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代徵稅費

海關代徵稅費是指海關代國內其他稅務機關或有關管理部門對進口商品徵收的稅費。1991年,中國對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的稅費有:船舶噸稅、產品稅、增值稅、特別消費稅,對外商和僑商所進口的貨物則代征工商統一稅、鹽稅和車輛購置附加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代徵稅費
  • 類別:費用、稅費
  • 定義:海關代稅務機關對進口商品徵稅
  • 種類:船舶噸稅、產品稅、增值稅
正文,

正文

海關代國內其他稅務機關或有關管理部門對進口商品徵收的稅費。海關對進口商品除徵收關稅外,在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前,還須代征法律規定的與國內商品相同的有關稅費,當今世界各國無一例外。這是海關作為國家特殊稅務管理機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
1991年,中國對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的稅費有:船舶噸稅、產品稅增值稅特別消費稅,對外商和僑商所進口的貨物則代征工商統一稅鹽稅和車輛購置附加費。
船舶噸稅由交通部管理,由海關代征,稅款入交通專項帳戶,並直接用於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維護和建設。船舶噸稅的徵收對象包括往來中國港口的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中外合營的海運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以及中國租用(包括國外華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國外或兼營沿海貿易的外國籍船舶。船舶噸稅按照船舶註冊的淨噸位徵收定額稅,淨噸位越大,每噸位稅額越高;反之,每噸位稅額越低。納稅人於申請完稅時自行選報30天期和3個月期兩種繳納期限。
海關對國內企業進口貨物按條例的規定,分別代征產品稅、增值稅和鹽稅。但對每個進口商品只徵收三種稅的其中一種。徵收增值稅、產品稅和鹽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所進口的產品,海關代征工商統一稅。
對進口車輛,由海關按照國務院1985年 4月發布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代征規定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稅後如有過戶、改型等情況均不再續征,直至報廢。進口車輛的車輛購置附加費一律按組成價格的15%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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