》的訂購價格,但不可用來增加已由各參加國訂購的雜誌份數,這項結餘也可用於對除第一條所列舉的幾種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譯費用。
上述最後一種開支辦法只有經聯盟的成員國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1890年7月5日訂於
布魯塞爾,作為同日簽訂的公約的附屬檔案。簽字備忘錄為簽署1890年7月5日公約和關於建立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實施條例的代表今天集會,達成如下宣言:
一、關於聯盟國家按
國際局開支分攤的份額進行分類問題(公約第九、十、十一條):
代表們宣告,在公約的整個有效期間,參加國應分為下列幾個等級並分別按下列單位數目提供會費。
由於每一國家實際應承擔的份額有待於正式參加國的多少來確定,1890年2月26日議定的開支分配表上所列的會費數額僅供參考。但在公約有效期間,會費無論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關於參加國到期會費的支付問題:
代表們宣告,到期的會費應於每個
財政年度的第一季內在
布魯塞爾以比利時法定貨幣交付。
三、關於議定1891年4月1日為執行公約日期問題:
代表們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約的執行日期以前,有關國家政府應遞交正式參加本公約的通知書;然而,這一手續並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沒有明確通知要退出本公約的簽字國,應仍列在參加國名單內。
下列代表在本備忘錄上籤字以資證明。
1890年7月5日簽於布魯塞爾。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 1890年7月5日公約建立
第一級
每年應交會費國 別 〔注〕 應得雜誌份數〔注〕
(
金法郎)比利時 6,833 456加拿大 6,833 456中 國 4,100 274丹 麥 4,100 274法 國 6,833 456德 國 6,833 456大不列顛 6,833 456義大利 6,833 456荷 蘭 4,100 274瑞 典 4,100 274美 國 6,833 456
第二級
(貿易額在20億至40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阿根廷 4,970 332澳大利亞聯邦 4,970 332印 度 4,970 332挪 威 2,982 199波 蘭 2,982 199南 非(聯邦) 4,970 332西班牙 4,970 332瑞 士 4,970 332
第三級
(貿易額在5億至20億金
法郎之間的國家)巴 西 1,863 124智 利 3,106 207古 巴 3,106 207捷 克 1,863 124芬 蘭 1,863 124匈牙利 1,863 124
葡萄牙 1,863 124烏拉圭 3,106 207蘇 聯 1,863 124
委內瑞拉 3,106 207
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級
(貿易額在1億至5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
哥倫比亞 2,485 166
厄瓜多 2,485 166埃 及 1,491 100愛沙尼亞 1,491 100希 臘 1,491 100伊 朗 1,491 100
伊拉克 1,491 100日 本 1,491 100
拉脫維亞 1,491 100立陶宛 1,491 100墨西哥 2,485 166巴基斯坦 2,485 166羅馬尼亞 1,491 100
第五級
(貿易額在5千萬至1億金
法郎之間的國家)
玻利維亞 1,863 124保加利亞 1,118 75
哥斯大黎加 1,863 124海 地 1,863 124秘 魯 1,863 124暹 羅 1,118 75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級
(貿易額在5千萬
金法郎以下的國家)
阿爾巴尼亞 372 25
奧地利 621 42比屬剛果 372 25多米尼加共和國 621 42
宏都拉斯 621 42盧森堡大公國 621 42巴拿馬 621 42
巴拉圭 621 42
註:對於那些本國語言不在《國際關稅雜誌》所採用的五種之內的國家,
其年度會費減少五分之二(見1890年7月5日公約第十條);其應得
雜誌的份數也按相同比例減少。
2、改為免稅的商品清單
3、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申報指南》中英文(附光碟)
內容簡介:十位編碼、監管條件、申報說明、出口退稅、政策法規、海關代徵稅一覽表特別說明2013年稅則書新添加: 1、新稅則2013年出口退稅率全部內容; 2、包括2012年將對監管條件、十位編碼、進口關稅等進行重大調整內容; 3、添加了報關必須填寫的“申報說明”即海關總署最新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的全部內容 本書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13年最新調整的進出口關稅稅率編制而成。出於海關監管工作的需要,2012年對進出口商品監管證件進行了重大調整,因此本書2013年商品監管條件也相應進行了重大調整。最新商品編碼、最新關稅調整盡在本書體現。為便於使用本書,現說明如下: 第一部分:《關稅稅則》:第1列為“稅則號列”,其8位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完全一致,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海關的10位數編碼。第2列為“貨品的中文名稱”。第3列為“進口稅率”,其中第1欄是最惠國稅率,適用於原產於世貿組織成員或與我國簽有互惠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第2欄是中巴稅率,適用於原產於巴基斯坦部分進口的貨物;第3欄為普通稅率,適用於原產於上術1、2欄以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第4列為“增值稅率”,欄目空白時為免徵,其他分為13%和17%兩種。第5列為“出口退稅率”,欄內數字表示相應退稅稅率。第6列為“計量單位”,為海關統計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第7列為“監管條件”,相應的代碼表示在一般貿易進口或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的監管證件代碼,具體名稱參見本書《監管證件與名稱代碼表》第8列為“貨品的英文名稱”。本稅則各欄目的稅率均為從價稅(**除外)。本稅則稅率欄目內的**表示從量稅、複合稅,具體稅率參見附屬檔案2 本稅則稅率前標有*的,表示該稅率為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的商品的配額外稅率,配額內稅率參見附屬檔案3 本稅則在稅號前標有*的,表示該稅目的部分商品憑信息產業部出具的用於信息技術產品的證明,可按本稅則附屬檔案4的稅率計徵稅款 第二部分:匯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最新頒布的有關外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並配有準確的英文翻譯。 中英文對照的參考,有利於相關人員更好掌握進出口貿易管理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為方便讀者在海關報關和計算關稅,本書另含有報關自動化系統常用代碼表及海關計稅方法兩部分。 第三部分:本書添加了報關必須填寫的“申報說明”即海關總署最新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的全部內容。 讀者可通過本書或光碟查找到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有關數據資料及相關中英文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