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含義
民國六法
《六法全書》,有狹義和
廣義之分,
狹義的六法全書,原指
國民政府制定的“憲法”、“刑法”、“民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法”的六法。廣義的六法全書則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為主的國民政府的所有法律。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
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
日本六法
最早的漢譯日本《六法》見
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
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一至七類(1-16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後法律規範近3000個,按照近代
國家行政機關順序排序,既包括
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日本《六法》,還包括
官制、
官規、財政、警察、衛生、交通、監獄等等,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
錢恂、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
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後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法規解子》。
歷史淵源
六法全書是舊時中華民國、現在的中國台灣地區及
日本國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當然,法律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係,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說法:
在日本,關於“六法全書”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種說法是: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
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順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
法蘭西五法略》公開出版,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但是並沒有六法這一詞。‘六法全書’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東亞自古以來‘六’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東亞較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律疏議》卷一引用的
李悝《法經六篇》就分為六部分,《
周禮》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
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
形成經歷
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
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後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前蘇聯法律。
基本特點
“
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主要特點,是實行案例法體例,沒有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區分,稱民商合一體例。
“
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以法國和德國為典型代表,一般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不過“大陸法系”也有個別國家如
瑞士,實行民商合一體例,辦法是將“商法”的內容主要是《
債務法》併入統一的《
民法典》。
當年,《六法全書》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時,中國的法學家對中國應該實行民商分立體例、還是實行民商合一體例,曾有過許多討論,也有一些爭論。主張實行民商合一的學者,提出過有力的論據。但最終的民事立法,還是基本依照“大陸法系”的《
德國民法典》制訂,雖然也參考了《
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採取民商分立的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