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土地用途和年限,提出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以出讓方式供套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不得超過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
2022年10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土地用途和年限,提出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以出讓方式供套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不得超過20年。
2022年10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土地用途和年限,提出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以出讓方式供套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不...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9日 全文內容 海南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以下簡稱日間照料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推進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不斷...
海南省養老服務條例 (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條例 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 (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檔案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範土地一級開發管理的通知 瓊府〔2015〕2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為規範我省土地一級開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按照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
4.強化服務設施建設運營。推動各市縣優先落實生活性服務設施用地和財政資金保障,統籌各類生活性服務設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集中提供托育、養老、衛生、健身、助餐、家政等生活服務。在確保全全規範的前提下,對提供社區...
意見規範用地供應 各地對敬老院、福利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單獨成宗供應。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充分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劃撥用地需求,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各地民政部門的籌設意見和...
編制新建居住(小)區規劃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要依據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年度計畫等,按相關用地標準、設計規範提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對規劃可以分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按相關政策...
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不斷最佳化內部管理、規範服務行為,合理規避風險、妥善處置糾紛。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准違法占用...
《通知》明確,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的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嚴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房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不得以集資建設等名義和形式變相用於房地產形式分割轉讓。具體內容 ...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我廳組織對...
各市縣要加快建立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確保交易資金管理規範安全;加快實行二手房買賣契約網簽,並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積極推進房屋租賃契約網簽,構建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賃在內的完整的房地產市場監管...
海南省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和市縣總體規劃管理,促進國土空間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海南省總體規劃的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