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進出口貨櫃及包裝鋪墊材料動植物檢疫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27
【生效日期】1988-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8年1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切實做好進出口貨櫃及進出口貨物的包裝、鋪墊材料的動植物檢疫工作,防止危險性病蟲害的傳入和傳出,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農業部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凡裝有動植物及其產品或者帶有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的進口貨櫃均應實施檢疫,未經檢疫不得放行,對裝運其他貨物的進口貨櫃,必要時也應實施檢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類等,以下同)包裝、鋪墊的進口貨物,均應實施動植物檢疫,未經檢疫不得放行。
二、凡裝運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貨櫃按植檢雙邊協定、貿易契約中檢疫條款和貨主報檢申請的要求進行檢疫。
三、應檢物品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動植物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要提供有關單證和資料。
四、對貨櫃、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檢疫,在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會同口岸檢疫所、海關一起拆封開箱時進行。檢疫人員要及時前往港區或者指定的倉庫、地點進行檢疫。
五、動植物檢疫應堅持原則,簡化手續,縮短時間,經現場檢查,如無危險性害蟲的當場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檢查的還需抽取代表樣品進行室內檢驗,經檢驗無危險性病蟲害即可放行,經檢疫不合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有關單位對貨櫃、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的檢疫工作應當密切配合、協作,海關要加強監管,動植物檢疫部門應當做到檢驗結果準確、快速。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