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詳細規定,補充,
詳細規定
如果進口貨物及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海關徵收滯報金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但必須先交納滯報金。該項規定不適用《海關法》第五十三條。
滯報金的起征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郵運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期為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滯報金按日計收。收貨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運輸工具申報進境 (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運抵指運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
滯報金的日徵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五十元。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系指由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如到岸價格不能確定,由海關估定。
海關徵收滯報金後,應向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具收據。
滯報金金額以元計收,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收。
對應徵收滯報金的進口貨物,在未交納滯報金之前,海關不放行貨物。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如確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報關,經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確實證明,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可不按滯報論處或減收滯報金。
補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免予徵收滯報金:
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將貨物提取變賣處理。
收貨人經海關批准向海關提供擔保,先提取貨物並在擔保期限內補辦申報手續。
被海關扣留的進口貨物在被扣留期間,不計征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