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政務服務活動,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海口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8年10月13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發布。《辦法》分總則、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附則4章25條,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8年10月13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1月1日
  • 檔案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海口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政務服務,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附 則,

海口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0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發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務服務活動,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在海口市政府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海口市政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依法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四條 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廉潔、高效、便民、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

第五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有關部門、機構(以下簡稱進駐部門)應在中心設定工作視窗,不得在視窗之外另行受理、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少、受理次數少的進駐部門,可以委託中心綜合視窗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因特殊情況不宜納入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條 進駐部門應在中心工作視窗派駐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視窗工作人員),並委任其中一名為本部門首席代表,負責視窗與本部門和中心之間的聯絡協調,在委託許可權內負責政務服務事項的日常管理和業務審批,並協助中心做好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視窗工作人員由進駐部門和中心實行雙重管理,其人事關係由所在部門管理,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
中心負責視窗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視窗工作人員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單列,不占選派部門指標。
第八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保持穩定,工作未滿一年需要更換的,須經中心批准。
第九條 中心應當對納入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進行審核後公布,並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統一收費。
第十條 進駐部門應當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權中心工作視窗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中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中心工作視窗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還應說明具體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事項,經視窗工作人員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進駐部門承諾的期限內進行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按時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作出不予許可或不予批准決定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為主辦部門,其他部門為協辦部門;
(二)主辦部門負責受理政務服務事項,並告知協辦部門;
(三)協辦部門分別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
(四)主辦部門匯總各協辦部門審核意見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結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承諾的,其承諾期限為該部門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的最終期限。
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進駐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對外承諾的期限內辦結。市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承諾期限,提高政務服務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 中心各工作視窗對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情況和辦理期限等信息,均應及時、準確、真實地載入政務服務信息系統並予以公開,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在中心派駐監察工作組,對政務服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中心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信息系統對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以及辦理期限等情況進行檢查。
中心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進駐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責令改正或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在中心設立視窗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或已在中心設立視窗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請的;
(二)未按規定派駐或無正當理由隨意更換視窗工作人員的;
(三)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相互推諉、拖延不辦、未及時答覆相關部門諮詢,或者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政務服務事項無法辦結的;
(四)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未與有關部門協商或者協商不能取得一致而擅自決定的;
(五)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六)未按規定將政務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及時、準確、真實地載入政務服務信息系統的;
(七)未在期限內依法辦結政務服務事項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 視窗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心或所在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照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消極作為或者亂作為的;
(二)工作紀律散漫,服務態度惡劣的;
(三)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索賄、受賄或違規收費、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反政務服務工作管理制度,貽誤政務服務工作的。
第二十條 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辦事視窗管理鬆懈、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在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部門、機構,應當按照“一個視窗對外”的要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服務,並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或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提供的政務服務事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納入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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