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一般指本詞條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國以日耳曼習慣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法律制度,後擴大到英國殖民地,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基本介紹

立法精神,司法體系,法系套用,法系區別,

立法精神

根據當地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是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這種法系根據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別誰是誰非,不看重學歷威望,用平民組成陪審團

司法體系

(一)法院組織
1.英國
上議院曾經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
2009年成立英國最高法院
2.美國
雙軌制的法院組織。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系統:聯邦法院組織系統與州法院組織系統。
“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件,確立了司法審查的憲法原則。

法系套用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判例法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

法系區別

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國,採用大陸法系的地區有中國內地中國澳門以及中國台灣。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採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大英國協國家和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第二,法典編纂。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鑑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第三,法律結構。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四,法律適用。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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