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10月19日印發的辦法,於2023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23〕2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防範利用船舶進行走私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航行、停泊、作業等動態活動的監管適用於本辦法。
前款所述船舶的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遵循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海關、海事、海警機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依據許可權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建立聯動執法和信息通報制度。
公安機關依據職責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設關地島內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
海關依據職責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船舶走私活動。
海警機構依據職責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海上違法犯罪行為。
綜合執法點依據職責負責非設關地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上下貨物、物品的實時監控和處理。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從碼頭、漁港和認定的船舶停泊區(點)進出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認定港口區域外的船舶停泊區(點);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基層反走私巡查制度,對轄區內停泊區(點)、海灣、岙口等開展日常巡查,做好轄區內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每艘船舶只允許使用一個船名,並應當按規定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船籍港,懸掛船名標誌牌或燈箱。
船名標誌牌、燈箱必須牢固安裝,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
第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應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信息,動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
(二)擬停泊、作業位置及作業內容;
(三)擬進出港口、停泊區(點)的時間;
(四)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五)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數量等。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船舶動態信息報告(備案)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駛離始發地後,途中變更航行計畫的,應及時向原船舶動態信息報告的主管部門重新報告。
船舶開展海上並靠裝卸貨物作業前,應當向原船舶動態信息報告的主管部門報告作業計畫。
第八條渡船應當按照核定的航行線路渡運,如需臨時改變的,應經渡口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應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旅遊客船應當按照《船舶營業運輸證》標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如需變更的,應由具有許可許可權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批准,並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航行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口岸之間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岸許可,並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航行於“二線口岸”之間及從“二線口岸”前往非設關地港口碼頭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二線口岸”對船舶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的規定。
航行於非設關地港口碼頭之間及從非設關地港口碼頭前往“二線口岸”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綜合執法點對船舶上下貨物、物品實時監控和處理的規定。
前述船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告船舶動態信息。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將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備案)信息納入共享範圍,依託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海關、海事、海警機構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異常動態監控工作。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異常動態包括:
(一)未按規定報告動態信息的;
(二)不如實報告動態信息,存在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船舶並靠裝卸貨物作業的;
(四)改變航行計畫未及時重新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地點停泊或裝卸貨物的;
(六)擅自關閉船舶定位識別裝置的;
(七)“零關稅”進口遊艇違反規定離開海南省管轄水域航行的;
(八)各主管部門認為動態異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各主管部門發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異常的,應當依據職責查清違法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發現船舶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應當依託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強執法聯動,實現對船舶異常動態預警、核查、處置、反饋的閉環管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接收,並依據職責查清違法事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碼頭、停泊區(點)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門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的監督。各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對於超出管轄範圍的舉報,應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舶定位識別裝置。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保持上述裝置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不得擅自關閉、拆卸。
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防範利用船舶走私工作中的套用,促進監管智慧型化建設,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提供技術支撐,推進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設。
第十九條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公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南海事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3年9月18日,八屆海南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一、《辦法(試行)》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海南省海岸線綿長,岙口海灣散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面臨全島岸線長、港汊多和船舶數量大、分布廣等難點。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工作部署,2025年底前,適時啟動全島封關運作,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的管理模式。隨著自貿港政策紅利逐步釋放,海上運輸、旅遊觀光、漁業生產、海洋開發等活動將進一步增多,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難度較大,存在利用船舶進行走私風的風險。
為加強風險防控和制度儲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海南省反走私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行業管理,屬地為主,智慧型監控,聯勤聯動,協同監管”的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與創新點
本《辦法(試行)》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體系中的一項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共22條,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和創新點:
(一)明確適用範圍。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海上航行、停泊、作業等動態活動的監管適用於本辦法。前述船舶的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
(二)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綜合治理。明確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牽頭,依許可權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案件移交和信息通報機制,基於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備案)信息共享,形成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綜合治理格局。
一是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依許可權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建立聯動執法和信息通報制度。二是公安機關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設關地島內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三是海關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船舶走私活動。四是海警機構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海上違法犯罪行為。五是綜合執法點負責非設關地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上下貨物、物品的實時監控和處理。六是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從碼頭、漁港和認定的船舶停泊區(點)進出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的監管工作。七是沿海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認定港口區域外的船舶停泊區(點);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基層反走私巡查制度,對轄區內停泊區(點)、海灣、岙口等開展日常巡查,做好轄區內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的管理。
(三)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等動態監管的內容。明確在“一線口岸”之間、“二線口岸”之間、“二線口岸”與非設關地之間以及非設關地港口碼頭之間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等動態監管作出要求,便利船舶運輸。
(四)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報告要求。一是明確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報告的內容與報告單位;二是以防範利用船舶進行走私風險防控為重點,列舉出八類船舶動態異常情形,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異常動態的監控。
(五)對信息化建設、執法聯動、信息共享、信用監管和群防群控等作出要求。一是主管部門依職責將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備案)信息納入共享範圍,依託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二是主管部門依職責查清船舶動態異常的違法事實,依法進行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依法及時通報或者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三是依託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強執法聯動,實現對船舶異常動態預警、核查、處置、反饋的閉環管理;四是明確港口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碼頭、停泊區(點)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門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的監督。五是突出信用管理,各主管部門加強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船舶的監督檢查,及時公開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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