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已經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5-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43號
【發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2001-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汪嘯風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
(一)占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項目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總面積不足1/3,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出讓契約沒有約定期限的以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期限為準)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三)從開發區或者其他成片開發的土地中以有償方式取得單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自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檔案頒發之日起滿兩年投資額占投資總額不足25%的,或者動工建設面積未達到項目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總面積1/3的;
(四)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土地使用人違反契約約定,欠繳地價款的;
(五)閒置已滿兩年,經司法查封且超過審判結案規定期限的;
(六)用地規劃經批准後,圈占土地滿兩年未辦理項目用地批准手續的;
(七)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價款,而占用土地滿兩年未辦理項目用地批准手續的。
對經司法程式判作為抵債物清償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閒置建設用地,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向當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換取等值的換地權益書。
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補簽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對該地塊的開發期限和土地利用條件作出規定。
對任何一宗閒置兩年以上的建設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規劃,均可以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綠化用地、公益場所(停車場、市民廣場)等用地處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規範的契約文本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和項目完成期限及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