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二月指示》是指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當時,正處於全國解放前夕,可是解放區的部分司法幹部對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認識不清,甚至在較負責的領導幹部中,也有人認為六法全書有些是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強調它在解放區也能運用。為了迎接全國政權的建立,徹底廢除國民黨的舊法,創建人民的新法,建立革命的法制,中共中央及時地發布了這一指示。指示全文分五節,第一節分析了幹部中對六法全書的錯誤的、模糊的認識;第二節揭露了六法全書的階級本質,指出:
“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民眾的武器”。第三節指出,任何反動法律,包括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中的某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乃是“反動統治階級為保障其基本的階級利益(財產與政權)的安全起見,而被迫作出的”,“企圖以此來緩和反對它的階級鬥爭”。因此,不能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第四節指出抗日時期,在各根據地曾經個別地利用過國民黨法律中有利於人民的條文來保護或實現人民的利益,但不能把這一策略上的行動,解釋為我們在基本上承認,並在新民主主義政權下,能夠在基本上採用國民黨的反動的舊法律。第五節明確指示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昆的新法律作依據。在人民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從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一—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只有這樣做,才能使司法工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政權工作的有機構成部分,把司法人員改造成為新民主主義政權下的人民的司法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