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介紹
監管作為海關四項基本任務之一除了通過備案、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
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
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規範的管理程式與方法。
監管依據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根據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對進出口貨物由經貿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等方式來實施管理的一項制度。它是海關監管和驗放進出口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這在《
海關法》里有明文規定。
進出口許可證是保護和穩定國內經濟免受國際 市場衝擊的一項有效措施。但隨著我國申請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進出口許可證作為一項
非關稅措施,如何控制並減少其管理範圍,已成為我國外貿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和順利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敏感問題。
商檢制度
商品檢驗制度是指商品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重量、數量、包裝、殘損等依法進行檢驗,出具檢驗證書。此外,
商檢機構還負責對出口食品的衛生檢疫和向非協定國家出口
動物產品的病蟲害檢疫,對進口貨物的環保狀況進行鑑定。國家出入境檢驗疫局是我國負責檢驗進出口商品的主管機構,由該機構制定、調整並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調整後的《檢驗檢疫商品目錄》涉及編碼商品4113個。
我國商品檢驗的種類分為4種,即法定檢驗、契約檢驗、公證鑑定和委託檢驗。法定檢驗是指根據國家規定,對進出口商品實施強制性的檢驗,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均屬法定檢驗商品;進口時,海關憑
商檢機關拓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放行。出口時,報驗手續在向海關申報之前進行。海關憑
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憑其在
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動植物檢疫制度
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保障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維護我國的對外信譽,國家規定對進出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實施檢疫。凡屬應當施行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無論以何種貿易方式進出境,都應當在報關前報請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動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由動、植物檢疫機構發給《檢疫放行通知單》或在貨運單據上加蓋檢疫放行章後,再向海關申報。
應實施動樾持檢疫的範圍包括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檢疫區的運輸工具。例如:
1、動物:家畜、家禽、獸、蛇、魚、蝦、蟹、貝、蠶、蜂等。
2、動物產品: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植物:載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種籽、種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產品:糧食、稻類、棉花、油類、麻類、菸草、籽仁、乾果、鮮果、蔬菜、生藥村、木材、飼料等。
藥品檢驗制度
藥品檢驗是國家為了防止假藥、劣藥非法流入國內而制定的對進口藥品(包括藥材)實行檢驗的制度。我國對進口藥品實行註冊制度,即進口藥品,須取得衛生部核發的《
進口藥品註冊證》或《一次性進口藥口批件》,經營進口藥品的外貿企業,須具有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到達口岸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藥檢所報檢,海關憑藥檢所在進口貨和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檢的印章放行。
對進口
血液製品,國家規定從嚴掌握和限制,確屬臨床醫療需要進口的,進口單位慶事先報經衛生部批准。進口時,由口岸藥檢所審查批准檔案,按規定程式實施檢驗後放行。
對進出口精神藥物、麻醉藥物,按照國務院發布的《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和《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精神藥物由外經貿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外貿規定辦理,麻醉藥品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衛生部、外經貿部指定的單位辦理。進出口時,應報衛生部審查批准,發給《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可證》,海關憑準許可證驗放。
食品檢驗制度
食品檢驗指的是按照我國衛生標準和要求對進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等進行檢驗的制度。
進口時,由國境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國境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證書放行。出口食品,由國家
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海關憑上述機構的檢驗證書放行。
瀕危物種管理制度
瀕危物種管理是指瀕於滅絕和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和植物,範圍包括列入《瀕危野生動樾的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附錄2檔案中的全部物種。長期以來,人類在獲得發展的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自然資源面臨枯竭的危險,許多
野生動植物滅絕的速度加快,成為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一旦自然生態失去平衡,危及的將是人類自身。為此,國際上要求保護瀕危物種的呼聲越來越高,管理上越來越嚴。在我國,有識之士不斷呼籲制止濫捕濫殺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國現已加入了《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並制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林業部也下發了《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等許多法規。
此外,我國還制定了旨在與自然生態環境保持和諧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國家規定,凡進出口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所限制的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滌
馮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凡出口含珍貴稀有野生壢植物中成藥,出口痢,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書向海關報關。
文物管理制度
文物是一個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有的文物甚至價值墨守成規城。因此,許多國家都立法加以保護,以防止文物的流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凡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對暫時進出境文物,如經國家批准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他需由甸駐外機構人員、出訪人員攜帶、託運或郵寄的暫時出境文物,在出境前,由當地文物出境鑑定站根據批准檔案和文物清單、照片,查驗無誤後簽發出境證明;復帶文物進境時,須根據清單、照片進行復驗,海關憑出境證明按暫時出境貨物予以驗放。對
出口文物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在報關前,和國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鑑定,海關憑該部門蓋的火漆標誌或文物出口證明放行。國家對需要辦理鑑定的出境文物的品種作出了規定,在一些地方還成立了文物鑑定站負責此項工具境外人員託運、攜帶文物出境的,還應在報關時交驗用外匯購買的文物銷售發票。
金銀、外匯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金銀管理條例的規定,出口金銀製品,必須向海關遞交
中國人民銀行制發的《金銀製品出口準許證》,海關憑準許證驗放。
為加工出口成品需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原料,應當在進口後持進口報關單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登記手續,以便出口時審查發證。
根據國家有關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進出境人員攜帶外匯出入境超過規定數額,應視情況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或向當地
外匯管理局申請核准,銀行憑核准檔案簽發“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進口廢物管理制度
進口廢物,俗稱“
洋垃圾”,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廢棄物質,包括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國際上列入有害廢物管理的共有23項。
據估計,全球每年產生垃圾100億噸,有害廢物3億多噸,這些垃圾和廢物絕大部分得不到有效處理,由此出現有害廢物和垃圾的跨國間轉移。一些已開發國家將大量工業和生產垃圾,特別是有害廢物以各種名義,通過各種渠道向開發中國家轉移,我國也成為轉移的受害對象。
《暫行規定》禁止進出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對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類廢物的進口,須經國家環保局審批,其他廢物嚴禁進口。
《暫行規定》還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申請和審批手續作了嚴格規定,實行
環境保護風險責任,海關憑國家
環保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口岸所在地
商檢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驗放。對檢驗不合格的廢物,海關依法責令退運和任罰款處理。對違反規定北朝將境外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擅自進口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智慧財產權的海關保護制度
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面對與國際貿易有關的
智慧財產權侵權在全球範圍內的不斷蔓延,許多國家海關紛紛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國際組織也在積極行動。1985 年
世界海關組織制定了《關於授權海關實施商標和著作權保護的國內立法的示範法》。關稅與貿易總協協定
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於1994年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
TRIPS)。1995年國務院第179號令發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於當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對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的宗旨、範圍、海關職權及義務、
智慧財產權備案、保護申請、擔保、調查和處理、8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內容主要包括:1、保護範圍:受中國法律保護的,並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
商標權、著作權、
專利權;2、法律依據:凡受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智慧財產權侵權貨物禁止進出口,表明了中國政府對
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持的基本立場;3、保護備案;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需要海關對其智慧財產權實施保護,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4、保護申請:海關除對侵權貨物可以扣留外,原則上應由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請示海關採取保護行動;5、擔保:申請人請求海關扣卵巢進出境貨物時,應當提供與進出口貨物到岸或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以防因錯扣而引起的賠償損失要求及承擔相關費用;6、處罰:海關可沒收侵權貨物並可同時處以罰款。
監管分類
總述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
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範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 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
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
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
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 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一般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
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徵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
報關企業,依照《
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
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
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
關境,採用電子資料
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
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
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 的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
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徵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
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範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徵稅環節後,對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 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範,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 但仍需進一步完善。《
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範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 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繫,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
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註冊登記,按規定設定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
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
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占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