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系概覽(美國法學家約翰·亨利·威格摩爾著法學著作)

世界法系概覽(美國法學家約翰·亨利·威格摩爾著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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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概覽》是美國法學家約翰·亨利·威格摩爾著法學著作,於1928年首次出版。

《世界法系概覽》用生動豐富的法律圖片(包括主要的法典;典型的法律文書;立法及司法場景;著名的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的肖像和雕塑)、敘述的語言,依據各國的權威文獻及具體司法案例,考察、描述了法律演進的歷史軌跡,闡釋了各個法系獨具個性色彩的特徵。在作者看來,比較法研究應“將視野越過法律本身,從法系之外的視角觀察法系”。而對法系進行研究又有三種模式,作者所推崇的是第三種研究模式,即法系源流的比較學。因此,該書論述的法系不僅僅限於現存的大陸、英美、伊斯蘭等少數幾個法系,而是涵蓋了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曾經存在過的總計16個法系。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世界法系概覽
  • 外文名: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
  • 作者:(美)約翰·亨利·威格摩爾
  • 類別法學
  • 字數:708000
  • 首版時間:1928年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

內容簡介

《世界法系概覽》共17章,依序為:埃及法系、美索不達米亞法系、希伯來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希臘法系、羅馬法系、日本法系、伊斯蘭法系、凱爾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海事法系、教會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演進。關於“法系”,作者指出:“經過時間的洗禮和地方的變遷,最後,只有少數幾個民族形成了清晰、完備、系統、連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體系,這就是該書所指的法系。”作者指出,在上述16個法系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法系消亡了,有些還依然存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和伊斯蘭法系屬於最年輕的法系,現在世界上大部分的人還在這些法系下生存。埃及法系、美索不達米亞法系是兩個最古老的法系,它們早已消失。印度法系由於容忍外族的政治統治而得以倖存。在那些最古老的法系中,只有中華法系獨立生存了下來”。

作品目錄

總序
譯者序
原序
前言
第一章 埃及法系
第二章 美索不達米亞法系
第三章 希伯來法系
第四章 中華法系
第五章 印度法系
第六章 希臘法系
第七章 羅馬法系
第八章 日本法系
第九章 伊斯蘭法系
第十章 凱爾特法系
第十一章 斯拉夫法系
第十二章 日耳曼法系
第十三章 海事法系
第十四章 教會法系
第十五章 大陸法系
第十六章 英美法系
第十七章 法系的演進

創作背景

《世界法系概覽》的創作源於以下一個設問:“為了更好地理解現在,我們必須清楚地了解過去。然而,過去已不復存在。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發展的歷史,我們可否重現歷史?”但作者同時又指出,過去的歷史往往都是關於世界法系的冷冰凍的紀錄,“難道我們不可以藉助歷史畫面將我們的描述變得更加生動和逼真?”基於上述目的,作者藉助其親身收集的464幅歷史圖片並配以解說向人們展示了一幅世界各大法系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巨幅歷史畫卷。

作品思想

在作者看來,比較法研究應“將視野越過法律本身,從法系之外的視角觀察法系”。所謂法系是指世界上少數幾個民族在歷史的演變中形成的清晰、完備、系統、連續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體系。而對法系進行研究迄今又有三種模式,一是對現存各法系的特徵、現狀進行考察;二是對法系的運作模式及其相應的優點進行比較;三是根據各個法系產生、發展的年代順序和產生原因對各個法系的起源與演變進行比較。作者所推崇的是第三種研究模式,即法系源流的比較學。因此,該書論述的法系不僅僅限於現存的大陸、英美、伊斯蘭等少數幾個法系,而是涵蓋了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曾經存在過的總計16個法系,按大體上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系、美索不達米亞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希伯來法系、希臘法系、海事法系、羅馬法系、凱爾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會法系、日本法系、伊斯蘭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一)世界上最古老的五個法系
威格摩爾首先敘述了世界上所知的最為古老的五個法系。它們共同的都產生於歐洲以外的亞非地區,並且起源的時間均在公元前2000年之前。那時的歐洲還依然沉睡著,尚無任何文明的痕跡。由於這一時期的人類文明仍處於蒙昧時代,在這五個法系中,中華法系是唯一一個未建立在宗教的基礎之上的法系;在埃及、美索不達米亞、希伯來和印度法系中,法被認為是神通過統治者直接啟示和傳授人類的,因而被認為是宗教原則的組成部分。
作為世界上最早的法系,埃及法系創造了眾多的世界第一,如最早的法院、最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最早的法院記錄等;稍後的美索不達米亞法系則以其商業的發達和“法典文化”而著稱,為人們留下了大量的商業的記錄,以及包括《漢謨拉比法典》在內的鐫刻在石柱上的法典;而發源於巴勒斯坦地區的希伯來法,由於其與猶太教的密不可分而對後世西方法律的精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之後介紹的是兩個至今存在的亞洲國家的法系: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對於前者,作者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一法系具有為世人所知最古老最穩定的法律原則與精神,這也是使其成為唯一存續時間得以超過4000年的法系,而相比之下,印度法系卻歷經變革與斷裂,婆羅門教、佛教、印度教、伊斯蘭教等宗教的混雜使南亞各國的法律都呈現出鮮明的階段性,但由於其最終與英國法律相調和而得以延續至今。
(二)公元前產生的兩個歐洲法系
從時間上看,同樣產生於歐洲的海事法系、凱爾特法系和日耳曼法系在公元前也已經開始出現。但嚴格地說,公元前產生於歐洲的法系只有希臘法系和羅馬法系,而這兩個法系無疑構成了其後西方法律文明的源頭。
在作者看來,進入成熟期的希臘法系是首次以一個世俗的法律制度的面目出現的法系,即不再認為法源於神學,構成宗教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這樣一種法律的世俗性來自於司法和宗教的分離,梭倫改革後,創立了陪審團審判的制度,從而使法進一步民主化。但也正是由於古希臘高度民主的司法制度使其與法律的職業化、技術化無緣,以至於至今“只能引起歷史學家和語言學家的興趣了”。
相比之下,古羅馬人卻擁有對法律秩序的激情與崇拜,在經歷了共和國時期由“非專業性法庭”實施的司法之後,陪審團與辯護家不再是法律家的代表了。帝制時代登上歷史舞台的是職業法官和法學家。從奧古斯都開始授予某些法學家以解釋的特權,到哈德良皇帝賦予這些解答以法律效力,這些措施都促進了法律原則的確定性、一致性和法律邏輯的發展,並使羅馬法的發展明顯不同於古希臘,形成了法律發展史上一種全新的法律類型。
(三)公元後產生的兩個亞洲法系
按照法系起源的時間順序,接下來應是公元前後產生的凱爾特法系和日耳曼法系。但是鑒於這兩個法系後來的演變史與歐洲法系聯繫緊密,作者將它們順其自然地放在歐洲法中一併論述。轉而先敘述產生於公元後的並現存至今的兩個亞洲法系:日本法系與伊斯蘭法系。
由於威格摩爾本人所具有的在日本講學的學術背景,使其對日本法的介紹與評論也顯得遊刃有餘,尤其是其對古代法律的研究程度之深是西方學者中不多見的。而對於近代之後日本法對外來法律的繼受,作者則不以為然,認為這只不過是一種改造,幾乎未能表明是一種新法系的創建。
對伊斯蘭法系,威格摩爾也花了不少篇幅,對其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度進行了頗為詳盡的介紹,其中包括對大量訴訟文書的研究。因為在作者看來,要想真正理解伊斯蘭法系,僅從有關它的淵源與結構的敘述中去蒐集資料顯然是不夠的,人們還必須具體了解這一法系的實際運作情況。
(四)中世紀歐洲的三個民族法系
作者接下來論述的各個法系均源起並發展於公元元年之後的歐洲。首先是羅馬帝國之外歐洲三個主要民族的法系,即凱爾特法系、斯拉夫法系與日耳曼法系。
首先是存在於古代威爾斯和愛爾蘭的凱爾特法系,但其最終隨著英格蘭的征服而消滅。儘管這一古老的法系已經永遠地逝去了,但威格摩爾仍花費了相當的篇幅對之進行描述,體現了世界眼光。
關於斯拉夫法系,威格摩爾先後介紹了波西米亞、波蘭、南斯拉夫與俄國四個分支的發展情形,其中對俄國的法律史的描述較為詳盡。從12世紀的《亞羅斯拉夫法典》到15世紀《伊凡三世法令》再到17世紀《阿列克謝法典》直至19世紀的《尼古拉一世法典》,這條長鏈反映了俄羅斯法律是如何從原始落後走向封建獨裁,再走向資本主義的歷程。
對於日耳曼法的演進,威格摩爾將之分為口頭習慣、成文習慣法、習慣法彙編與羅馬法成為普通法四個階段。由於日耳曼法長期以來的無文字狀態,其法律的發展程度難以通過立法表現出來。因此,作者在這一部分不惜直接引用許多非法律的資料將古代日耳曼人的日常法律生活尤其是其司法審判的場景真實的再現於讀者的面前。在威格摩爾看來,維繫日耳曼法存續的正是其民眾“審判員”和世俗法官,隨著其最終為具有羅馬法和教會法知識的博士所取代,純粹的日耳曼法律制度也就壽終正寢了。
(五)中世紀歐洲三個民族外的法系
上述日耳曼法系在中世紀後期逐步在歐洲取得了統治地位,並不同程度上取代、吸收了被占領的如凱爾特、斯拉夫、羅馬等地的舊制度。但日耳曼法自身的發展進程緩慢,缺少若干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的要素。大約是15世紀的時候,具有日耳曼法所沒有的要素並且彌補了其不足的另外三種法系與日耳曼法同時平行得到發展。這三種法系就是海事法、教會法和復興的查士丁尼法律。
海事法起源於腓尼基法與羅馬時期的羅德海法,隨著中世紀後期城市的興起與商業的復興,出現了阿瑪斐法典等一批海商法典。這一時期被稱為海洋的普通法時期,至17世紀海商法進入了國家法時期,但自19世紀末開始,海商法又出現了復興的趨勢,其標誌是1921年的海牙會議。
教會法從5世紀前後實力開始不斷膨脹,經過格利高列七世的改革達到鼎盛,並一直持續到13世紀末,直到17世紀初前後逐漸衰落。儘管教會曾建立宗教裁判所,並燒死了布魯諾和貞德,但其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決鬥,並在歐洲首先規定了在法律面前無論富人還是窮人都必須平等的原則。
查士丁尼法律在12世紀歐洲開始的復興被視為中世紀以來法律史上最偉大的事件,因為它最終導致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的產生。當然,在羅馬法復興的初期,它是完全獨立於任何民族之外的。大學裡的法學家們最初是注釋這些古代法律文獻,之後又對之進行解釋以將理論套用於解決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到15—16世紀,羅馬法日漸成為歐洲大陸的普通法而被接受。但這一時期羅馬法仍獨立於民族之外,實踐中地方習慣法的適用優先於羅馬法。羅馬法仍是第二位的法。這種情況持續到18世紀發生了轉變。歐陸各國相繼將各種法律淵源融合成通行全國的法律體系。這一目標首先在法國實現並最終擴展至歐洲各國,大陸法系也由此而形成。
(六)英美法系與法系的系譜比較
勾畫英美法系的發展歷程原本不在該書計畫之內。但或許是由於作者的英美法背景,在他看來,在闡述了有關其他法系的內容之後,針對某些自然浮現在讀者腦中的問題,有必要對英美法系的歷史尤其是其獨特性的形成做出解釋。
1066年的威廉征服以及後繼者實行中央集權的努力、英國人天生的法律稟性以及特殊的法律教育方式這些偶然卻關鍵性的因素使英國在15世紀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普通法體系。在接下來的羅馬法復興浪潮中,由於愛國主義和統一的法律職業階層的存在,儘管大陸法具有更高的科學性,卻無法在英國取得實質性的勝利。但問題接踵而至,如果普通法確實缺乏科學性與系統性,那么即使它得以在英國保留,又何以像大陸法一樣不斷向外擴展形成世界性的法系呢?對於這一點,作者認為是17世紀後科克、培根、曼斯菲爾德直至布萊克斯通等本土法學家力圖使英國法科學化、理論化的努力最終促成了美國對英國法的繼受。
在對世界歷史上16個法系進行了一番解說之後,作者在最後一章對全書進行了總結。如前所述,威格摩爾認為比較法研究應將視野超越法律本身,從法系之外的視角觀察法系。因此比較法的研究不應局限於各法系的現狀與優缺點的比較,還應根據各個法系產生的年代順序和產生原因對各個法系的起源和演變進行比較,即法系源流的比較學。在作者看來,如果不對法系的演變進行整體、綜合的研究,就不可能實現上述目標。因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在具體種族或國家特殊的社會、政治背景下產生出來的。最後,作者對該書的法系比較研究進行了某些嘗試性的概括,認為法系是一種擁有自主生命的有機體。儘管它與其所存在的種族群落、政治體系密切相聯,但真正決定法系生存與消亡的因素既不是種族群落也不是政治體系,而取決於是否存在一個法律職業階層。

作品影響

《世界法系概覽》一書是當時世界比較法學的一部劃時代巨著,被稱為“可與梅因的《古代法》相媲美的作品”。

出版信息

1928年,華盛頓圖書公司首次出版了《世界法系概覽》的三卷彩印精裝本;1936年又出版了單卷館藏本。

作者簡介

約翰·亨利·威格摩爾(John Henry Wigmore,1863—1943),1863年生於美國加利福尼亞的舊金山市,1887年畢業於哈佛大學並獲法學學士學位。威格摩爾曾在日本東京的慶應大學(Keio University)、美國的西北大學擔任法學教員。在慶應大學執教期間,他取得了《日本德川幕府時代的法律與審判》和《早期日本私法研究資料彙編》等研究成果。1893年威格摩爾受聘於西北大學法學院,190—1929年擔任該院院長,併兼任《伊利諾斯法學月刊》的副主編,為推進西北大學法學院的法學教育與研究作出了貢獻。從1899年至1935年,威格摩爾完成了一系列證據法的編輯工作和著作,包括《西林·格林利夫的證據法論文集》《美國法庭審判證據規則袖珍法典》《證據法教科書》《司法證據學》等。代表性著作有《世界法系概覽》、《英美法文集》、《法律進化》叢書、《現代法哲學》叢書和《歐陸法制史》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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