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華人民共和國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簡稱象山出入境檢驗檢驗局,2002年5月13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3年12月29日,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正式開檢運行,象山轄區檢驗檢疫業務正式由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成立時間:2002年5月13日
  • 科室:4個
  • 總局: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機構概況,內設機構,工作範圍,工作職責,

機構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簡稱象山出入境檢驗檢驗局,2002年5月13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3年12月29日,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正式開檢運行,象山轄區檢驗檢疫業務正式由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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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分支局,機構內設辦公室、綜合科、檢驗檢疫一科、檢驗檢疫二科共四個科室和綜合技術服務中心。
一、辦公室
⑴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和公務接待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等秘書工作。
⑵負責局重要會議的管理和組織工作;督察全局對上級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會議決定及局領導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
⑶負責機關公文、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局公文管理、承辦重要檔案、材料起草和文字把關工作;負責指導機關機要、文印、檔案、保密工作。
⑷負責全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政務、法制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本局與寧波局、象山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信息的上報和交流工作。
⑸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創建文明單位和行風建設工作。
⑹承擔全局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保險福利等工作。
⑺負責全局財務和會議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各類財務報表匯總和上報工作;定期提出綜合財務分析報告;負責全局財產管理工作。
⑻負責機關後勤服務保障;負責房屋、設施、車輛、食堂、商務中心等管理和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明衛生、安全保衛、政務值班和綜合治理工作。
⑼負責本轄區內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監管,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監管,認證市場監管,強制性認證監管工作;負責出口企業登記工作。
⑽負責檢務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轄區內一般產地證和普惠制產地證的申請及簽證工作;承擔原產地證標記、對報檢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業務統計並編制綜合統計分析。
⑾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檢驗檢疫一科
⑴負責對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植物產品,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擬定上述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上級局有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⑵負責象山口岸出入境船舶、人員的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負責與衛生檢疫有關的貨物的檢疫、監管;組織實施上級局衛生檢疫工作計畫和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國內外有關傳染病的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及通報工作;組織實施對緊急疫情的控制措施。
⑶負責國外有關動植物疫情、檢驗檢疫規定等信息收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的風險分析工作;負責對動植物疫情進行檢測、調查處理工作。
⑷負責重大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問題和食源性疾病發生的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對流通領域的食品、化妝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⑸負責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儲放和種植單位的日常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衛生監督檢查;負責檢驗檢疫註冊登記和衛生註冊登記企業的後續監督管理工作。
⑹負責動植物、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封識、標籤、標誌、批次管理和標本、樣品的管理工作。
⑺負責動植物、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方法、標準與技術法規制修訂
工作及相關科研項目;組織有關技術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建立相關商品的商品檔案。
⑻負責象山口岸出入境貨櫃的檢疫工作及其衛生除害處理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進出境貨物的動植物性包裝物,運輸鋪墊材料的動植物檢疫工作及除害處理的監管工作。
⑼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案件。
⑽接受寧波局有關處室的業務指導。
⑾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檢驗檢疫二科
⑴負責對進出口機電產品、輕工產品、紡織品等商品和包裝的檢驗和監管工作;擬定主管商品和包裝的檢驗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上級局有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⑵負責監督、檢查主管商品質量狀況和檢驗工作情況;負責對主管商品、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
⑶負責主管出口商品的標籤、批次、封識管理和主管進出口商品的樣品管理。
⑷負責主管商品的檢驗行業標準、技術法規制修訂計畫及相關科研項目;組織有關技術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檢驗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建立相關商品的商品檔案。
⑸負責出口質量許可制度企業的後續監督管理工作。
⑹指導、監督主管商品的有關認可、註冊實驗室的檢測工作;負責有關企業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⑺負責與進出口機電產品、輕工產品、紡織品等商品和包裝的質量監督檢驗有關的國內外合作、技術交流工作。
⑻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案件。
⑼接受寧波局有關處室的業務指導。
⑽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綜合技術服務中心
⑴負責實驗室管理工作。
⑵擬定實驗室建設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⑶負責全局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
⑷服務中心為局辦公用品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⑸負責辦公用品購置計畫、費用的審批。
⑹負責做好辦公用品實物登記、清查工作。
⑺負責辦公用品調撥、報廢的審批工作。
⑻督促相關部門做好相關的辦公用品管理工作。
⑼服務中心負責辦公用品的購置、領用、登記、維修、保養等工作。
⑽負責本局技術中心紡織品實驗室有關檢測工作。
⑾接受寧波局有關處室的業務指導。
⑿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範圍

象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是實行垂直管理機制的正處級行政執法單位。

工作職責

(一) 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 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三) 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 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 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六) 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 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 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九) 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 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 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 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 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 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 根據浙江省政府提出的有關工作,提供寧波地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情況,由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報告,共同貫徹實施浙江省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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