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2年10月,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土地用途和年限,提出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以出讓方式供套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不得超過2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關於規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通知》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養老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鄰里互助點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
對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鼓勵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依法採取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
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契約中應當明確規劃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在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海南鼓勵利用存量資源發展養老服務設施。《通知》中提到,在符合詳細規劃、土壤環境質量等安全可靠要求,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可在5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定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契約、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通知》中明確,除依法依規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的情形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屬於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一是未經依法批准或違規將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調整為其他土地用途的。二是將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於建設與機構養老服務不相關的建築和設施,不符合有關行業技術標準的。三是居住用地建設項目約定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但所建的建築和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不相關的。四是違反規劃設計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及地上與養老服務相關的建築和設施,整體或部分、自營或出租給第三方用於經營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其他與養老服務業不相關的。五是將獨立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違法違規分割轉讓的。六是以養老為名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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