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海南經濟特區發布了《海南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
- 單位:83001
- 發布日期:1993-09-28
- 生效日期:1993-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28
【生效日期】199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特區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適用於本條例。
公司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有限責任股東時,其出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一)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二)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單獨出資設立;
(三)國家單獨出資設立;
(四)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投資者單獨出資設立。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期限;
(四)公司註冊資本;
(五)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額;
(七)股東的權利、義務;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和程式;
(九)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組織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式和職權範圍;
(十二)財務會計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終止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
(十五)公司章程訂立日期;
(十六)股東認為應訂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並簽名蓋章,股東每人各執一份。
公司不得公開向外募股。
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督促股東按期繳納出資。
股東的全部貨幣出資不得少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註冊資本和登記日期;
(二)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的出資總額、現注入的出資額和注入日期;
(三)出資證明的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已注入的出資額及注入日期;
(三)出資證明編號;
(四)其他必備事項。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資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成為公司股東時,應當委託自然人代表,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
(一)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四)查閱股東名冊、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依照本條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六)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和公司新增資本;
(七)參加公司盈餘和公司終止清算後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提擅自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由全體股東共同行使股東會的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投資者單獨出資設立公司的,由其出資人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國家單獨出資設立的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
(六)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七)批准股東出資的轉讓;
(八)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三)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四)解散公司。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由出資額占公司註冊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同意通過,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決議方法。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畫;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擬定公司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十)決定對公司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一)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及其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的議事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受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員,所在企業受破產清算未逾三年的;
(四)負有重大債務長期未履行償還義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經理不得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
董事、經理不得損害所任職公司利益,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性的業務。
監事由股東會從股東、公司職工以及最大債權人、財會專業人員中選任。
公司經理及財務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一)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董事會和經理的工作;
(五)依公司章程規定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
(六)當董事、經理的行為與公司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公司與董事、經理交涉,或者對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資產負債表和年度會計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
公司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一)彌補虧損;
(二)增加資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應當用於本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股東轉讓出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不得公開募股。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一)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併入方解散,接納方存續;
(二)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為一個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一)公司以其部門資產另設一個公司,原公司存續;
(二)公司全部資產分割新設立兩個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合併各方應簽訂合併協定。公司分立應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議。
債權人對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提出異議的,公司應當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清償債務的協定,否則公司不得合併或者分立。
債權人對公司分立未提出異議的,原公司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按分立決議承擔。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公司設立的宗旨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與其他公司合併或公司新設分立;
(五)依法被宣告破產。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
(二)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收取公司債權;
(四)尋收股東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
(五)清結納稅事宜;
(六)清償公司債務;
(七)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債權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性質、數額,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分別登記。
未經清算組同意,任何人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一)付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稅款;
(三)償還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順序清償後,剩餘部分應當按出資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分配給股東。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所作的財產分派無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追回非法分派的財產,並可以請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清算組不依法履行職權時,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司作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或者在其他經濟組織的投資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違反本條例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規定,選舉董事或產生經理的;
(三)公司清算時,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告知債權人,或者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虛假清算報告的;
(四)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告知債權人,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五)公司清算時,製作虛假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
對公司進行前款處罰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經理進行虛假出資或者擅自抽回出資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董事、經理以公司財產為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債務提供擔保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董事、經理損害所任職公司利益,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性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