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耕地占用稅徵收實施辦法》在1990.05.1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耕地占用稅徵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5月16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耕地占用稅徵收實施辦法》在1990.05.1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海南省耕地占用稅徵收實施辦法》在1990.05.16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7日海南省五屆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2019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海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自2019年9月1日...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中有關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徵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稅管理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稅管理...
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報批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其他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稅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第二十三條 集體留用地所形成的資產,應主要用於增加農民收入和發展集體公益性事業,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穩定收益。第六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
關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於2008年1月23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及雲南省制定發布的《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附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 ...
《關於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是稅務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8月30日。檔案全文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範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
第八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用地批准檔案和減免申報表。 契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減免申報表。 第九條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徵收機關制定。 第十條 省級徵收機關應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
《大足縣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是在大足縣施行的辦法。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縣範圍內...
,自條例發布之日起開徵耕地占用稅。《條例》對非農業占用耕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劃分四類不同地區,並按非農業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分別規定不同的稅額,實行以量定額,一次性徵收。《條例》的頒布,是國家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用地批准檔案和減免申報表。?契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減免申報表。?第九條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徵收機關制定。第十條 省級徵收機關應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辦理減免的徵收機關應將辦理...
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是一項由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法規內容 《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7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公布。《辦法》共1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是不再單獨確定大型水電站的適用稅額。現行《雲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將大型水電站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單獨確定為24元/平方米。但《耕地占用稅法》沒有授權地方就特定占地項目或用途制定適用稅額。為此,對大型水電站按照屬地稅額進行徵收,不再單獨確定適用稅額。五是《耕地占用稅法》對各省(區、市)耕地...
《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1月4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旨在通過該檔案指導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而實施的政府指導性檔案。引言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2 號 《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1月4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
《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是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而實施的一條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自留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制定《河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該《辦法》於1987年10月27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辦法》共7條,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通知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於2008年5月19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4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經2014年11月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 ...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徵收實施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制定的辦法。背景介紹 (1987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個人所得稅處。組織實施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財產和行為稅處。組織實施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菸葉稅等徵收管理工作;對相關稅種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社會保險費處。組織實施...
對於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農用地,在今年(2008年)補辦占用耕地手續的,仍按原適用稅額標準徵稅;未經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農用地,在今年(2008年)補辦占用耕地手續的,按照新的適用稅額標準徵稅。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實際,制定《青海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10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辦法》共1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青海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予以...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40號),設定三亞市農村綜合改革稅費征稽局(副處級),為主管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的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由市財政局管理。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