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12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1〕7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商務部等20部門關於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貿發〔2021〕58號)“將海南省省內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業務發展,規範經營行為,明確監管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保稅油經營是指在海南省轄區內為國際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加注保稅油的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保稅油經營)。
本辦法所指的保稅油,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由海關實施監管的燃料油,未辦理納稅手續是指未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對保稅油經營資質實行統一管理,總量控制,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保稅油經營前期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試點。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會同交通、海事部門負責制定保稅油行業發展規劃,做好保稅油經營及安全監督工作。稅務、財政、生態環境、應急、市場監管、邊檢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保稅油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承擔保稅油經營業務的事中事後政府管理與服務等統籌協調工作,出台保稅油經營系列配套措施或辦法,統籌推進保稅油運營管理、企業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要求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及石油成品油市場管理相關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保稅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向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預申請,並獲得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初審意見後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收到申請後,會同交通、海關、海事等部門進行審查,依據本辦法審查合格後,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申請保稅油經營資格試點的企業,應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註冊,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備的企業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專業的經營團隊;
(二)擁有或租賃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條件的雙底雙殼供應船舶至少2艘,單船載重噸位不少於1000噸;如採用租賃方式的,契約期限不得少於3年;
(三)在海南省內擁有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滿足海關監管要求,庫容不低於8000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備接卸和轉運保稅油的配套設施;如採用租賃方式的,租賃契約期限不得少於3年;
(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穩定的燃料油採購渠道;
(五)申請企業和其投資主體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申請保稅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檔案;
(二)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供應船舶的檢驗證書、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等相關證明檔案;
(四)油庫及配套設施的相關證書和檔案;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七)申請企業和其投資主體3年內未被列入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和走私油品等情況的說明;
(八)未來3年保稅油銷售商業計畫,安裝質量流量計承諾書;
(九)燃料油生產或採購證明檔案;
(十)企業章程、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專業經營和管理人員等證明檔案。
第八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公開保稅油經營資格申請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第九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法定形式符合,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受理保稅油經營資格申請。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內容,或者將申請材料退回。
第十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受理保稅油經營資格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將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上報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自收到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將企業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情況及時公布。企業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後,應及時向市場監管、交通、海關、海事、外匯管理、邊檢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保稅油經營資格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需要繼續從事保稅油經營活動的,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對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準予批覆。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四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和國際船用燃料的質量標準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規程,按質保量開展供應業務。
第十五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應建立油品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台帳,保留證明保稅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
第十六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嚴禁發生下列行為:
(一)超越批准檔案範圍經營;
(二)超越水路運輸業務的許可範圍經營;
(三)銷售未經海關核准的燃料油和成品油;
(四)向不符合規定的船舶銷售保稅油等走私違規行為;
(五)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保稅油;
(六)擅自改動質量流量計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七)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質量不合格、不
符合質量標準和不符合大氣排放控制標準的保稅油;
(九)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有關作業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違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或消防安全標誌;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
(十二)保稅油經營企業擁有或租賃的保稅油供應船舶,違反邊防檢查法律法規,未經邊檢機關允許,擅自搭靠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油行為;
(十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業的信用檔案制度;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微信公眾號,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九條 商務、交通、生態環境、應急、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海關、海事、邊檢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責,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在供油船舷梯處增設監控設備,加強對保稅油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對保稅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並按規定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加強風險防控,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相關措施。
第二十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辦法每年度組織對保稅油經營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探索建立保稅油經營企業的網上年檢制度,年檢情況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備案。企業需要提交的年檢材料包括:
(一)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
(二)企業註冊信息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範要求;
(三)相關證照及租賃契約是否在有效期;
(四)年檢機關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年度經營檢查結果分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停歇業;
(四)未參加年檢。
未參加年檢及年檢不合格的保稅油經營企業,由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會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責令限期年檢或整改。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報請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二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歇業6個月以上或者終止經營的,必須到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辦理經營資格停歇業手續或辦理註銷手續,停歇業一般不超過12個月,一個許可期內不得超過1次停歇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時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稅油經營資格。
對通過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撤銷經營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稅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報請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註銷其經營資格:
(一)經營資格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的;
(二)主動終止保稅油經營活動或停歇業超過12個月的;
(三)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四)營業執照等批准證書(件)已失效或經營範圍已不包含保稅油經營的;
(五)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保稅油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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