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歐洲大陸19世紀以民法典的頒布而形成的獨特風格的法律文化現象。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影響較大的法系。分為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兩個友系。前者如法國、比利時、荷蘭、義大利、西班牙和拉美各國的法律;後者如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等國的法律。特點為:(1)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性、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2)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作用。(3)注重法典的體系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明確性、語言的精煉性。(4)在司法上強調法院體系的統一、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庭審時採取糾問制等。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羅馬,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古羅馬法為發端,並以羅馬法在中世紀義大利的復興和神聖羅馬帝國中的繼受為源流,在近代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的基礎之上發展形成。始終與羅馬法有密切關係,以法典為主要淵源。由於該法系的影響範圍主要是在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法國和德國,且主要法律的表現形式均為法典,所以又稱為大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屬於這一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曾是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響的國家。
2.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的傳統;
3.在法學理論上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建構重視邏輯,抽象化的概念體系;
4.在司法審判中傳統上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以三段論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
然而,一部法典不可能包羅萬象,完備無缺,從這一點看則在改進與發展法律方面不如普通法那樣靈便。從歷史發展看,民法法系也經歷了由判例法到法典法的過程。由此預示著未來世界兩大法系的趨同和融合。
民法法系的淵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其中,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於6世紀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是現代歐陸法系極為重要的來源;此外,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日爾曼法和商人法也對歐陸法系的產生有一定影響。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注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注釋法學派”。由於《國法大全》的內容比當時歐洲大陸的許多法律更加先進,因此很快在歐洲大陸掀起了研究羅馬法、適用羅馬法的高潮,史稱“羅馬法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稱為“歐洲三大思想運動”(由於這三個詞的開頭字母都是R,因此又簡稱“3R運動”)。“羅馬法復興”的結果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羅馬法為仿效對象,進而形成了民法法系的雛形。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個歐陸法系的基礎。在歐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是市民社會中規範私權利的基本法,而憲法典則是政治國家中規範公權力的基本法,兩者的重要性是相當的。相對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規範市民社會中私權利的法律,但多以單行法、特別法的形式出現,通常不存在體系化的民法典。
觀點認為,由於歐陸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權為中心的特點,因此有學者將歐陸法系與專制王權相聯繫;而將分散化、以司法權為中心的英美法系與共和制相聯繫。從歷史上看,歐陸法系的國家確實多為專制王權治下,但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有值得商榷之處,且不能為歐陸法系的學者所接受。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後進國家仿效的對象。例如明治維新後的日本和清末及後來的中國都採行歐陸法系國家(主要是德國)的法律制度。歐陸法系在當今世界有著重要的影響;並且在全球化的趨勢中,與英美法系經常性的交流和融合。
分布範圍以歐洲大陸為中心,遍及世界大部分地區。主要包括法國、德國、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士,美洲的西、葡、荷及法屬的殖民區域或國家,先為大陸法系國家殖民地後又成為英美殖民地的波多黎各、美國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亞洲近代民事立法開始較晚,頗受法、德、瑞士等國家民事立法的影響,日本、泰國、土耳其均屬民法法系。由於歷史上的殖民主義,許多非洲國家也採取民法法系的傳統,如薩伊、蒲隆地、盧安達等國家。在南部非洲,雖然羅馬—荷蘭法系自成一體,但總體上仍然可以歸入民法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