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海口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該《規定》於2009年9月16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規定》分總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和程式、監督和保障、附則5章45條,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施行:2009年11月1日
  • 附則:5章45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印發文號,規定全文,

印發文號

(2009年9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派出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行政機關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機構。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工作公開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入口網站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必要平台。依《條例》和本規定應予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必須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即時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信息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的保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的各項技術實現與運行保障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本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布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依職權製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公共運輸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十三)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四)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有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逐步編制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行政機關編制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在市政府入口網站等相關媒體上予以發布並實時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和程式
第一節 主動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入口網站等相關媒體上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及市政府服務中心應當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市政府入口網站應當提供界面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索和查閱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全部及時地向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府服務中心及市政府入口網站主動提供供公開查閱或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複製。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在市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和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市、區政府公報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有條件的可以在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放。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二節 依申請的公開
第二十二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在市政府入口網站或在行政機關對外服務場所填寫申請表格等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描述。
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
市政府入口網站應當完善網上認定身份的新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噹噹場登記,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職責許可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的,經該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的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行政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方面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免除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議。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考核、社會評議工作由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考核結果、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之前將上一年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上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海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申訴行政複議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六)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編制並發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行政機關的有效規範性檔案予以公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適用於本機關的實施細則。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規定指導鎮人民政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條例》和本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的信息公開工作由市政府各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市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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